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DRC文件全文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壹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規範招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防止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以上,且該資金占投資的10%以上;
(二)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於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涉及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其具體招標範圍必須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必要性和嚴格限制的原則制定,並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以上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可以在同壹項目中組合進行,且合同估算總價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邀請招標。
第六條本規定自206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
發改委頒布《招標項目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近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工程項目必須招標的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大幅縮小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範圍。這是在招標投標領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擴大市場主體特別是民間投資者的自主權,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
根據《招標投標法》,2000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報經國務院批準發布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以下簡稱3號令),明確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自3號令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強制招標制度,對促進招標制度的推廣應用,規範招標行為,保障公平競爭,提高招標采購質量和效率,預防和懲治腐敗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入,3號令的適用範圍太廣,標準太低。同時,根據3號令,各省區市普遍制定了本地區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不同程度地擴大了強制招標的範圍,造成規則不壹致,進壹步增加了市場主體的負擔。
針對上述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修訂了3號令,形成了《必須招標項目的規定》,報國務院批準發布,並於2065438年6月1日正式實施。主要修訂了三個方面:
首先是縮小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從使用的資金性質來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明確為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以上,資金占投資10%以上,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從具體項目範圍看,授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涉及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的具體範圍,報國務院批準。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已形成相關具體範圍的征求意見稿,較3號令大幅壓縮,擬在《招標項目規定》正式實施前,報請國務院批準發布。
二是提高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工程建設招標限額提高到400萬元,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招標限額提高到20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招標限額提高到654.38+0萬元,是3號令的2倍..
三是明確了全國實施的統壹尺度標準。3號令刪除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招標的範圍”的規定,明確全國適用統壹規則,各地不再作調整。
下壹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招標項目規定的落實工作,組織清理與招標項目規定不壹致的規定,落實放權效果。同時,進壹步創新和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加快修訂招標投標法,更好地發揮招標投標競爭作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