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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報評論用法律來限制桿子的高度。

地方政府有權對上路人員安排罰款,卻不承擔養路費的責任,這必然導致地方執法機構的膨脹,甚至為了增加收入而對超載車輛進行罰款。

媒體評論員趙誌江

幾天前,國務院監督辦公室暗訪了卡車難走的問題。督查組走訪發現,各地限高桿標準混亂,高度不壹。比如石家莊,有103個地方,限高固定只有2.8米;有113個名額,限高2.8m至5m。從龍門架、智能升降到“高低桿”、“超長桿”、“陰陽桿”...風格也是五花八門。密集、繁雜、昂貴的限高桿增加了運輸成本,降低了物流效率。

現實生活中,各種限高桿隨處可見,不僅形式多樣,規格參差不齊,而且安裝管理機構也各不相同。其中有交警部門,有基層政府,有道路施工單位。更有甚者,壹些居民小區還理直氣壯地安裝了自己的限高桿。國營檢查組這次暗訪的目的是深入挖掘卡車難走的重點,目標無疑是主幹道上的“障礙”。以此為契機,有必要對各類限高桿進行全面的調查和梳理。

9月11日,山東省聊城市莘縣某路段,壹輛公交車經過限高桿。

新華社

事實上,雖然限高桿早已是公共生活中的常事,但對於“為什麽要裝、誰來裝、怎麽裝”這樣的核心問題,始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雖然公路法規定“需要限高的地方應當設置明顯的限高標誌”,但並未授權交通管理機構設置強制性限高設施。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限高桿規格五花八門,設置安裝目的隨意。正因為如此,檢查組壹路驅車,仿佛進入了各種限高桿的“展廳”。很多亂象不僅阻礙了貨車的行駛,也增加了道路安全隱患。近年來,因限高桿引發的交通事故頻頻出現,司機的誤判是主要原因,但限高桿規格多變並非客觀誘因。

根據《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範》的要求,城市機動車道路設計最小凈空應為4.5米。現實情況是,城市裏隨處可見4.5米以下的限高桿。再者,4.5米不僅是城市道路的特殊要求,更是限高桿不應觸碰的法律底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2014)第3.6.1條規定,壹條公路應采用相同的凈高。高速公路、壹級公路、二級公路的凈高宜為5.00m;三級和四級公路的凈高應為4.50米..所謂“凈高”是4.5米,強調的是這個高度以下沒有障礙物,限高桿也不例外。四級公路是連接縣、鄉、村的支線公路。簡單來說,即使在農村道路上,4.5米以下的限高桿都是非法產品。

2065438+2009年7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下發《關於開展公路限高限寬設施和檢查卡點專項清理行動的通知》。其中,要求2065438年7月10日至2065438年2月319日,全國組織開展為期半年的高速公路限高限寬設施和查卡點專項清理行動。根據行動安排,“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國道、省道上設置限高、限寬設施”和“違反公路安全保護規定,擅自在鄉道、村道上設置限高、限寬設施”也在重點清理之列。盡管如此,國辦督查組還是在暗訪中發現了諸多亂象,足以看出限高桿管理的混亂和相關電力部門的任性。

雖然很多地方都解釋過,制定各種限高、限流、限證的措施,壹是因為大氣汙染防治壓力大,二是因為城鄉道路需要保障。而限高桿的“自降姿態”,充其量也就是標註“此路封閉”,強制貨車繞行的過程,必然會造成更大的汙染。罰款放行的背後,限高桿更像是引導貨車到處罰點,所以“護路”的借口顯得格外蒼白無力。原因是地方政府有權安排人員上路罰款,卻不承擔養路費的責任,這必然導致地方執法機構的膨脹,甚至為了增加收入而對超載車輛進行罰款。事權和財權的分離,既是超載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也是限高桿任性的關鍵。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督查組現場督查,石家莊、聊城、淄博、安陽對轄區內的公路限高限寬設施和查卡點進行了壹次摸底排查清理,拆除了違規設施。在此基礎上,有必要對限高桿等道路配套設施再次進行論證和調整,以維護公眾安全的名義賦予限高桿明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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