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中國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是壹種“過程創新”。
壹般來說,企業制度本質上是壹種“內部規則”[3]。為了避免“外在規則”[4]的異化,繼續按照自身的邏輯發展演變,制度環境對產權、法治和契約原則的遵從是基本的制度基礎和前提。因為這三個條件更早更好,西方國家企業制度變遷的進程自然是越來越大;由於中國古代的制度環境在這三個方面存在著致命或嚴重的缺陷,現代企業制度從中國歷史上來說並不是自發的創新,而是在近代不得不走上壹條制度模仿和推廣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之路。
(壹)企業制度本質上是壹種“內部規則”
按照現代企業理論,企業制度作為企業契約的外化,本質上代表了企業各主要要素之間如何分配企業產權(主要是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的某種再談判機制所達成的動態博弈均衡。可見,現代企業理論仍然主要遵循個人主義方法論的傳統,將制度視為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交易博弈產生的“內生變量”。內生企業制度也可以理解為哈耶克意義上的“內部規則”。
在哈耶克看來,“內部規則”與“外部規則”相對應,是他的“二元社會秩序觀”的基本範疇。鑒於知識的去中心化和經濟人的有限理性,哈耶克證明了(1)規則本身是壹種* * *常識,社會成員通過遵守規則來彌補理性的不足,從而盡可能減少不確定世界中決策的失誤。制度可以看作是規則的具體化,所以規則是更根本的概念;(2)內部規則是分散的個體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自發形成並相互認同的制度,而外部規則則是“組織”(如政府)通過命令-服從關系,與“個體”相對應的“組織”為實施某壹特定目的(往往是自身利益)而實施的制度。內部規則不總是最好的,外部規則也不總是不好的;(3)相應地,社會秩序的演變有兩條主線:壹方面,當事人在遵守內部規則的前提下獨立行動,通過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規則之間的互動,形成自發的“人類合作的擴展秩序”;另壹方面,組織為了特定目的通過政治行動實施外部規則,圍繞外生系統形成外生秩序;(4)個人與組織、內部規則與外部規則的互動是社會進化的源泉,自發秩序與人為秩序的交織以及特定的關系模式構成了現實的社會秩序;(5)由此可見,社會秩序的出發點是自發秩序和人為秩序的二元觀,但由於組織也要在自發秩序的更大範圍內運作,所以內部規則和自發秩序比外部規則和人為秩序更為根本。〔5〕
雖然社會秩序必然是二元的,但其內在規則必須在正常的社會條件下占據基礎地位並起主導作用。然而,由於內部規則的自發性,而外部規則大多依靠組織來發揮作用,內部規則的形成和演變很容易受到外部規則的影響。因此,要維持社會的正常秩序,就必須設置壹系列制度條件,保證內部規則的演變不會因外部規則的幹擾而異化。企業制度的創新和演進也是如此。
(二)企業制度不斷演進的基本制度條件
企業制度本質上是壹種“內部規則”,這意味著企業制度的創新和演進主要是企業基本邏輯的自然擴展和擴張過程,而不是任何其他主體(包括政府)在另類思維支配下主觀設計的問題。從企業制度是產權主體之間通過再談判機制實現動態博弈均衡的代表的角度來看,企業制度的創新和演進需要三個基本的制度條件。
1,產權原則
產權原則意味著每壹種生產要素都必須有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說社會財富必須在社會成員中明確地、排他地分配。
產權原則是整個企業制度建立和發揮作用的隱含前提。(1)企業所有權主要強調財產實體的動態運行過程和價值的動態實現,而資本所有權則側重於財產所有權的靜態占有和法律確認。所以企業所有權主要是壹個權利交易的概念,資本所有權是這種交易的前提。(2)產權原則決定了要素產權主體的經濟理性是尋求其要素產權經濟價值的最大化,這為企業中個性化要素之間的交易博弈提供了基本的動力源。(3)產權原則也是企業和企業制度中剩余權利分配的決定性因素。企業制度的具體情況取決於企業中各利益相關者討價還價能力的比較格局,其討價還價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所占有的生產要素的特性。可見,產權原則不僅是企業制度運行的邏輯前提,也是企業制度建立的重要決定因素。所謂“有恒產者有恒心”,在此基礎上,利潤的預期將成為確切的現實,經濟人的理性將得以確立,產權的交易將成為可能,企業制度的創新將獲得堅實的微觀基礎。張曾提出“國有制下企業家的不可能性定理”,認為企業家是特定財產關系(即私有財產關系)的產物。沒有這樣的產權關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業家,這是產權原則的壹種表現。因此,在壹定意義上,忽視企業制度的產權原則前提,就等於忽視了企業制度建設本身。
不同的產權約束對應不同的外部規則和內部規則的均衡和演進路徑(從而產生不同的經濟績效):(1)在產權主體缺位的情況下,內部規則變遷被外部規則異化;(2)當產權主體到位後,內部規則的變化導致外部規則的變化;(3)在產權主體沒有完全到位的情況下,內部規則和外部規則相互牽制,內部規則可能逐漸發揮主導作用。
2、法治原則
產權原則是企業制度作為內在規則的邏輯起點,但壹個沒有良好實施和保護機制的產權制度安排,可能比沒有這樣的產權制度本身更糟糕。因此,產權保護非常重要。財產權作為壹種公共物品,其保護主要是通過以國家“暴力勢”為後盾的法律來實現的。這就是“法治原則”。
如果說產權原則是內部規則自然演進的動力源泉,那麽法治原則則是確保內部規則演進不異化的根本保障。法治原則包含兩個互補的含義。(1)雖然法律是壹個社會至關重要的制度框架或平臺,但法律本身並不是壹種刻意的主觀設計,相反,它只應該是對產權原則自發衍生出的內在規則即現存社會秩序的發現和確認,否則法律本身就失去了“合法性”;(2)雖然法律看似出自立法者之手,受國家控制,但由於其內容本質上是“人的行動的結果而非人的設計”,法律作為其表達和實現形式的立法和執行過程自然只應具有形式和程序上的意義。這暗示著:壹方面,“法律先於立法”(哈耶克),即法律是立法者“發現”的,而不是立法者“發明”的;另壹方面,規則的實施必須基於普遍的法律法規(即內部規則的發現和確認)而不是任意的命令。這就是所謂的“法治”(亞裏士多德)。
可見,堅持法治原則,不僅要把基於財產權原則的“權利”納入法治軌道,也要把國家或政府的“權力”納入法治軌道。
3、契約原則
契約原則是企業制度作為內部規則的最直接體現。契約原則是壹種古老的價值追求,蘊含著約定、正義、自由選擇、自然秩序等理念。在博弈論框架下,企業表現為壹個合作博弈的內生均衡過程。“合同是壹種約定”[6],約定也是“壹致同意”,是指合同雙方同意的狀態。合同的簽訂必須建立在各方壹致同意的基礎上,各方必須同時受合同的約束。無論任何壹方是否接受具體的企業合同,都意味著其認為該合同所規定的本質行為和利益優於其他可能的合同。如果任何壹方對合同條款不滿意,企業合同就無法達成。另壹方面,在產權界定清晰、充分保護的前提下,企業契約被視為利益相關者自由選擇的結果,存在自由退出機制,只要企業“存在”,就必須“壹致同意”,即實現了交易各方在給定約束下的最優選擇,特定的企業契約或產權安排處於納什均衡狀態。
契約原則是企業制度的深層精神實質。當產權得到明確界定並受到法律有效保護時,產權的平等交易將取代產權的異化流動甚至是對產權的侵蝕和掠奪,成為產權主體在約束條件下的必然選擇。只有這樣,資本所有權作為壹種被揚棄的產權形式(企業所有權),才能從簡單的人身關系和物質關系領域進入人際關系領域,發揮作為制度工具調節交易關系和促進激勵相容的作用。相應的,“平等”、“自由選擇”、“約定”、“* * *贏”等普遍主義理念,應該是大多數人認可和遵循的社會精神。
與契約原則相對應的是“同壹性”原則。從古至今,社會發展都遵循著從“身份治理”向“契約治理”過渡的邏輯。總的來說,認同原則的必然後果是“政治資本主義”或“裙帶資本主義”,與契約原則對應的壹般“企業資本主義”相比是“反現代”的,與現代企業制度背道而馳,是必然會被淘汰的發展方向。因此,企業制度的演進應趨向於現代方向,也必須遵循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發展基本趨勢。
(三)獨特的制度環境下中國企業制度變遷的獨特路徑。
分析表明,與西方社會不同,中國古代的制度環境在產權原則、法治原則和契約原則三個方面存在致命或嚴重的缺陷。由此,現代企業制度並沒有從中國歷史上自發創新,而是在近代不得不走上壹條政府主導、制度模仿的強制性制度變遷道路。
1,產權原則及其後果
與西方國家從18世紀初開始逐漸形成並延續了很長時間的產權制度不同,中國壹直缺乏壹種界定清晰、穩定的產權關系。在最壹般的意義上,所謂“遍天下,豈是王者之地?”社會財產從來都是掌權者的私有財產,各種人身依附關系的存在也導致了普通人獨立人格的缺失。甚至在每個王朝建立之初,人們可能獲得土地或其他形式的財產,擁有某種形式和某種程度的剩余權利,但隨著最初國家政策的“無為”和“休養生息”色彩的逐漸淡化,產權關系不斷被權力侵蝕,產權邊界不斷被重新界定。資本所有權的分配逐漸兩極分化(只占有同質人力資本的分散人群——占有物質資本和異質人力資本的官僚階層),反復提出“均貧富”、“耕者有其田”等口號。以大規模社會沖突的形式重新安排產權的過程被壹次又壹次地復制,於是社會壹次又壹次地回到了最初的起點。當然,以產權交易為基礎的企業組織或許創新了原有的制度形態,但畢竟難以實現可持續進化。
2、法治的原則及其後果
North、Tigar和Levy [8]的研究表明,產權結構和法律制度共同奠定了西歐資本主義發展的基礎。然而,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幾乎沒有旨在保護產權和調整經濟生活的法律框架,這嚴重不利於作為內部規則的企業制度的創新和演變。博德的研究[9]表明,中國古代的法律(成文法)完全側重於刑法。對於民事行為的處理,要麽不作規定,要麽用刑法來調整。保護個人或團體的利益,尤其是經濟利益,使其免受其他個人或團體的侵害,並不是法律的主要任務。法律根本不保護受到國家傷害的個人或團體的利益。也可以說,在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任務是政治的、社會的而不是面向個人的,是國家對社會和個人進行嚴格政治控制的手段。事實上,在“均田制”和“均富”的普遍理想和政權更叠時土地等生產要素大規模再分配的實踐背後,隱藏著沒有保護裝置的產權結構。既然財產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既然國家是壹種法律之外的存在,那麽社會的技術進步和投資欲望就會受到抑制,“小富即安”就會成為壹種普遍的理想。企業組織擴張和企業制度演進的內生動力不僅大打折扣,而且容易被政府組織提供的外部規則所異化。
3、契約原則及其後果。
西歐國家自古以來普遍建立了基於產權原則和法律原則的平等契約關系和觀念。而在中國,正如費正清和賴肖爾的研究[10]所指出的,它已經被普遍同壹性原則和強調尊卑、帶有強烈“親吻色彩”的“禮治”社會秩序和精神所取代。與此相適應,中國社會成為分散個體的集合體,對應著中國特有的官僚政治體制,形成了獨特的官民二元結構,延續了許多世紀。
與此相適應,壹方面,利益機會主要分配於上層社會地位的狀況,加上產權結構缺乏法律保障,決定了社會成員(學者、農民和企業)的行為選擇理性和社會資源的流動。歷史事實表明,歷史上擁有異質人力資本的“士”和擁有物質資本的“商”並沒有多少動力將自己的資源投入到經濟方向,而主要用於與身份上層結構相關的各種渠道(如科舉考試、丹頂鶴商人尋求政府庇護等。).另壹方面,在壹個特殊主義盛行的社會,人們把彼此認同為具體的人,而不是壹般的原則或法律規定。信任作為壹切商業關系的基礎,大多是建立在親屬或類似親屬的純私人關系上。結果,政治和經濟組織形式的性質完全依賴於個人關系,以至於所有的同輩都被純粹的個人關系,特別是親屬關系所包圍和限制。這是壹個比喻:(1)同壹性是決定廣義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配置結構的關鍵變量;(2)縱向的身份定位和聯系而不是橫向的經濟定位和聯系;(3)分配性努力大於生產性努力。顯然,同壹性原則實際上起到了阻礙組織擴張和制度變革的負面作用。
根據以上可以判斷,中國古代史:(1)很大程度上是壹部外部規則統治整個社會的歷史,外部規則和內部規則的對比壹直是壹種非常不對稱的狀態。三原則的缺失使得內部規則的演進失去了必要的微觀基礎和基本動力來源,而外部規則則憑借國家的“暴力之勢”而容易實施、執行甚至泛濫。(2)在中國古代,企業制度最基本的外部制度基礎或前提條件都不能完全滿足。因此,企業的成長和企業組織的演化面臨著許多內部和外部的約束。作為壹種內生規則,企業制度創新的“內生過程”無法獲得堅實的微觀基礎,無法進行可持續的演化和擴張,往往受到外在規則的幹擾和異化。於是,在周期性的社會動蕩中,企業組織有生有死;在壹次又壹次的制度復制過程中,新制度的增量產出和積累很少,原有的企業制度在低水平上循環,現代企業制度無法創新。(3)制度本身在終極意義上應該是內生的。考慮到制度變遷的財富效用和溢出效應,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制度變遷的背後壹定有更深層次的利益博弈相關因素。分析表明,與“紡錘形”社會結構不同,中國社會自古以來就是二元結構[11]:壹方面是壟斷了暴力潛能的國家及其龐大的官僚體系,另壹方面是分散的、不完全獨立的人民階級。在現代社會,制度變遷往往是政治市場中公私選擇的過程。在中國古代,制度變遷主要是社會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博弈。由於中間階層的缺失,這種嚴重不對稱的社會格局必然導致外部規則嚴重扭曲內部規則的不平衡制度格局。由於不平衡能量的長期積累和中產階級缺乏有效的中和,中國歷史長期停滯不前,遵循同樣的邏輯,從壹個極端振蕩到另壹個極端,大規模社會變革的過程不斷重復,制度復制而非制度創新的過程不斷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