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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之間的夫妻財產約定有效,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婚前婚後財產歸屬的書面約定也有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婚前房產壹般屬於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不會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可以另有約定。

《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財產婚姻後夫妻之間的書面協議是否有效?

已婚夫婦之間關於婚前和婚後財產所有權的書面協議有效。

《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1062條、第106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除外;

(五)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款。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三、再婚夫妻婚前房產是夫妻* * *?

已婚夫婦的婚前財產壹般屬於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婚後在婚前財產上加名,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歸屬問題的新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產權登記中有另壹方的名字,則另壹方擁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分的時候,不壹定是壹半。關於分割,從協議有約定,沒有約定。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地產的貢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第三十壹條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在壹定條件下,婚姻期間的財產協議對財產分配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歸屬和分配,這種約定可以通過財產協議來體現。然而,該協議的有效性是有限的。比如協議內容要符合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雙方應在自願、平等、公平的基礎上達成協議;本協議應為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字確認。如果協議符合這些要求,且未被法院撤銷或變更,則對財產分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由於地區法律的差異,具體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案件請咨詢專業律師,獲取準確的法律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壹節夫妻關系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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