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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港小型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小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監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大連港地區從事危險貨物裝卸和運輸的500噸以下船舶(含過境和駁船)及相關單位和人員。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貨物包括爆炸品、氧化劑、壓縮氣體、自燃物品、遇水燃燒物品、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腐蝕性物品、毒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第四條大連海事局(以下簡稱大連海事局)是實施本辦法的主管機關。第五條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持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危險貨物準運證。裝運炸藥和壹級桶易燃液體(閃點低於28℃)的船舶,還必須持有船檢部門的臨時檢驗報告。

未經大連海事局批準,木質船舶和水泥船舶不得載運易燃液體、有毒物質、放射性物質和遇水燃燒的物質。

客船和郵船禁止載運危險貨物。

裝運危險品的船舶不準搭乘無關人員。第六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到港後,必須立即向大連海事局申報貨物的名稱、性質、數量、包裝和裝載位置,並提交資料,申請簽證,經審查簽發許可證後方可營運。第七條船舶在香港裝載危險貨物,必須事先向大連海事局提交裝載申請、裝箱檢驗證書及有關資料,經審查後簽發《船舶裝載危險貨物證書》,方可按照規定的裝載位置和隔離條件裝載。第八條船舶在香港裝卸危險貨物,應當由經過嚴格培訓和安全教育的專業班(組)承擔,不得違反危險貨物裝卸操作規程。

船舶自行裝卸,其人員應由大連海事局認可的單位進行培訓。

裝卸作業前,香港應通知大連海事局派員到現場監督。第九條港口裝卸危險貨物的船舶,由港口生產調度部門根據種類和數量合理靠泊,未經批準不得在夜間進行。船舶應按要求懸掛信號標誌,港口應根據危險貨物的種類和性質配備標準的裝卸機械和消防、安全設備。第十條船舶裝運易燃易爆物品,必須遠離熱源、電源和火源,禁止吸煙、明火作業和煙囪、機器產生的火花。

裝卸爆炸品、易燃液體、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時,裝卸機具按裝載定額減按25%使用,裝卸作業同時不得使用雷達、收發機、加油、加水、鏟料。第十壹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船長、大副和有關人員必須熟悉貨物的性質,掌握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措施。

船舶在靠泊、候泊、裝卸危險貨物期間,應當保持足夠的值班人員;船長、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得同時離船;無關人員不得上船。第十二條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有合格的包裝和清晰正確的標誌。對於標識不清、性質不明的危險品,托運人應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說明書,經大連海監局確認後按相應類別裝載。壹旦發生包裝破損、泄漏、貨物落水或其他事故,船舶和港口應采取緊急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避免人身傷亡,並應立即向大連海事局報告。第十三條拖輪拖帶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不得使用鋼質拖纜,不得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進行拖帶。

拖航作業時,拖輪不得與其他船舶混合編隊拖帶裝載爆炸品和壹級易燃液體的船舶。第十四條港區內的倉庫和駁船不準存放危險品。因故確需存放的,須經大連海監局批準,臨時存放在專用倉庫或指定錨地,並要組織力量加強看護管理。臨時儲存時間,壹類危險品不得超過24小時;第二類危險品不得超過48小時。第十五條遇有下列情況,船舶和港口應當及時停止裝卸:

①未按規定辦理危險品裝卸手續的;

(二)危險貨物證書不全、證書不壹致以及漏報、錯報的;

(三)不服從調度,不按照指定的地點、泊位、積載位置和隔離條件裝卸;

(四)商品包裝不合格、標簽不清、性質不明的;

⑤裝卸場地、機具設備不符合規定,違反裝卸操作規程;

⑥發現隱患、事故隱患或其他違法行為。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大連海監局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裝卸、停止貨物、暫扣證書,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造成海域汙染、災害事故、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的,應依法懲處,直至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地方碼頭載運危險貨物的小型船舶,由大連市交通局參照本辦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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