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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從脫貧之日起數年的過渡期。

扶貧過渡期為五年,即扶貧目標任務完成後,對脫貧的縣從脫貧之日起設立五年過渡期。對貧困縣自脫貧之日起設置5年過渡期,保持主要幫扶政策總體穩定。完善動態監測幫扶機制防止貧困,促進脫貧人員穩定就業,加大技能培訓力度,發展壯大貧困地區產業,做好搬遷後續扶持工作,加強對不同層次農村低收入群眾的常態化幫扶,確保不發生大規模返貧。重點支持壹批西部貧困縣鄉村振興重點縣。堅持和完善東西部合作和對口支援機制,發揮中央單位和社會力量作用,繼續支持貧困地區增強內生發展能力。

過渡期做什麽?

壹號文件指出,五年過渡期內,要保持現有主要幫扶政策總體穩定,逐項優化調整,合理把握節奏、力度和時限,逐步實現從集中資源支持脫貧攻堅到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平穩過渡,推動工作重心向“三農”的歷史性轉移。文件提出,完善預防貧困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及時發現和幫扶容易返貧的貧困人口,守住防止大規模貧困的底線。在繼續推進貧困地區鄉村振興方面,文件提出了多項細化措施:廣泛開展農產品產銷對接活動,深化擴大消費幫扶;繼續做好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工作;為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援助;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進以工代賑,吸引更多脫貧人口和低收入群眾就近就業;支持各地自主選擇部分貧困縣作為鄉村振興重點扶持縣;堅持和完善東西部合作和對口支援、社會力量參與幫扶機制。“將人民脫貧納入鄉村振興的有機鏈條,”雷明說。同時,農村低收入人口的正常化也是重要任務之壹。文件提出,開展農村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實施分級分類救助;開發式援助,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低收入者就業;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通過產業就業獲得穩定收入的,根據困難類型及時給予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

法律依據

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

第二,實現鞏固和擴大扶貧成果與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

(3)建立過渡期。脫貧目標任務完成後,從脫貧之日起設置5年過渡期,讓馬騎上去。過渡期內,保持現有主要幫扶政策總體穩定,逐項優化調整,合理把握節奏、力度和時限,逐步實現從集中資源支持扶貧到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平穩過渡,推動“三農”工作重心的歷史性轉移。抓緊出臺各項政策完善優化的具體實施辦法,確保工作不脫節、政策不脫節。

(4)繼續鞏固和擴大扶貧成果。完善預防貧困的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及時發現和幫助易貧困人群,守住防止大規模貧困的底線。以大中型集中安置區為重點,紮實做好搬遷後續幫扶工作,繼續加大就業和產業扶持力度,繼續完善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產業園區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切實提高社區治理能力。加強扶貧項目的資產管理和監管。

(五)繼續推進貧困地區鄉村振興。開展貧困地區特色種養業推介,廣泛開展農產品產銷對接活動,深化擴大消費幫扶。繼續做好有組織勞務輸出工作。統籌利用公益性崗位,為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援助。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進以工代賑,吸引更多脫貧人口和低收入者就近就業。在貧困地區重點建設壹批重大區域性、跨區域基礎設施項目。加大對貧困縣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在西部地區貧困縣,確定壹批國家鄉村振興重點縣進行集中扶持。支持各地自主選擇部分貧困縣作為鄉村振興重點扶持縣。堅持和完善東西合作、對口支援、社會力量參與等機制。

(六)加強農村低收入人口救助常態化。開展農村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實施分級分類救助。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低收入群眾,堅持開發式幫扶,幫助他們提高內生發展能力,發展產業,參與就業,依靠雙手通過勤勞致富。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通過產業就業獲得穩定收入的脫貧人口,以現有社會保障體系為基礎,按規定納入農村低保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根據困難類型及時給予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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