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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獎勵“企業社會責任與職業道德”畢業論文

壹.企業社會責任概述

(1)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和性質

1.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社會責任在中國還是壹個新名詞。如何理解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什麽是“企業社會責任”,目前還沒有統壹的定義。美國壹些學者普遍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決策者采取行動保護和促進社會福利的義務;根據Jonsford Kyle Guiri的觀點,企業社會責任意味著企業不僅有經濟和法律義務,而且還有這些義務之外的其他責任。筆者認為,所謂企業社會責任(CSR),是指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或在經營過程中,對社會應承擔的責任或義務,以最終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具體來說,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尤其是在決策中,不僅要考慮投資者或企業本身的利益,還要考慮與其行為密切相關的其他利益群體和社會的利益。除了其行為是否對自己有利外,還應考慮是否對他人造成不利影響,如是否會造成公害、環境汙染和資源浪費等。企業在決策時考慮到這些問題並采取適當的措施加以避免,其行為本身就是承擔社會責任。

2.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正是由於企業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客觀不可分性,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時,企業采取的壹些行為既有自身的影響,也有社會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是企業自身對人類社會承擔的壹種義務。企業社會責任具有社會屬性,是社會對企業組織的外在要求。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組織發展的必然結果。

(二)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系

企業組織存在於社會組織中,它們之間存在著相互影響和制約的關系。企業和企業社會責任也是如此。壹個國家的公民對國家應該有壹定的社會責任,企業作為壹個國家的經濟主體,應該承擔壹份社會責任。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系應該是“魚水關系”,不可分割。企業的建立和發展與社會環境密切相關,社會是企業利益的源泉,這就要求企業履行對這個社會的社會責任,改善社會環境,使整體社會環境更適合企業更好的發展。企業的經濟活動需要在社會環境中發生,企業要承擔自身經濟活動造成的社會後果。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類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法定的和非法定的企業社會責任。

法定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的社會義務。比如企業繳納的稅收,企業的產品質量等。非法定企業社會責任是指在國家法定企業社會責任之外,企業願意獨立承擔的社會義務。

從範圍上可以分為:企業內部社會責任和企業外部社會責任。

所謂企業內在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對投資者、員工、客戶和企業內部的局部社會區域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企業的外部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對政府、國內機構、社會團體、媒體、貿易機構和競爭對手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背景

“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起源於歐洲。早期的企業組織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單位,利潤最大化是其永恒的主題。它沒有責任和義務去完成本應由政府或社會完成的工作。只要其行為不違法,不擇手段追求利潤是可以理解的。美國著名經濟學家米爾頓·弗裏德曼(Milton friedman)認為,壹個企業通過不使用欺騙和欺詐手段來實現其利潤目標,從而為整個社會謀求最大利益。這種過於狹隘的企業管理目標雖然促進了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各種社會危害也隨之而來。如環境汙染嚴重、消費者利益受損、員工安全健康受損、社會貧富懸殊等。,對社會生活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有很大影響。這使得西方政府和公眾不得不關註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即要求企業在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兼顧員工、消費者、公眾和國家的利益,履行保護環境、消除汙染等社會責任,將企業經營目標與社會目標統壹起來。

第三,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必要性和意義

(壹)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必要性

1.社會利益整合的必然性:就企業生存的目的而言,不能簡單地說它是壹個營利性的社會經濟實體,是壹個為尋求利潤最大化的實現而存在的經濟組織。這種傳統的經營理念應該被拋棄。企業需要以其獨特的組織形式立足於社會,攫取更多更高的利潤,但這不是企業的唯壹目的,也不是其主要目的。我們知道,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從簡單的合作到工廠手工業再到大機器工業的變化和發展,企業的組織形式經歷了從獨資到合夥再到公司的演變過程。在這個發展過程中,企業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它服務於國家原始資本的積累和國家貿易往來的便利。從壹開始,它就承載著沈重的歷史使命和社會責任。1600年,英國女王特許的東印度公司就是壹個很好的例子。同樣是皇後號(1711)包租的南海公司,因其違規操作,引發了“南海泡沫”事件,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英國法制史專家霍茲沃斯總結這壹事件時指出:當時的情況真正需要的是立法,使股份公司更容易獲得法人地位,防止公司設立和管理人員的欺詐行為,從而保護股東和社會利益。這也說明企業從成立到正式運營,壹直肩負著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社會需要企業,因為不僅僅是先進生產方式的必要性——人們無法抗拒這種組織的出現,更重要的是企業可以憑借其獨特的組織結構和先進的運營方式創造出前所未有的業績——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國家進步、社會繁榮和企業效益的適當發揮有著內在的聯系,企業自然肩負著服務國家和社會的重任。另壹方面,沒有國家的支持和社會的認可,企業將沒有發展空間,無論是經濟上還是政治上。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是與國家和社會同步的,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包含著企業的個體利益。如果企業盡可能地分擔國家和社會責任,就能有效地創造其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良好宏觀空間,企業的成長就會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如果企業的行為可能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應當迅速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有效的預防和補救措施。可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本質是社會利益整合的外在體現,而不是企業的壹種責任。

2.建設企業民主的需要:企業民主是指建立穩定協調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調動和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企業承擔履行社會責任既是企業民主的內在要求,也是落實企業民主的保證,這可以從作為經濟組織的現代公司和作為“政治”組織的公司兩個方面得到強烈體現。公司是壹個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實體。作為近代最先進的企業形式,它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是其他任何社會組織都無法比擬的。也正是基於公司這種獨特的經濟優勢影響甚至決定了社會進程。社會進步、停滯甚至倒退,都取決於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其中,只有堅定的力量——公司和公司經濟才能發揮重要作用。為了使公司的經濟實力發揮正常的作用,促進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就必須使其經濟行為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即公司從實施之初就要著眼於長遠和全局,肩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為了做到這壹點,我們應該對公司的經營行為實行民主決策。再者,公司作為壹個“政治”組織,並不意味著壹個完整的組織和與政府相同的社會職能,主要來自於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壹個地方的壹個或幾個經濟實力較強的公司(企業)承擔著當地的稅收負擔,更重要的是作為當地的主體企業,支撐著當地政府的運轉,從而間接控制和支配政府,使政府實際上成為企業的代言人。比如制定帶有明顯利益傾向的行為措施,實行地方保護主義,擅自減免壓力稅費,要想杜絕這種行為,就必須回歸民主的本來面目。

提倡企業民主是大勢所趨。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堅持企業管理行為的民主理念,通過精心設計具體條款,體現在經濟法規中。企業社會責任無疑是在微觀經濟基礎上促進民主的必然要求。正如劉俊海博士所說:“如果壹個公司不僅最大限度地為股東賺錢,而且最大限度地促進了除股東利益以外的所有其他社會利益,那麽它不僅可以被稱為壹個民主的公司,也可以被稱為壹個有社會責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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