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沒有相關法律咨詢,沒有取得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情況下離職,也有人認為證明不重要,隨手壹扔。事實上,勞動關系終止證明在找新工作、辦理失業證、申請低保、辦理住房公積金時都需要出示。接下來我就告訴大家如何補辦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壹、出具和填寫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法律規定
1.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之壹。《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2.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證明是失業人員申請仲裁的重要證據之壹。鹽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進壹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規定,勞動者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必須持有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不發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處理。
3、拒絕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是指用人單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使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些損失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或自主創業可享受壹定的稅收、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用人單位未按要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下崗失業人員不能享受自謀職業和再就業的稅收和利息補貼,用人單位也應依法承擔壹定的升華責任。
4.拒絕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最下策。首先,用人單位要給員工歸屬感,讓員工有動力為單位服務壹輩子。其次,要讓員工對職業願景規劃充滿期待,不僅包括物質層面,還包括精神層面。第三,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設計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總之,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只有“善待人、吸引人、情感留人”,才能進壹步穩定職工隊伍,促進勞動關系和諧。
二、終止勞動關系證書的更換渠道
1.給原用人單位寫書面申請,要求補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單位拒絕處理的,應當以此為由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3.勞動仲裁裁決書是勞動合同終止的證明。
綜上所述,證明解除勞動關系非常重要。勞動者離職時,必須向單位索取,不得隨意丟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遺失或逾期的,可按解除勞動關系申訴方式向原單位申請補發。根據法律規定,單位有義務進行更換。如果單位拒絕,可以以此為由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