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安徽省公證條例

安徽省公證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證行為,發揮公證機構的服務、溝通、公證和監督職能,預防和減少糾紛,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件、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第三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務,應當尊重事實,遵守法律。第四條公證機構依法獨立辦理公證事務,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幹涉。第五條公證員執業應當遵守法律和執業紀律,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個人隱私。第六條公證實行司法行政機關行政管理與公證員職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第二章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第七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履行國家公證職能,獨立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獨立核算的法人。

公證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第八條公證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或者決定。第九條公證處實行主任負責制。公證處的負責人必須是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員。第十條公證員是指通過國家組織的公證員資格考試或者考核,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在公證處專門從事公證業務的人員。第十壹條實行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註冊、執業登記制度。未經註冊或者註冊執業的,不得執業。

實行公證機構註冊制度和執業公證員年檢制度。年檢註冊不合格的,不得辦理公證事務。第三章公證業務第十二條下列法律行為,當事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壹)合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二)委托和遺囑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三)財產分割、贈與、轉讓、出租和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四)維修、遺留維修協議;

(五)股票、債券的發行、上市和轉讓;

(六)票據背書、拒絕承兌、拒絕付款;

(七)拍賣、招標、投標、評獎、抽獎;

(八)債務擔保;

(九)城市房屋的繼承、出售、贈與和抵押;

(10)婚前財產登記和夫妻財產約定;

(十壹)收養關系的確立和夫妻財產的約定;

(十二)其他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十三條下列具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當事人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

(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財產所有權、繼承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民事權利;

(二)公民的出生、生存、居住地、死亡、身份、學歷、經歷、職務、職稱、婚姻、親屬關系、國籍、曾用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質、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資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信或者經營狀況,債權債務,財產的清查、評估和清算;

(4)合同或其他文件上的簽字、蓋章和日期;

(五)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文、影印件與原件的關系;

(6)不可抗力事件;

(七)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件。第十四條下列行為、事件和文件,當事人壹方申請公證的,應當辦理公證:

(壹)國有企業的租賃、合資、兼並、產權出售和拍賣;

(二)大中型建設項目的招標活動。第十五條下列行為、事件和文書,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

(壹)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拆遷補償協議和安置協議;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土地使用權流轉;

(四)政府采購中的招標活動;

(5)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分期付款協議;

(六)依法向公眾發行的彩票和獎券;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其他行為、事件和文件。第十六條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請求,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債權文件的支付內容進行討論是毫無疑問的;

(2)債權文書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第十七條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

(壹)無財產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

(二)賒銷商品的債權文書;

(3)各種欠條、欠條;

(4)還款(物)協議;

(五)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和賠償金(補償金)的協議;

(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 上一篇:拆遷領域十大律所推薦?
  • 下一篇:水文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意義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