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捐贈作為損失來計算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因為捐贈實際上減少了法人的純資產。但如果贈與與法人的事業無關,則認為贈與具有利益分配的性質。但作為獎勵公益捐贈的措施,兩類捐贈可以不計成本限制計入損失。壹種是對國家或地方組織的捐贈,壹種是對開展公益事業及其他公益目的的法人或組織的捐贈。[4]因此,如果滿足(1),則廣泛普遍地提出;(2)為振興教育或科學、改善文化、貢獻社會福利和振興公共福利的其他活動而支付的款項,經財政部指定,可全額扣除。此外,如果捐贈的特定公益推廣法人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則有不同的限額計算方式。所謂特定公益促進法人,是指為振興教育或科學、提高文化水平和社會福利做出貢獻,並為促進其他公益事業做出顯著貢獻的某壹法人。此類組織的認證由主管當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向財政部提出建議,並得到財政部的認可。壹般有效期為2年。[5]
同樣,在德國,法人對非營利組織的捐贈可以依法免稅,在繳納公司稅時按照壹定比例在稅前扣除。對慈善、教會組織和被明確認定為追求公益目標的組織的捐贈,可在應納稅所得額5%的限額內扣除;對於追求文化目標的科學、慈善和專門組織,這壹配額比例為10%。[6]
可見,雖然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標準和扣除比例存在差異,但公益捐贈的範圍無壹例外都是在稅法之外界定的,不同類型的公益捐贈有不同的扣除標準。
三、我國現行的公益捐贈相關制度
(壹)公益捐贈的範圍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公益是指下列非盈利性的項目:(1)救災、扶貧、助殘等有需要的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3)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利益和福利事業。
所以公益捐贈的範圍是有限的。作為企業,盈利是其主要目標,國家對公益捐贈的認可鼓勵企業促進自身發展以外的社會目標。因此,捐贈的範圍必須是具有公益性的非營利事業,以實現國家稅收優惠的初衷。
(二)公益捐贈的實施
1.捐贈應當通過特定的機構進行,只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機構才能接受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公益事業的非營利性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因此,我國只有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捐贈才能扣除,納稅人自己的捐贈不能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經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符合以下條件:(1)致力於服務全社會,不以營利為目的;(二)具有公益法人資格,財產管理和使用符合各項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3)所有資產及其增值歸公益法人所有;(四)收入和營業盈余主要用於所創造目的的經營活動;(五)終止或者解散時,剩余財產不能歸任何個人或者營利性組織所有;(六)不得從事與設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業務;(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八)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九)捐贈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非營利性公益組織的分配,也不得擁有該組織財產的所有權。納稅人通過其用於公益救濟的捐贈,經財政稅務機關確認後,可享受所得稅稅前扣除。
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由省級財稅部門確認,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接受慈善捐贈的國家機關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
2.捐款必須針對特定的目標。這些對象主要包括:對紅十字會的捐贈、對中國綠化委員會的捐贈、對特定教育事業的捐贈、對某些特定文化事業的捐贈,如重點交響樂團、歌劇團、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等。,以及向遭受風災、火災和地震等的災區捐款。因此,符合捐贈稅前扣除條件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必須將其接受的公益性救災捐贈用於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
3.捐款有壹定的限制。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境內企業(無論內資還是外資)取得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利潤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說明國家為了保護稅基,使所得稅的計算更加合理,防止避稅。因此,稅法要求捐贈應有壹個合理的限度,使相應的資產在國家和捐贈人之間得到平衡,更有利於經濟和社會發展。
4、納稅人通過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進行捐贈,應以收據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同時,稅前扣除的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應屬於申報納稅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能全部抵扣的捐贈余額,不能轉入其他應納稅所得額和以後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也不允許將當期捐贈從上壹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追溯抵扣。
(3)企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
1,境內企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
為支持企業對公益救濟事業的捐贈,國家允許納稅企業按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壹定比例在稅前扣除,部分捐贈可在稅前全額扣除。
關於慈善捐贈的扣除計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29號)規定,企業的慈善、公益捐贈,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扣除。具體計算步驟如下:(1)調整收益,即剔除企業已計入營業外支出的捐贈,計入企業收益;(2)將調整後的收入乘以3%計算公益和救濟性捐贈的法定扣除額;(三)調整後的收入扣除法定扣除用於公益和救濟性捐贈後的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由於計算方法比較復雜,同時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存在結果不壹致的問題,經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試行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1998]190號)進行了修訂。修改後的文件規定,企業的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在納稅調整前收入的3%以內扣除(金融企業為1.5%)。經計算,稱為:公益性救災捐贈扣除限額=稅前收入× 3%(金融企業按1.5%計算),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捐贈支出總額-公益性救災捐贈實際允許扣除限額,稅前收入=收入總額項目-扣除項目(銷售成本和期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