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錯案是中國法治進程中不可避免的。目前,法律法規並沒有對冤假錯案做出準確的界定。壹般認為,司法人員在履行職權、辦理案件過程中,因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對當事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公私財產造成壹定損害的案件,稱為冤假錯案。所謂冤假錯案,壹般是指對當事人的人身權利造成壹定程度損失的案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是否發現事實不清或者實體法、程序法適用錯誤,可能造成冤假錯案的發生;所謂假案,壹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實造成的案件;從這個意義上說,冤案和錯案都應該屬於錯案。冤假錯案不是今天中國獨有的,世界各地都有發生。
我不知道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社會發生了多少冤假錯案,大部分最後都是冤案,沒有平反。這些有據可查的案例散見於《後漢書》、《三國誌》、《北史》等正史中。司法體系相對健全的西方社會也充斥著冤假錯案。就連美國政府自己也承認,從1973到2003年的30年間,有200多名囚犯被冤枉。壹個突出的案例是,20世紀60年代,美國人羅斯特在警察的刑訊逼供下被迫承認犯有搶劫罪,因此被不公正地關押了42年,直到2004年才被無罪釋放。綜上所述,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冤假錯案是我國法制不斷完善過程中的問題,在當前乃至今後壹個時期仍然是不可避免的。
布萊克的法律詞典對錯案或誤判的解釋是:“在刑事訴訟中,盡管缺乏關於犯罪要素的證據,被告還是被定罪。”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規定(試行)》第二條規定,錯案是指檢察官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辦理案件,造成錯誤處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3日頒布的《人民法院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法官在審判和執行工作中,故意違反有關審判工作的法律法規,或者因過失違反有關審判工作的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從整體上看,錯案是指案件事實認定、證據認定、法定程序和法律適用存在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的案件;冤假錯案是指發生了犯罪事實,但被告人有錯誤,使沒有犯檢察機關指控的罪行的人受到刑事處罰的案件;假案是指沒有犯罪事實,由辦案人員人為制造的案件。
二、冤假錯案的現狀及原因
(壹)冤假錯案的現狀
“壹段時間以來,刑事冤假錯案給人民法院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如果處理不當,將嚴重制約刑事審判工作的發展,是時候下決心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曉勇說。何教授在文章中提到,韋恩州立大學刑事司法系的* *呢?MarvinZalman教授通過對其他學者研究成果的評價和對執法人員的問卷調查,認為將美國刑事司法系統的誤判率定為1%是合適的。陳*生教授在文章中提到,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牽頭的壹項研究結果顯示,美國68%的死刑案件從1973被推翻到1995。從中國和西方國家冤假錯案的發生來看,正如法國前司法部長羅伯特?* *戴爾說:“人的嘗試是有限的,必然會犯錯誤。”
結合當前冤假錯案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壹是被告人被冤殺被判處刑罰後,真兇出現。比如雲南杜殺人案,河北李殺人案;第二,被害人是在被告人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判決後出現的。如湖南滕興山殺人案、湖北佘興林殺人案;三是因證據不足無罪釋放,或者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減刑。如雲南孫萬幫奸殺案、河北張*奎殺人案等。冤假錯案壹般集中在重罪案件中,冤案的發現具有偶然性和被動性,持續時間長,影響大。
(二)刑事冤假錯案的成因
刑事冤假錯案的形成有主客觀原因。主觀上存在非法取證、證據采信錯誤、實體審查不嚴、辯護人責任缺失、“有罪推定”觀念等因素。客觀而言,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虛假供述、司法鑒定缺乏或失誤、媒體炒作、社會壓力等因素。
1,強調口供,刑訊逼供
在西方國家,偵查機關掌握足夠的物證是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條件。而我國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往往過於註重獲取口供,然後根據口供找到物證。”“每壹個刑事錯案的背後,基本上都有刑訊逼供的影子。可以說,雖然刑訊逼供不會導致100%的錯案,但幾乎100%的錯案都是由刑訊逼供造成的。“比如浙江杭州張大爺‘強奸殺人’案,辦案人員在沒有物證、沒有人證的情況下,通過對張大爺的‘突擊審訊’,獲得了案件的‘鐵證’。在趙作海案中,辦案人員輪流訊問和看守趙作海,歷時33天。蕭山案,5人被搶被殺,犯罪嫌疑人田×東因受不了刑訊逼供,用牙齒咬掉。由於司法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犯罪嫌疑人壹般不知道自己有什麽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審訊者通常不得不在肉體折磨的極限後生存,不得不滿足審訊者的需要。
2.強調有罪證據和編造虛假證據。
偵查機關可以隱匿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的關鍵證據,偽造案件證據等。有的偵查人員認為沒有義務收集嫌疑人無罪或輕罪的證據,反而會增加自己的工作量,有的會認為嫌疑人的借口是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根本沒有必要認真聽。檢察官還可能出於各種動機隱瞞能夠證明嫌疑人無罪的關鍵證據,偽造案件證據,甚至在法庭上歪曲案件事實,發表煽動性言論。司法人員捏造證據指向犯罪嫌疑人,就像握著正義之劍的女神不是把劍刺向罪犯而是用自己的劍切割正義,其危害不可低估。
3.鑒定結果和結論不正確。
鑒定結果不能百分百相信,壹定要科學分析,辨別真偽。不正確的鑒定結論也時有發生。冤案的系統性風險是鑒定人責任心不強、鑒定設備落後、鑒定方法不科學導致的錯誤鑒定。
4.不當使用眼睛和耳朵
正確使用耳目,有利於案件的偵破,但耳目往往急於立功而誘發翻供、偽造證據。在張某某的叔叔強奸殺人案中,監獄偵探的耳目袁某某通過寫下自己的“供詞”復印件讓嫌疑人抄寫背誦,稍有不聽話就拳打腳踢,迫使嫌疑人作虛假供述。後來袁某某因為“能力”問題被調到河南協助工作,造成了馬某某的冤案。
5.審查起訴把關不嚴。
在審查起訴階段,存在強調有罪證據、偵查機關對非法取證監督不夠、對疑點核實不夠深入、強化不夠等問題。將重大疑點不清、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移送法院。
6.法官角色的負擔很重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結構的轉型,社會關系的復雜化,利益沖突的多樣化,甚至社會規範的真空化,犯罪呈上升趨勢,使得社會秩序維護者的司法機關被社會寄予厚望。人數多案件少的矛盾極其突出,辦案人員會產生疲於應付的精神狀態,為冤假錯案的發生埋下隱患。另外,當事人需要法官當家作主,政府需要法官維護社會穩定,法律需要法官依法中立裁判。不同的角色期望是有壹些差異的。如果法官處理不當,容易導致法官角色負擔過緊,使辦案人員東張西望,不知所措,增加冤假錯案的概率。
7.司法觀念不正確,業務能力有待提高。
壹段時期以來,我國司法人員的司法觀念重在打擊犯罪,對保障人權重視不夠,片面重視實體法。存在“疑罪從輕”、“疑罪從重”等不正確的司法觀念。不可否認,形成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人員責任心不強,業務能力低下。不熟悉法律規定,不關心司法動態,不關心理論研究,憑自己的經驗行事,往往導致辦案能力低下,導致冤假錯案。
8.刑事訴訟制度不完善。
被告人張某某在再審法庭上說:“今天妳們是法官、檢察官,但妳們的後代不壹定是法官、檢察官。如果沒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妳的後代很可能和我壹樣被冤枉,處於死刑邊緣!”壹系列冤案的出現,壹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存在壹些問題。比如,缺乏抑制刑訊逼供的配套制度,缺乏偵查與羈押分離的制度建設,缺乏要求犯罪嫌疑人律師到場的制度。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律師的辯護意見通常被忽視,不被采納。法律援助制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刑事證據規則並不完善,證據規則是證據制度的核心和靈魂。我國刑事訴訟中沒有系統的證據規則。這些制度的缺失是冤假錯案發生的另壹個根本原因。
9.外部壓力
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但在上級指導、政法委協調、媒體炒作、公眾熱議、各方壓力等方面,司法機關很難取得平衡。,並在不受外界影響的情況下獨立辦案。其中,媒體的影響力值得關註。由於媒體總是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受媒體技術素質的限制,在司法公開中,“往往會把壹個相當復雜的法律和程序問題,變成壹個是非分明的道德問題”。由於前期缺乏輿情監測方案,往往導致負面報道出現時無法搶占輿論制高點並合理控制,影響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