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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書的檢舉信

所謂檢舉信,是指舉報人將所要舉報的案件線索寫成書面材料,寄給或郵寄給舉報部門的壹種舉報方式。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村書記的檢舉信。歡迎閱讀。我希望妳會喜歡它。

村書記的檢舉信1尊敬的盛市長,

妳好!我叫xx,是xx辦事處xx社區的居民。

現向您舉報我社區書記李xx利用職務之便,任意侵吞集體款項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

壹是巧立名目,侵吞巨額集體拆遷補償款

市政府在建設金鵝中路綠化帶的時候征用了我們小區的辦公樓和土地,但是補償壹直沒有到位。

作為遺留問題,20xx年,樓區政府專門向市政府作了補償的請示報告,市政府作了會議紀要,補償李家沖社區拆遷補償款70萬元。

20xx年底,在補償金額達到50萬元後,時任李社區主任的李xx將其定為社區“創收”經濟,並以“創收”經濟可獲得30%回扣為由,從社區財政取走23萬元。另外他以錢需要協調為借口拿走了8萬,* *是310000元。

後來小區有人認為這筆錢是市政府應該補償小區的征地拆遷款。事實清楚,樓層區政府請示報告和市政府會議紀要清楚。這不是社區的“創收”經濟,私人不能拿回扣,也沒有先例!特別是李xx本人就是社區工作者,為社區工作是他的職責和義務。在工作範圍內搞有償服務,拿回扣,是壹種變相的腐敗!更何況這筆錢是市政府辦公社區根據事實和規定協調處理的結果,並不是李xx或者某個人的功勞!為此向上級匯報。

事後,在三眼橋紀委的調查下,李xx退還了其中的23萬元。

但為了給自己正名和開脫,李xx找人打電話給余退錢。

就這樣,李xx解釋說,他實際上並沒有拿到那23萬元,而是把錢付給了余。原因是當時市政府的具體負責人是,而和余是湘陰縣的老鄉。這50萬元是余要來的,於是這23萬元回扣給了余。

返還的23萬元根本不是余返還的,他也從未拿過這筆錢。

實際上,李xx是以李社區集體的名義,向南環路市場舊改項目原出資人廖立新、借款,以幫助自己通過紀委的調查。

做了大量工作後,李xx請余幫他渡過難關,後余的兒子將這筆錢退還給了社區。

真正被李xx拿走的23萬元和8萬元已經被他拿走了。

23萬元歸還後不到壹周,李xx又以補償南環路市場為名,持假協議將錢再次取走,而且他還偽造了李家沖社區某支部同意支付23萬元返點費、偽造會議紀要和協議,並將紀要提前,然後強迫每個支部成員在紀要和協議上簽字。他還冒充於去簽協議。

做這些文章的目的就是用支部集體行為的虛假形象來掩蓋他個人的腐敗!這23萬元又被李xx拿出來後,並沒有把錢還給廖立新和李勝梁,而是又被他侵吞了。

廖立新和李勝梁的23萬元借款由社區償還!市政府補償給小區的70萬元只有50萬,於是李xx就用各種手段把兩個23萬加上壹個8萬* * *也就是510000!整個事件中,他貪汙的膽子壹次比壹次大,手段壹次比壹次隱蔽!請問市長,合理地收取賠償,是否屬於“創收”經濟?

集體是否應該拿30%的回扣作為征收補償的提成?根據市政府會議紀要,是否需要私人中介以正常方式支付支付給小區的補償款?作為壹名社區工作者,李燦xx在他的職責範圍內獲得額外的報酬?李xx肆無忌憚、膽大妄為的腐敗行為是否應該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二、在社區辦公樓建設項目付款中,變相付款,套取巨額集體資金。

區劃調整後,五裏鄉原鐵爐村分為顧靖和李家沖兩個社區。區劃調整時,原鐵爐村辦公樓(現顧靖大廈)正在建設中。根據協議,建成後的辦公樓將由雙方社區共享,建設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

由於區劃調整後,李家沖社區和社區分別屬於三眼橋辦事處和五裏牌辦事處,辦公樓的建設費用由樓區紀委進行審計,樓區紀委原副書記沈以防萬壹。

被審計的辦公樓總造價為420萬元,審計結果得到了區紀委、李家沖社區、顧靖社區和基建方的認可,雙方居委會成員和基建方均簽字確認,並辦理了辦公樓交接手續。

420萬的總費用,兩個社區各200萬。區劃調整前,原鐵爐村已向基建業主支付654.38+0.3萬元。其實所有小區都要交654.38+0.45萬元。但是,李所在的社區,在李××的控制下,簽訂了壹份假的《& lt補充協議> & gt按照假協議,小區交了270萬基建款,還欠20萬。

換個方向,交20多萬!在已經做了交接,沒有新增建設的情況下,為什麽同樣的辦公樓,壹半,同樣的審計結果?我們質疑為什麽李家沖社區和顧靖社區支付的項目費用不同?

為什麽李燦xx這個由區紀委牽頭多方認可的審計結果,壹點嚴肅性都沒有就被輕易更改?為什麽& gt到目前為止沒有其他人能看到它?更讓人驚訝的是,李家沖小區的每壹筆繳費都是李xx自己辦理,既不需要基建也不需要小區財務人員辦理?

都是用現金支付的嗎?如20xx年10月3日晚65438,李xx壹次性支付給基建老板80萬元,但在整個支付過程中,社區財務報賬員李秋華既沒有看到李xx借的錢,也沒有看到李xx如何向基建方支付工程款。她得到的只是壹張李xx的收據!打擾壹下,市長?社區的財務紀律允許這種混亂嗎?

李家沖小區財務公開是否屬實?多付的1萬元下落不明。誰拿了,能查?李xx瘋狂詐騙,無法無天,貪汙受賄,有人管嗎?

第三,廉價購買集體資產,損公肥私,造成社區資產流失,經濟損失巨大。

市八中沿街有8個黃金門面,歸李家沖社區所有。20xx年8個門面的平均評估值為52萬元/塊,總價值400萬元。

20xx年底,未經集體討論,李xx以這8間門面為抵押,借款654.38+0.4萬元,利息高3分。

到20xx年初,李xx以每間20萬元的價格將門面買給借款人,還以3分的高息付給借款人75的貸款利息。

6萬元,也就是說這8個至少價值52萬元/塊的門面,最後以8萬元/塊左右的價格買下!門面的借款人和購買人是李xx本人和他的弟弟(不信妳去問問門面經營戶就知道了)。

這些價值400多萬的黃金門面,以60多萬的價格成為了李xx和他哥哥的財產!請問市長,我們黨和政府能容忍李xx的這種做法嗎?他這種損公肥私的做法有什麽正義可言?黨紀國法在哪裏?

盛市長、李xx因貪汙、誣陷他人於20xx年被樓區紀委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以上我所反映的情況屬實,證據確鑿!這些只是李xx違紀違法、貪汙腐敗的壹部分!以後,我會繼續舉報。如有不實,我將負全部法律責任!我完全相信妳是個好領導,也相信黨的政策會嚴厲打擊和處理李xx這只“蒼蠅”!

李家沖社區居民:江生

Xx,xx,XX,XX

村書記的檢舉信2尊敬的各級相關領導:

關於XX市XX村XX鎮村長XXX的貪腐舉報,僅列舉幾個典型案例:

1.賄賂:請在選舉前給每位選民壹包好煙。

二、詐騙:宗族兄弟陳前忠遺孀根本沒有拆除重建危房,而是向她舉報,讓她由鎮民政“賠償”2000元(賬由陳代收)。

3.敲詐:我拆遷補償款750元後,被他收了,他還讓我再收。直到我的經歷被簽字確認(見收據原件),我才承認,還要強行扣50元“水果費”(見收據原件)。

第四,弄虛作假:拍下村邊拋船山旁壹個荒溝的臨時積水視頻,向“洪水”報告,向上級求助。

5.打賭:每天開壹輛白車找人賭撲克或象棋,當眾扔幾百塊給沒有本錢的陳靜儀。

6.勇敢:聽說我和我老婆都不願意離開對方,我就上門鼓勵他們說:“如果是這樣,村裏獎勵壹萬塊錢。

7.失職:盲人孤寡老村民陳建華讓他辦理“五保”供養。看到他粗魯的膜拜後,故意躲避了幾十次,讓他想跳河。

8.索賄:娶媳婦、孫女滿月時,把所有工廠、學校、農民都叫去壹壹送禮,大撈壹筆(查禮品冊原件),在飯店擺酒席炫耀權力。

像我這樣的窮人,沒去就被人攻擊,我和鄭祖偉就因為他們的過錯被當眾打了(鎮上沒有處理,而是出錢給他們治療,以助兇勢)。

九、多年占用的公有* * *房屋基地(見新橋遺址)。

10.侮辱農民“劣等人挑糞桶”。

以上事實有群眾為證。他的任期還有幾年,不知道會騙取多少國有資產,傷害多少好人。所以我強烈要求,盡快清除幹部隊伍中的害群之馬,以消除惡劣影響,重新樹立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正派形象!

舉報人:本村村民陳XX。

手機:13797 XXX電話:XXXXXXX

x年x月x日

村書記的檢舉信3我們舉報湖北省襄樊市保康縣後坪鎮前坪村支部書記馮開春違法違紀問題以來,得到了保康縣紀委的高度重視。

但最終的調查在壹些人為因素的幹擾下流產(其中後坪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唐與此事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前坪村駐村幹部李安喜也從中拿了壹大筆回扣)。

作為後坪鎮前坪村的知情人,因為我實在不能容忍村委會的不當行為,也不能容忍村幹部無視上級領導的囂張做法,所以我對領導回應如下:

位於前坪村的壹組鐵羊樹廟,靠近305省道沿線的30多畝河邊山野。現在被前坪村支部書記馮開春等人無情出租給縣公路段,租期20年(實際是打著公路段旗號達到圈地目的的個人投資)。

費用也就22萬左右。

這裏本該登記的村民實際使用的土地不到8畝,剩下的20畝都是集體所有。

按照正常程序,在支付了8戶的補償款後,村委會的財務賬目上應該還有654.38+0.7萬元的余額。但目前村委會租用此地需要倒貼補償款,賬面虧空。

更何況,這筆補償款中,有近壹半是由本項目的項目租戶龔永華為涉事農民提供的。

比如壹組村民:王只登記了幾個名額,實際從馮開春處領取的壹次性補償款為2。5萬元。

但村委會的賬目顯示,其收到的金額是1。20000元,馮支書讓龔永華再加1000元補償,方便上戶口。

(雖然是兩個賬號,但是這個2。5萬元是馮開春壹次性現金)

(註:此工程造價40多萬元,其中22萬元是來自村委會的正規財務賬戶,另外654.38+0.8萬元是來自龔永華的賬戶。

以下問題:

第壹,租了這麽大面積的地,村裏沒有結余,甚至出現債務。

二是未經村支部兩委和村民代表同意,紫山以病假不上班為名與對方私下簽訂協議,騙取8戶農戶簽訂協議。

三是沒有公開招標,在競爭中低價出租給所謂的公路路段。

有很多人其實是想租這個地方的,租金比這個價格高。比如前坪村五組村民李世和(13871772732,坐飛機:5760139)。

四、請整理查明黑白賬戶的具體走向。

註:前坪村委會官方賬號和龔永華手裏的人情賬。

(所謂“人情”其實就是這裏的房租,馮開春掌管龔永華的公務現金)

五、八個農民收入的具體明細。

希望領導分別調查8戶的實際收入和應得收入。

六、明知本工程建設會危及前坪四組村民的生命財產和四十多畝良田的安全,為什麽?

7.如果有人問起這裏的情況,馮開春會說:這裏租金多少?能和後坪街壹塊地賣的比嗎?何光兵提出以654.38+0.8萬元的價格買斷後坪街的土地,多次與政府領導未能達成壹致。最終,這塊地在沒有召開任何黨委、政府會議的情況下,被後坪鎮政府主要領導劉德玉、唐以6萬元的低價賣給了他家。

與唐和相比,我覺得很可惜。

我不怕起訴……更何況我還是現任的縣人大代表!

8.每當村民質疑這個項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時,馮書記就會說:報警,讓警察抓人,威脅百姓。

作為村集體土地,要按照相關土地使用法使用,由村民代表討論集體土地的具體用途,並制作公告告知群眾。

但作為人民的頭頭,卻不是這樣,而是壹意孤行,采取能躲會躲的手段剝奪人民的知情權。

按照有關規定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後,鄉(鎮)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規劃目標。

(2)規劃期。

(3)規劃範圍。

(4)土地利用。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作為前坪村村支書/主任,他根本無視法律法規的存在,壹意孤行,中飽私囊。

不顧普通人的生存和利益。

如果是自己人,那就言過其實了,不是說自己人連最基本的補償都不想給。

正義何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的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的樣式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規定。

土地登記信息可以公開查詢。

作為前坪村的人,他們不可能知道集體使用的去向。即使個人想知道,村幹部也以各種理由搪塞。

而且我們指出,馮開春在沒有事先咨詢任何村民的情況下,將前坪村集體所有的壹組鐵楊樹廟山場出租給壹家公司建設所謂的“急救中心”倉庫(其實可以搬到其他更合適的地方,在這裏建設倉庫會汙染前坪村的空氣和飲用水,嚴重損壞道路),馮開春純粹是為了利益。

完全不考慮我們村民的感受,私自截留中間差價。更糟糕的是,前坪村四組村民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多次與公司發生沖突,險些釀成沖突。馮開春不僅不溝通解釋,反而威脅、恐嚇、引誘前坪村四組村民。楊說,如果四組村民再執意阻攔施工,即使以後上級對口單位有堤防建設指標,他們也寧願不為他們修建堤防。

作為新上任的村支書、村主任,競爭如此不合理,我們覺得不可思議?馮開春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涉嫌嚴重失職。

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像這樣沒有經過村民、村民代表和村支部委員會同意的違法行為數不勝數。

而且出租/出售的資金並沒有給前坪村,除了當事人沒有人知道資金的去向。

這些無可辯駁的事實難道不應該追究責任嗎?

我們相信黨和政府。

“要努力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樹立把前坪村建設成廉潔勤政村的新形象”,這也是新領導的最新講話。

只要所有村民想要壹個真相,誰能給我們壹個真實的交代?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政府批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本辦法規定之外收取費用或附加其他條件。

但馮開春等人無視法律:張家按照300元/畝的標準補償,李家按照500元/畝的標準補償。更神奇的是,王家按照1.300元/畝的標準進行補償。

於是乎,鄰裏之間就有了戰爭,硝煙彌漫,互相猜忌,互相競爭,看誰和支部書記關系好,誰心狠手辣,以求獲得更多的補償。

成為影響基層治安和社會穩定的最重要因素,也影響了未來的經濟發展(這麽高的補償價格,前坪村未來能負擔得起什麽建設?)。

因為當地村民文化素質不高,法制觀念極其淡薄。

而且村幹部手中的權力相對集中。

非法賣地成功。

有些人想盡辦法當上村幹部,目的是壹有權力就發號施令,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和支持者謀取利益,把村集體財產當成自己的財產,想賣就賣。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鄉(鎮)、村進行公告,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由於村民自治和村務公開的不完善,土地補償款成為我們村村官的可支配收入,“村官賣地”之舉有著強烈的利益驅動。

對於政府相關部門來說,為了提高征地的“效率”,後坪鎮政府的壹些領導可能默許、縱容“村官”私自偽造或騙取村民簽字信息,選擇性地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對大多數被征用土地的農民的意見置之不理、置之不理。

以上並非臆測。

據報道,河北某地壹村幹部偽造村民代表簽字的會議紀要,將集體土地倒賣。黑暗中的村民兩年後發現了這個問題。

當地有關部門表示,“我局上報論文征集時,只審核確認是否達到村民代表法定人數,達到法定簽名比例。

我局無權幹涉和審查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

該地塊的征地和征地程序沒有錯誤。“鑒於村民簽名投票名單由村委會提供,建議由村委會負責解釋簽名的真假。"

蒼白的借口裏,利益的陰謀顯而易見。

目前,土地信訪及其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已經成為基層和諧穩定的重要隱患(廣東陸豐烏坎事件)。

嚴懲“村官”非法賣地,糾正有關部門的“程序審查”,刻不容緩。

“村官賣地”不僅沖擊農村土地管理秩序,威脅耕地紅線,而且嚴重侵害農民權益,影響基層和諧穩定,應予以嚴厲打擊。

現在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的村民代表向政府提出三項要求,要求上級部門還當地人民壹個自然和諧的生活環境:

1.特請求領導在不打擾後坪鎮政府幹部的情況下,通過司法部門立案偵查(防止其與涉案人員串通做假賬)。

2.要求在調查中分別詢問8位村民:馮在詢問村委會直接補償每戶多少後,指示龔永華給了多少?馮答應給但不敢到位的賠償應該給多少?請領導在查清八戶的補償款明細後,對村委會幹部進行調查。

(村民壹組8人:李智富、王、、王、陳勝華、、李、李德順。

3.在這筆補償款中,王、得到的補償款最多,每畝每年補償款超過1000元。

(王領了補償款就不見了)王現在拿了多少?妳現在在哪裏?王鳳華的妻子黃知道。

王的女兒王也認識,並能與他取得聯系。

4.請審計檢查前坪村村級財務,村務公開,財務公開。

2065438+2002年4月28日,在人們不斷舉報、調查無果的情況下,馮開春花錢在保康的宣傳媒體上大肆報道自己的“豐功偉績”,無非是為了混淆人民群眾的是非觀,為個別領導在此事件中因貪而伸手打掩護。

又壹部為了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而自導自演的大戲。

我們不明白為什麽人民群眾的反復舉報像是石沈大海。為什麽現在作為壹個法制社會,前坪村的老百姓沒有知情權?這是後坪鎮前坪村的老百姓,每天打著“人權”的口號生活在當今社會嗎?還是因為李安喜是機關幹部(前坪村駐村幹部)?而且還有互相保護的官員網絡?還是因為馮開春是煤老板(現在養豬)有錢買通貪得無厭的領導?那麽,作為後坪鎮政府這麽多領導,他們都收過錢嗎?這就保護了這個駐村幹部和煤老板。

看著政府門口“治理問責”的標語,老百姓不知道政府的公信在哪裏。作為政府,他們的行動在哪裏?是否可以用“後坪鎮政府紀委行政不作為”來概括他們屢次無視老百姓舉報的不作為?如果這樣的人能經常出現在電視或報紙的公眾視野中,會樹立怎樣的公眾形象?積極?領導能有明確的回答嗎?

請問各位領導,壹個從煤礦起家,人品這麽差的人,有什麽資格當人大代表?

不就是拿全體人民的生計玩過家家嗎?

這裏的村民懇求上級領導大公無私,給我們真相。

謝謝,我真誠地希望聽到好消息!所有的人都磕頭了!

後坪鎮前坪村知情人士

20XX—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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