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惡勢力”團夥,是指經常聚集在壹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壹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團夥。他們作惡多端,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本質上是黑社會組織的雛形,有的最終發展成黑社會組織。
狹義的涉黑案件,即純粹的涉黑案件,特指涉及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三罪的案件。
壹、如何給黑社會組織判刑
組織黑社會罪的刑期長短需要根據情節來定。它們是:
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2.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客體是被侵害的社會關系,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要素。客觀上講,是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行為。所謂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以實施犯罪為目的,發起、集結、組織具有相同目的的人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處於領導地位的人策劃、指揮、協調該組織活動的行為。所謂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自願、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壹種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就構成犯罪。組織、領導、同時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選擇性犯罪。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積極參加的行為之壹,就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以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以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以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犯本罪同時犯其他罪的,依照本法數罪並罰的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3.主要元素。主體是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包括單位;
4.主觀因素。主觀上要有明確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積極參與;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組織、領導的;在不了解情況的情況下,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後又退出,可能構成另壹罪,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加入時不知情,但加入後仍不退出的,應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刑事責任。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追求目標是金錢和權力。
第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怎麽判?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本罪是行為犯。只要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就不要求實施其他犯罪行為並造成犯罪結果。原則上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犯其他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黑社會組織應具備以下特征:
(壹)形成相對穩定、人數眾多、組織者和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壹定的經濟實力支撐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多次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淩弱小,傷害群眾的;(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壹方,在壹定地區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