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通知格式
可以用固定的形式,也可以寫備忘錄,不管采取哪種形式,壹般都應該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標題和編號標題要簡潔,壹般寫法?催款通知?、?收集整理聯系人名單?諸如此類。如果收藏急,可以加?急?兩個字。請在標題下註明號碼,以便查詢和聯系。
2.雙方單位的名稱和賬號應正確書寫催款單位和前款所述單位的全稱和賬號。如有必要,還應記下催款單位的地址和電話以及經理的姓名。如果銀行代為催款,還必須寫明雙方銀行的全稱和賬號。
3.催收的內容應清楚、準確地註明原因、日期、發票號、所欠金額或貨物數量、金額,以及拖欠貨款和貨物的情況。
4.壹般處理意見是重新設定壹個付款期限,希望對方盡快發貨。同時也可以告訴對方如果再次逾期要采取的措施,比如停貸或者收取逾期罰款。
總之,催款書的內容要寫得清楚具體;處理意見既要有督促作用,又要符合財經政策。文中寫的日期、金額、賬號要準確。
附件:催款通知
工廠財務部:
妳的公司?年份?月份?我從我廠按日訂貨,貨款金額為人民幣元,發票號為,貨款至今未支付給我廠,影響了我們的資金周轉。接到本通知後,請立即結賬。如果逾期,按照銀行規定收費?10%的罰款.如有特殊情況,請及時與我廠財務部聯系。我廠地址:,電話:。
(蓋章)
?年份?月份?太陽
貸款擔保合同中催款通知法律適用的不同情形分析
案例1、1997 12年6月,甲銀行與乙廠、丙公司簽訂借款保證合同,約定乙廠向甲銀行借款120000元,用於采購材料,借款期限為197年6月至65438+年6月。保證期間為1998年6月18日至2000年6月17日,保證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到期後,乙廠未能支付貸款本息。2002年6月28日,甲銀行分別向乙廠和丙公司發出貸款逾期催款通知書,其中記載了以下內容?根據貸款擔保合同編號XX,貸款已到期。截至今日,* * *欠貸款本息654.38+0.5萬元。請妳公司集資立即償還,還是依法采取強制催收措施?。B廠和C公司分別在收件人處簽字蓋章。
案例2,案例同案例1。B廠在收款人處簽字蓋章,C公司在擔保人處簽字蓋章。
在上述案例中,由於B廠和C公司未能支付貸款本息,A銀行無奈於2003年2月底訴至法院。
點評:兩案借款擔保合同合法有效,C公司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於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銀行在保證期間沒有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享有免責和抗辯權。保證責任期間是債權人(壹般保證情況下)或保證人(連帶保證情況下)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主張權利的期間。是申斥期間,所謂預定期間,是指法律預先確定的某項權利存在的期間,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保證責任期間是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條件。保證責任期間債權人不主張權利的,債權人要求消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實體權利,保證人免除責任。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壹般適用於請求權。訴訟時效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的,當事人喪失壹項勝權,其實體權利仍然存在,但該實體權利已成為壹項自然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因此,在這兩種情況下,甲銀行在免責後都向擔保人丙公司發出了催款通知。C公司雖有簽字蓋章,但通知中C公司的身份不同,決定了C公司不同的意思表示,不同的法律行為,不同的責任形式。
在1案件中,催款通知書的內容只是催促還款,C公司蓋章為收款人。蓋章的行為顯然可以證明C公司收到了催款通知,但是否可以證明C公司重新確認了擔保人的債務?
筆者認為,擔保的成立必須以當事人的明確意圖為限。世界各國法律對保證關系的成立都有要求,但各國的具體立法規定不盡相同。根據法國民法典第2015條,擔保?應該表達嗎?嚴禁在合同成立時使用默示形式,規定在保證合同成立時不得有推定。前蘇聯民法典不允許默示推定保證關系的成立,也不允許口頭表示形式的保證關系的成立。明確了保證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不遵守書面形式要求的保證合同無效。我國《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這種法律的目的顯然是為了保證合同是不能立即清償的合同,其期限往往較長,保證合同的債權債務標的金額通常較大,或者對當事人具有其他重要意義。為了加強擔保合同已經成立的證據,確定擔保的內容,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擔保法》第15條也規定:擔保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擔保方式;(四)擔保範圍;(五)保證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我國《擔保法》中的上述規定雖然沒有明確允許默示,也沒有明確保證合同是否可以推定確認,但其立法精神應該說與《法國民法典》和《前蘇聯民法典》是壹致的。也就是說,必須有當事人明確的意思表示,雙方協商的內容必須有書面記錄,排除了以默示推定的方式確認擔保合同成立,也沒有對應當采用書面擔保合同的方式進行界定。
司法實踐中,壹般認為擔保合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成立:①簽訂書面擔保合同,即保證人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依法就擔保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書面協議,擔保合同成立。(2)單獨出具保函:即擔保人以書面信函、傳真等形式向債權人表明。即被擔保方不履行債務時,代為履行或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且被債權人接受的,保證合同成立。(3)主合同中有保證條款或保證人欄有簽字蓋章,即保證人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蓋章,並有債權人和保證人簽字的保證條款,以保證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中無保證條款,保證人在主合同保證人欄或作為保證人簽字或蓋章的,也視為保證合同。保證責任是壹種嚴格的民事責任,只有保證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因此,作為被免除責任的保證人,如果要重新承擔保證責任,必須明確表示要對債權進行再擔保的意思表示,如《通知》明確表示的?如同意繼續承擔該筆貸款的擔保責任,應予以蓋章確認。或者債權人與免責保證人達成債務償還協議。1號案中的蓋章應視為同意繼續承擔擔保責任還是僅表示收到催款單,爭議較大。催款通知本身就是壹封含義模糊的信件。雖然法釋(1999)7號《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的法律效力的復函》規定,其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的,應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法律上理解為?確認債務人放棄因時效期間屆滿而產生的抗辯權?。但是,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引起不同的法律後果。超過保證期間,實體性權利消滅,但超過訴訟效果,實體性權利不消滅,只是失去了勝訴的權利。因此,擔保債務的確認比普通債務有更嚴格的法律要求。法釋(1999)7號司法解釋不是針對保證人的,不能參照適用於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