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離職工資的發放有什麽規定?

離職工資的發放有什麽規定?

關於離職工資支付的規定如下:(1)公司沒有違反自身利益,自願離職。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申請辭職,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我們註意的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是維護我們個人利益的前提。辭職後可以拿到勞動合同中的工資,也就是說,可以在停止工作的前壹天拿到工資。

(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如果我們辭職的原因是公司的過錯,員工除了勞動合同期內的工資,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的過錯有幾種:拖欠職工勞動報酬、未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部分規章制度違法違規、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導致勞動者主動辭職的,勞動者可以獲得工作年限x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個人擅自離職。

如果我們在沒有提交任何辭職申請的情況下離職,我們將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甚至可能會賠償用人單位因妳辭職而造成的損失。所以建議大家在辭職的時候,壹定要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提交辭職申請,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辭職即辭職,是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壹般有三種情況:壹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勞動,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職工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二是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申請,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的爭議很多。壹般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辭職但單位不同意,工作人員單方面離職,單位留存人事檔案。在我國現實條件下,員工沒有人事檔案,可選的工作範圍受到很大限制。他們無法在國際大企業工作,找不到理想的工作,無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無法辦理出國相關手續。員工很心疼。這種人事檔案與員工分離的現象非常多,已經成為壹個社會問題。

我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為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和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兩部分。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辭職條件、辭職程序和辭職爭議的處理適用勞動法和調整勞動關系的行政法規。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如學校的教師、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等,大多不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法不適用於這些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的關系,其辭職適用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規定。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

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勞動法》第五十條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 上一篇:怎樣才能扶持名企,捍衛名企經濟?
  • 下一篇:大壹疫情防控思政課五篇800字精選。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