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托管合同。
根據該理論,存款人將錢交給存款機構保管,存款機構將保管的錢返還給存款人,並在存款到期時向存款人支付利息。這種說法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八條,該條規定:“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臺灣民法學者史尚寬認為,當生活資料是金錢時,應推定為消費資料。“但是,消費者寄托是壹種契約,當事人的意圖不是使用替代品,而是保留替代品。雖然不是為了保留東西本身,而是為了保留它們的價值,但它仍然是壹個保留它們的合同。”將存款合同定義為保管合同的觀點,不僅有詞源上的支持,而且符合普通大眾對存款人擁有銀行存款所有權的普遍心理,這壹觀點也可以在《銀行發展的起源》中找到。因為存款是“存入”和“取出”的,確實和財產保全活動很像。但是,存款合同和保管合同在法律特征上有本質的區別:1。保管合同的本質特征是轉移財產的占有,保管物所有權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不轉移,仍屬於寄存人;存款合同的本質特征是存款人將錢交給存款機構,即依法將錢的所有權轉移給存款機構。存款機構有權擁有、使用、獲利和處置貨幣。2.托管合同可以是免費的,也可以是付費的。保管關系有償時,寄存人應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用。但是,定金合同關系是有償的。在存款合同關系中,不存在存款人向存款機構支付“保管費”,相反,存款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3.保管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保管物因保管不當而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自由保管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即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存款合同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4.保管合同由於存款人存放的是不可替代的東西,保管合同到期時保管人有返還原物的義務,而保管合同的標的物——金錢是典型的實物,存款機構只需向存款人返還相同種類和金額的金錢及利息,無需返還原物。
(2)貸款契約理論。
該理論認為,存款人在存款機構存入壹定數額的資金,存款機構可以使用這些資金,存款機構負責向存款人支付存款,並在存款到期或存款人取款時支付利息。他們認為存款和貸款沒有本質區別,只是貸款人(即貸款人和借款人)是存款人,借款人是金融機構,貸款人是金融機構。客戶在銀行存錢,嚴格來說不是把錢“存”在銀行,而是把錢“借”給銀行。貸款合同可分為使用貸款和消費貸款。貸款的用途是將貨物或貨幣無償借給壹方的合同,也稱借款合同。消費合同是指將商品或貨幣支付給壹方使用的合同。關於使用貸款和消費貸款的區別,史尚寬先生認為:“但是,在消費貸款中,借款人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只應返還其他同類、同等數額、同等金額的物,即使用貸款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貸款人,必須原物返還。”消費貸款合同和使用貸款合同的區別主要在於借款對象是否‘消費’。借款合同與消費借款合同的主要區別有:壹、標的物的交付方式不同。借款合同交付的標的物是特定物;消費貸款合同交付的標的物為物種;第二,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的問題不同。貸款標的物的所有權不會轉移;以及消費借貸的所有權轉移;第三,標的物的風險負擔不同。貸款使用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但借款人未盡到應有的註意,消費借貸的風險由借款人承擔。但是,我們認為,在實踐中貸款合同和存款合同還是有區別的。就存款機構而言,只要沒有客戶的要求,存款機構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履行還貸義務。也就是說,存款機構無權主動消除存款的債務。借款合同到期後,債務人應當履行還款義務,不以債權人的要求為前提,否則承擔延期還款的違約責任。
(3)混合契約理論。
這種觀點認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和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雙方目的的產物。以結算賬戶為基礎形成的存款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存款人委托存款類金融機構代為收付款項)、消費信托合同(體現存款人貨幣保值目的)和消費貸款合同(體現存款類金融機構消費目的)的混合合同,其他存款合同是消費信托合同和消費貸款合同的混合合同。混合合同是指由幾個著名的或不知名的合同部分組成的合同,前提是有幾個著名的或不知名的合同的部分條款。定金合同是壹種實踐合同,是壹種單方合同。存款人支付貨幣,存款合同成立後,存款人與金融機構有以下權利義務:存款人有義務將貨幣的所有權轉移給金融機構,有權隨時或到期後要求金融機構償還存款本金,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法定或約定的利息。金融機構有權取得存款貨幣的所有權,並有義務按照法律規定或約定償還存款本息。由於不同目的和動機的存款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是同質的,我們沒有必要將存款合同定義為“混合合同”。
我們認為,從存款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貨幣的特殊性來看,存款合同應屬於消費信托合同。主要有兩個原因:第壹,壹般來說,儲戶確實有貨幣保值的目的。同時,從銀行業的起源來看,銀行業很大程度上源於金匠或銀行家為客戶保管金銀的習俗。另外,中文的“存款”和英文的“存款”都有信托、保管的意思。所以存款確實有托管的因素。這也是銀行對小額存款賬戶收費的法律依據。第二,存款合同具有消費者寄托的全部法律特征:貨幣是典型的消費者,存款後所有權會發生轉移;這些錢存入後,金融機構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金融機構必須隨時或到期償還儲戶的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