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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書轉任公務員的條件

村書記轉任公務員的條件包括:符合公務員錄用條件的資格條件;思想政治素質好,品行端正,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工作作風紮實,工作業績突出,群眾公認。

首先,村支書成為公務員的條件是:

村支書轉為公務員也需要通過公務員考試,具體條件包括:

1.中國人民的國籍* * *和中國;

2.年齡1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非在職研究生、博士生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以下);

3.擁護我國憲法(中國人民* * *和);

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政治素質;

5.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大專以上學歷;

8.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務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二、村書記的職責是:

1,積極向村民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

2、及時向上級政府反映群眾的要求和建議,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村書記的崗位要求是:

1,大專以上學歷,年齡在18歲以上,熱心為廣大黨員和群眾服務,具有強烈的吃苦精神和奉獻精神;

2.較強的組織觀念、大局觀念和群眾觀念;

3.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四、不允許報考的因素

不管是不是犯罪。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責任事件。在任期間,村(社區)發生重大責任事件。這個規定會篩選掉很多人,有的村超生人數多,被計生單列,被計生拒絕的不能報考;有些村除了被綜治和安監拒之門外的大案要案不能報考。有的村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被壹票否決外,不能報考;等壹下。

村長自己也有錯。受過紀律處分的,也就是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也是不允許報考的,主要是部分村主任被從輕處罰,但村領導並沒有被免除職務。同時,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多生育子女或者婚外生育子女的,不能報考。

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

公務員錄用條例

第四章報名和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報考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不滿三十五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人員。從事行政機關工作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後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以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為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十章紀律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法違紀需要追究責任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

(壹)泄露試題及其他就業秘密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就業相關信息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考生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再就業的;

(五)其他違反聘用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報考者違反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按照管理權限,采取糾正、批評教育、答題卡不予閱卷、考試零分、終止聘用程序等措施。進行現場處置或事後處置。

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違反錄用紀律的考生,情節較輕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和取消資格處理;情節嚴重的,限制申請五年;情節特別嚴重的,終身限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就是對考生轉任村支書公務員條件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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