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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行為,保護公眾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優化配置,根據《證券法》、《公司法》、 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 第二條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公開轉讓股份的公眾公司,其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公眾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第四條公眾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國有股轉讓、對外投資等事項,需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在獲得批準後進行。第五條收購人可以通過收購股份成為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成為公眾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通過上述方式和途徑同時獲得公眾公司的控制權。

買方包括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第六條收購公眾公司時,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任何人不得利用收購公眾公司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

(壹)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處於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在最近兩年內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最近兩年在證券市場上有嚴重不誠信行為。

(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其他情形。第七條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上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轉讓被收購公司控制權前主動消除損害;不能消除損害的,應當安排相關股份轉讓所得用於消除全部損害,不足以消除損害的部分應當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約擔保或者安排,提交被收購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回避表決。第八條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應當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收購人。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為應對收購所作出的決策和采取的措施應當有利於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應有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第九條收購人依照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規定收購公眾公司的,應當聘請具有財務顧問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但收購人通過行政劃撥或者國有股變動、同壹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因繼承而轉讓股份、收購公眾公司發行的新股、司法判決等方式成為或者擬成為公眾公司第壹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除外。

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保持獨立性,對收購人進行指導,幫助收購人全面評價被收購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對收購人的相關信息進行盡職調查,對收購人披露的文件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對收購事項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並保證其制作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收購人公告被收購公司收購報告書後65,438+02個月內,財務顧問應持續督導收購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規則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切實履行承諾或相關約定。

財務顧問認為收購人利用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拒絕為收購人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第十條公眾公司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相關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嚴格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義務,保證披露的信息及時、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體披露的,披露內容應當壹致,披露時間不得早於前述披露時間。在相關信息披露前,信息披露義務人和知悉相關信息的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和證券市場操縱。

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經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轉讓異常的,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向當事人查詢,當事人應當及時給予書面答復,公眾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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