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下列四種情況外,委托律師的,原告可以不出庭,具體如下:
1.離婚案件如果有訴訟代理人,不管是法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除非不能表達意誌,我還是應該出庭的。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且不出庭無法查明案情的被告人;
3、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出庭。
民事訴訟的起訴和受理程序
第壹,必須滿足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二、原告應向法院提交材料:
1,提交起訴狀,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起訴書必須有原告簽名(原告是自然人)或蓋章(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註:申訴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與指控事實有關的書面證據(包括其他形式的證據);
3.原告是自然人的,提交其戶籍和身份證明材料;原告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分別提交其工商登記材料或者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法院對個案的處理:
1.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自願就合同糾紛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人員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當事人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按照起訴狀辦理,但人民法院裁定允許撤訴的除外;
6.按照法律規定,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在不起訴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不允許離婚和調解,不受理通過判決或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四、法院收到的起訴狀:
1.人民法院發現原告沒有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受理申訴的時間從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之日起計算。
2.原告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堅持起訴的,法院將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3.經審查符合起訴受理條件的,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決定立案或者報請院長批準。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批準或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4.起訴經審查決定立案後,法院應當在7日內立案:編好案號,填寫登記表,計算案件受理費,向原告發送案件受理通知書,書面通知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
5.立案法院決定立案後,在兩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相關法院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