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物權法的壹些基本問題是什麽?

物權法的壹些基本問題是什麽?

壹、如何正確解讀物權法

在我看來,理解物權法要避免三個誤區:

(1)“產權”壹詞是全新的。過去的法律中從來沒有“物權”壹詞,但《物權法》的內容並不是全新的。《物權法》中的很多內容都是過去現有法律中所包含的。可以說,物權法有三個方面。第壹部分是原有法律的現有內容,特別是關於土地和擔保的規定。由於我們正在制定民法典,而物權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系統化和完善。有必要將單行法的內容歸納到基本法中。第二部分,物權法作為動產和不動產的基本法,主要包括所有權和用益物權,如土地承包權、地役權、宅基地、擔保權等。這些制度過去不完善的地方,物權法使之更加完善。第三部分,物權法還包括了壹些以前不存在的法律內容,如善意占有制度、占有保護制度、區分所有權等。這些體系填補了過去的空白,使體系完整,內容科學。

(2)物權法是壹部重要的物權法,但不是唯壹的,更不是中國第壹部。民法主要是解決財產法,確立國家的根本財產制度,鼓勵人們創造財富。國家財產應該受到保護,私有財產也應該受到保護,這樣才能使國家和人民富強起來。但是市場上的產權是由私有產權組成的。從兵團的角度來看,也是如此。現代意義上的財產權是債權、知識產權、無形財產權和投資者財產權。這四種財產權中,合同法規定了債權,知識產權規定了無形財產權,股權出資人的利益由公司法規定,財產權的規定比較分散。物權法是解決物權問題的。目前中國知識產權不發達;股權和債權不涉及所有人,但每個人都有財產權。所以,不要把產權理解為所有的產權,而只理解為產權中最根本、最古老的壹種。

(3)物權法是私權法,是民事權利中的基本權利,但與合同法有很大不同。合同只與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有關,不需要登記。但是,物權法中民事權利的許多方面都與公權相關和沖突。《物權法》在民法典和私法中都是民事權利的壹部分,但其中有相當壹部分涉及公權,比如不動產登記制度和征收制度。《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個人土地。這是國家的權利。《物權法》規定,有些物權是需要行政許可的,比如采礦權、探礦權。《物權法》相當壹部分講的是國有資產。如何管理國有資產需要進壹步規範。國家、集體和私人的財產法規定了如何保護財產,但不涉及公權管理,公權管理的任務還很艱巨,不是私權法能解決的。

第二,不動產登記制度

物權法是涉及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任何國家最重要的動產和不動產都是不動產,任何國家最重要的不動產都是土地。在西方國家,土地是私有的,我們的土地也不是私有的,但是也存在使用權的問題。房產的購置很重要,這也和兵團密切相關。我國已經確定了不動產有效登記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辦理,第九條第二款專門談到不動產登記。在中國,實際的財產取得制度和登記制度之間的關系是多樣化的。所以我們在學習物權法的時候,要了解物權的取得方式和物權。第壹種方式是登記生效,這個原則很重要。這壹原則的規定表明,沒有登記就沒有財產權。在我國,有效的物權登記,首先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無論是無償劃撥土地還是有償取得土地,都必須進行土地使用權登記。其次是房屋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必須登記才能生效。還有就是房地產抵押必須登記,房屋使用權抵押也必須登記。還有壹些特別重要、被視為不動產的特殊動產,如船舶、飛機、機動車等,也必須進行登記。還有壹種是動產抵押。動產抵押應在工商局登記。二是合同生效的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法》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生效時設立。三是分配方式,比如宅基地使用權。

三。征收、征用和補償制度

在征收征用問題上,最重要的是補償。在賠償問題上,采用合理賠償。土地管理法表述“適當補償”,城管法表述“相應補償”,物權法表述“合理補償”。“合理補償”在這裏是作為壹個更高的標準出現的。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這是極其人道的規定。農村土地是農民最終社會保障的基礎。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收取的費用全部直接返還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於個人房屋拆遷,首先要給予拆遷補償費,其次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四。用益物權及其流動性

用益物權及其流動性是物權法的另壹個重要方向。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是不能流通的。國有土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抵押。改革開放以來,土地市場化和土地流轉解決了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問題。所以我們應該把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開。土地使用權是自己的,所有權屬於國家。1 * * *規定了四種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有償取得和無償劃撥)宅基地和地役權。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關於荒地,第133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的,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務院其他有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認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關於建設用地的流轉範圍,第143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轉讓、交換、出資、贈與、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我國土地使用權分為禁止流轉、限制流轉和自由流轉三種。限制流通,即不允許轉讓、流通、抵押。禁止流轉主要是指國家無償劃撥的土地。自由流通可以轉讓、抵押、出資。

物權法涉及的土地使用問題主要是解決市場之間的關系,凡是與市場流通關系不大的都不涉及。兵團的土地承包管理比較復雜。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模式是統分結合的家庭承包責任制二元經營模式。兵團也是雙營模式,但不同於雙制。根據《物權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承包國有農用地的,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上是帶有三大問題的經營權:壹是主要依據合同生效取得,二是指權利內容,三是四種經營權的範圍。

合同法規定,按照國家強制性規定簽訂合同的,也用合同法。但是,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具有特殊意義,這樣的合同是強制性的。什麽情況下會有強制合同?有行政關系的叫強制合同,完全平等的主體之間沒有強制關系。強制性合同的內容是國家有明確規定的,但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都應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在農產品收購中,為了防止農民自己無計劃生產,盲目銷售,提前簽訂農產品收購合同,也是典型的強制性合同。農村土地承包也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質,必須簽訂,簽訂合同時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合同違約的情況下,需要平等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產權問題。《民法典》、《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中從未使用過“物權”壹詞。“產權”是壹個經濟學概念,也是壹個模糊的概念。產權到底是產權還是經營權是其模糊之處。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兵團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享有的權利:權利的內容可以享有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市場流轉範圍內,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少於集體土地;從身份來看,兵團的構成比較復雜,有農民、工人、士兵。兵團的基礎很好,但物權法頒布後,要更多考慮“分”權。“分”就是市場,所以兵團在土地問題上要“維持現狀,保持穩定,因地制宜”。(中國政法大學姜平)

  • 上一篇:成都限價商品房是購房優惠政策嗎?
  • 下一篇:大邑縣地方稅務局機構設置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