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規範基本建設投資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會計法》和《政府采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有建設單位和非國有建設單位,包括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的單位、有在建工程的單位、停工壹個月的單位、資產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單位。其他建設單位可參照執行。
實行基建財務和企業財務合並的單位,不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合法、合理、及時地籌集和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財務活動實施財務管理和監督。
五、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和工程預算批準後,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初步設計和工程預算的批準文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及時將工程預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作為安排工程預算的依據。
建設項目停建、延期、遷建、合並、分立等重大變更,應當自設立並辦理變更手續之日起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有關文件和資料的復印件。
六是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立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建設內容,做好會計設置和會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及時做好基本建設活動中材料、設備采購、庫存及各種財產物資的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盤點;按要求向財務部提交基建財務報表。
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下屬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七,經營性項目,應按照國家關於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項目總投資(按批準的動態投資計算)中籌集壹定比例的非債務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
本規定中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的劃分,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確認。
八、經營性項目所籌集的資金,必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投入的資本,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
在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期間,除依法轉讓外,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經營項目所籌集的資金。
九、經營性項目收到的投資者投入項目的資本金,根據投資者的不同,分別在國家資本金、企業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資中分別反映。項目建成投入使用並完成財務決算後,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國家資本、法人資本、個人資本和外資。
第十條凡使用國家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財政部應執行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程序,財政資金應按批準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到位。
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進行支付。
第十壹條。經營性項目向投資者實際繳納的出資額與其資本的差額(包括發行股票的凈溢價收入)、捐贈財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應當作為項目建設期的資本公積金,在項目建成投入使用並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資本公積金。,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建設期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沖減項目成本。
第十三條、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的財政貼息資金,作為減免項目成本。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應認真清理資金結余。受應急定價約束的庫存設備;應處理的材料和自用固定資產應公開處理,應收應付款項應及時清理,清理出的結余資金應按下列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經營項目的結余資金應當相應轉入生產經營企業的相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首先用於償還項目貸款。如有結余,將%作為建設單位留存收益,主要用於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按投資來源比例%返還給投資方。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決算批復後日內將結余資金上繳財政。
第十六條、建造成本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遞延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第十七條、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由施工單位根據工程預算內容所發生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費用,其中不包括已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材料和預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根據項目預算內容所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費用,包括需要安裝、不需要安裝和達不到生產用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儀器的實際費用。
待安裝設備是指必須整體或分幾部分組裝,並安裝在基礎或建築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的設備是指不需要固定在某個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
第十九條。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根據項目預算內容發生的,按照規定應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補償費、土地復墾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聯合載荷試驗費、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督費、(貸)款項目評估費、國外貸款費及承諾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調查)費、招標費、經濟合同仲裁費、訴訟費等。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匯兌損益、報廢工程損失、壞賬損失、貸款利息、固定資產損失、設備處置損失、設備損失損壞、設備調撥價格折扣調整、企業債券發行費、航道養護費、導航設施費、航測費、其他遞延投資。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嚴格控制預付投資支出,不得在預付投資支出中包含違規收費和攤派。
第二十條其他投資性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根據項目預算內容,構成基本建設的實際支出,以及基本畜、禽、樹木的購置、飼養和栽培支出,以及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購置支出。
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未在原單位支付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辦公費、差旅費和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聘生產工人、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工地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費用。
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施工現場津貼標準按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據實收取。
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總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總投資預算為依據,根據總投資預算的不同規模計算。具體計算方法附後。特殊情況下確需超過上述支出標準的,必須事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對單項工程的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鑒定。報廢的單項工程凈損失經財務部門核定後,作為增加工程造價處理,計入遞延投資。
第二十四條。清理河道、疏浚河道、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等非經營性項目,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批準不能形成部分資產的投資,作為核銷處理。決算經財政部門批準後,相應資金予以核銷。構成資產壹部分的投資,應當計入交付使用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五條、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信設施、輸變電設施、地下管線等。,產權屬於單位的,計入交付資產價值;產權不屬於單位的,轉出投資,核銷相應資金。
經營性項目是投資於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包括鐵路專用線、專用公路、專用通信設施、輸變電、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系。單位負責投資但產權不屬於單位的,作為無形資產處理;產權屬於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的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的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轉移財務關系,認真做好資產和債權債務的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種投資來源、交付的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債權債務等。,雙方主管部門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辦理資產和財務移交手續。
第二十七條基本建設收入是指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工程建設副產品的凈收入、負荷試車和投產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工程建設副產品的價格變動凈收入包括:煤炭建設中的工程煤收入、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汽)田鉆井建設中的原油(汽)收入、森工建設中的路影料收入等。
(2)檢驗設備安裝質量的作業項目的負荷試運行或按合同和國家規定進行的試運行所實現的產品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水、電、熱費收入,原材料、機電紡織、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鐵路運輸臨時營業收入。
(3)其他收入包括:。各類建設項目整體建設尚未竣工投產,但部分已簡單投產,產生營業收入等。施工期間的索賠和違約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各種副產品和負荷試驗產品的基建收入按實際銷售收入減去銷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和稅金確定。負荷試車費用包含在工程費用中。
試運行期間,基本建設收入以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扣除銷售費用和其他費用及銷售稅金後的凈收入確定。
第二十九條、試運行期按下列規定確定:引進國外設備項目應按施工合同規定的試運行期實施;國內壹般建設項目的試運行期原則上應在批準的設計文件規定的期限內實施。個別行業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需要超過規定試運行期的,應當報項目設計文件審批機關批準。,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當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建成後,工業項目經負荷試驗(引進國外設備項目合同規定的試驗期屆滿)或試運行期間能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項目達到設計要求並能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凡超過批準的試運行期限,已達到驗收條件但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建設項目,視為該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已實現的收入應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試運行期壹經確定,各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縮短或延長。
三十壹、各種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於彌補項目虧損,余額部分按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基建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後收入按下列規定處理:
經營項目基本建設收入的稅後收入,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盈余公積。
非經營性項目基本建設收入的稅後收入相應轉入行政事業單位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在試生產期間,不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制度的規定,堅持規範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應當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施工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後再進行結算。
第三十五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對於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如果單項工程完工並具備交付條件,可以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所有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十六條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和反映已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各編報單位要認真執行有關財務核算辦法,嚴守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報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前,可以撤銷原機,不得調動項目負責人和財務主管。
第三十八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及其批準文件;招標文件(書);日歷投資計劃;財政部門批準的項目預算;合同、工程結算等相關資料;相關財務會計制度和方法;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時,建設單位應認真做好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賬務處理、財產物資的清查核實、債權債務的清償等,確保賬賬、賬賬、賬賬、賬賬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應逐項檢查,填寫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處理,不得任意占用或挪用。
第四十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部分: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壹)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報表
主要有以下幾種說法(見附表):
。涉及
基本建設項目匯總表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資產匯總表
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資產清單
(二)竣工財務報表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基本建設項目概述
會計帳務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債權債務清算。
。資本余額基金的分配等。
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
基建項目管理和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及其原因分析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四十壹、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以下要求審批:
(1)中央級項目
小規模項目
屬於國家確定的重點項目,其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或經財政部授權的主管部門批準;其他項目竣工財務報表應報主管部門審批。
大中型項目
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的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2)地方壹級項目
地方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的批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對中央級大中型項目和國家確定的重點小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采取“先審核、後批復”的方式,即先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財政部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再按規定進行批復。經審核減少的概算投資,經財政部審核確認後,按投資來源比例返還投資者。
四十三、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大、中、小劃分標準。大中型項目投資1萬元以上(含1萬元)為經營性項目,1萬元以上(含1萬元)為非經營性項目。其他項目都是小項目。
第四十四條。已達到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個月內未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為該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已實現的收入應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地方建設項目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發布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若幹規定》(財基字第。[])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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