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壹種起源於英美的制度設計。其基本含義是“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對其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從信托法的角度來看,信托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信托是為他人管理和處分財產的法律安排;(2)委托人將財產權或財產處置權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成為名義上的所有者;(三)受托人是唯壹有權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權利的人;(4)受托人任務的執行和權利的行使受受托人目的的約束,必須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控制)。從其運行機制來看,應遵循兩個基本的法律原則:壹是信托財產所有權與利益分離。即信托壹旦成立,委托人轉讓給受托人的財產就成為信托財產,所有權由受托人取得,但信托財產本身及其產生的任何收益,受托人不能取得,只能由受益人享有。二是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即在法律上,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所有的財產相分離,在運作上必須獨立管理,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債權人的追索。
以信托形式設立的SPV稱為SPT(特殊目的信托),在英美法中屬於普通法中的商事信托。這種信托運作機制是,發起機構將證券化資產轉讓給SPT建立信托關系後,SPT向發起機構發行代表證券化資產權利的信托受益憑證,再由發起機構將受益憑證銷售給投資者。資產證券化運作中的信托關系是:發起人是委托人;SPT是受托人,通常是銀行、信托機構和其他經批準經營信托業務的營業機構;信托財產是證券化資產組合;受益人是受益憑證的持有人。
2.中國形勢分析
截至1995年末,全國具有法人資格的信托機構392家,總資產超過6000億元,約占全部金融資產的10%。信托業的發展彌補了我國傳統單壹銀行信貸的不足,為利用社會閑散資金、引進外資、拓展投資渠道、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提供了很好的途徑。由於歷史原因,信托投資公司熟悉貸款業務,與銀行保持良好關系;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熟悉證券市場。壹些由地方財政、政府部門和銀行全資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具有壹定的官方身份,對於政策性強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具有獨特的意義。同時,從65438年到0998年中國政府開始整頓信托業以來,信托投資公司大規模關停並轉。剩下的信托投資公司大多由地方財政控股,資本金充足,資本結構合理,資信相對較高。特別是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在國際金融市場上有壹定的影響力,在國外發行了很多證券,是我國引進外資最早的窗口。因此,壹些信托投資公司有條件成為資產證券化的試點。
問題
在中國,采取信托形式的特殊目的機構也會遇到以下問題:
首先,我國在2001年頒布了《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是:“受托人基於受托人的信托,將其財產權利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為了受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按照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信托法不承認受托人對委托財產的合法所有權,這顯然是受大陸法系“壹物壹權”的影響,對於強調與發起人破產隔離的特殊目的機構來說是不可接受的。
其次,債權能否作為信托財產,《信托法》沒有明文規定,《商業銀行法》也沒有規定商業銀行是否可以通過發行抵押證券(債券)出售貸款、籌集資金。這使得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進程受到商業銀行法律制度的制約。
再次,2002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不得發行債券和舉借外債。”這就從業務範圍上限制了信托公司發行資產支持證券,而特殊目的機構的核心業務是發行證券和償還證券本息。由此看來,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特殊目的機構很難采取信托的形式。1,公司表單概述
在英美法系中,公司是指由法律賦予其存在的、與發起人、董事和股東完全分離的法律實體。公司可以分為營利性的商業公司和發展慈善、宗教、教育等事業的非營利性公司。公司作為特殊目的機構,只能是商業公司。以美國為例,公司的形式主要有普通公司、S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從稅收的角度來說,普通公司必須按照聯邦所得稅法C章的規定繳納所得稅,所以普通公司也被稱為“C公司”。評級機構要求C公司為特殊目的公司時,應符合以下條件:公司至少有壹名獨立董事;特殊目的公司進行申請破產、解散、清算、合並、兼並、大量出售公司資產、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活動時,必須取得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全體董事的壹致同意;特殊目的公司不能合並。
美國公司是指那些選擇聯邦所得稅法第S章的規定來逃避繳納聯邦所得稅的公司實體。S公司本身受到多項規則和條件的限制,如股東人數不得超過35人,股東不得為本國國籍的公司和非居民等,限制了S公司成為特殊目的公司的可能性。
有限責任公司以壹些特殊的形式運作,在責任方面像普通公司,在稅收方面像S公司。評級機構要求作為特殊目的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滿足以下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至少有壹個股東是破產隔離的對象,通常是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在提交破產申請、解散、清算、合並、兼並、大量出售公司資產、重整公司組建文件時,必須取得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董事的壹致同意;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合並;壹般需要稅務意見書來確認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合夥企業而不是公司納稅;在稅法允許的條件下,設立文件應當規定,當壹個股東資不抵債時,只要其余股東多數同意,有限責任公司繼續存在。其他股東不同意有限責任公司繼續存在的,設立文件必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在獲得評級證券持有人同意後,方可對擔保物進行清算。
2.中國形勢分析
中國有五種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無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我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不超過壹定人數(少於50人)的股東組成,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其債權人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我國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比較完善,特殊目的機構可以采用這種形式。下面是幾種情況,可以具體分析。
壹個案例是國有獨資公司。比如美國有政府國民抵押協會、聯邦國民抵押協會、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香港有抵押證券公司。這些做法可以借鑒。我們也可以成立壹個政府支持的國有獨資公司,業務是購買商業銀行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其第壹筆註冊資本由政府專項資金投入,之後可以發行企業債券籌集資金,專項用於購買住房抵押貸款。這種模式應該以《公司法》關於國有獨資公司的規定為基礎。根據公司法,國有獨資公司也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所以這種模式很現實,可操作性很強,基本不存在法律障礙。
不相容的主要表現
特別是為了吸取亞洲金融危機的教訓,化解金融風險,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我國於1999成立了中國信達、長城、東方、華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是國務院下屬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它們從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分離獨立出來,其資本6543.8+00億元全部由財政部出資。有人認為四大國有投資公司可以直接視為特殊目的機構。其實這是對特殊目的機構法律性質的誤解,兩者並不兼容。主要體現在:
(1)資產管理公司從成立目的來看,是為了化解各國專業銀行的信用風險,主要表現在不良信貸資產產生的信用風險;但特殊目的機構以證券的形式發行原所有者的非流動性資產並轉換為現金,以盤活原所有者的資金,實現資本充足率。
(2)從發行證券項下的資產性質看,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證券是以自身整體資產和信用為擔保的;特殊目的機構發行的抵押債券由特定的所謂證券化資產擔保(支持)。
(3)從存續期來看,資產管理公司是目前可持續發展的企業,特殊目的機構的存續期往往相當於發行住房抵押債券的期限。
其他特殊機構
另壹種情況是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設立特殊目的機構。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發起人(如銀行)設立子公司融資公司作為特殊目的機構的情況非常普遍。商業銀行設立特殊目的機構有很多好處,比如可以避免貸款銷售中復雜的定價、評級和議價問題,簡化資產證券化的壹些程序,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得服務費收入之外的更大利潤。但是,中國的商業銀行有業務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證券法》和《信托法》也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和保險業分別經營管理。”這樣,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不能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也不能成為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為主要業務的特殊目的機構的控股股東。而且商業銀行設立特殊目的機構容易被管理者和投資者視為商業銀行的變相融資,而不是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機構與商業銀行的父子關系還可能導致內部關聯交易,無法實現“真正的銷售”和真正的“破產隔離”,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此外,特殊目的機構以這種方式發行的債券的評級也會受到商業銀行自身信用的很大影響,增加了信用升級的支出。因此,我認為商業銀行不宜設立特殊目的機構。
其他信息
我國公司法認可的另壹種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由於我國《公司法》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較高,最低註冊資本要達到500萬元,且要遵守公眾公司的信息披露,且設立程序繁瑣、成本高、審批手續復雜,從經濟效益上看,不宜以這種方式設立特殊目的機構。
障礙
中國的特殊目的機構在采用公司形式時會遇到以下障礙:
首先,公司成立的條件。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第79條、第81條規定,設立公司受發起人人數和最低資本限制,同時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條件。特別是我國對壹人公司的規定比較嚴格,只允許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因此,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必然受到《公司法》的限制,尤其是2005年6月27日NPC常委會修訂通過並於2006年6月65日438+0實施的新《公司法》。
其次,發行人的資質。我國對資本市場的監管較為嚴格,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並經有關部門審批。公司法對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設定了嚴格的條件。特殊目的機構的凈資產壹般很難達到我國公司法的要求。由此可見,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特殊目的機構發行證券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無法按照上述法律法規直接發行資本化證券。第三,公司發行的證券的性質。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證券的種類、性質、發行和承銷程序目前還沒有法律規定,也需要法律確認。1.有限合夥概述。
有限合夥由壹個以上的普通合夥人和壹個以上的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只按出資額享受利潤,承擔責任,即承擔有限責任。評級機構壹般要求特殊目的機構的有限合夥滿足以下條件:有限合夥中至少有壹個普通合夥人是破產隔離實體,通常是特殊目的公司;進行破產申請、解散、清算、合並、兼並、大量出售公司資產、修改有限合夥協議等活動時,必須征得破產隔離的普通合夥人的同意;如果有壹個以上的普通合夥人,那麽《有限合夥協議》應當規定,只要有壹個普通合夥人仍然有清償能力,有限合夥就繼續存在而不解體;壹般要求特殊目的機構的有限合夥不能合並。
2.中國形勢分析
我國已於1997頒布了《合夥企業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合夥企業法草案中規定了有限合夥,但在審議中以“問題復雜”為由予以否定。此外,壹般認為英美法系的有限合夥與大陸法系的合資更為壹致,但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合資的形式。因此,我國目前沒有設立這種形式的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中已經規定了有限合夥人條款和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