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沒有建立統壹的檢察制度,其檢察制度以公訴權為主要內容和基本職能,檢察權的本質是行政權的衍生物。
美國是18世紀脫離英國殖民統治的獨立國家。它與英國在法律和文化傳統上有著直接的關系,最終確立了以英國普通法為主要法律形式的制度,成為世界上實行普通法的主要國家之壹。因此,美國檢察制度天然具有英國的傳統特色。但也在某些方面和不同程度上繼承了其他國家的檢察制度,主要是法國、西班牙、荷蘭的歐洲模式,可以說是這些國家(包括英國)檢察模式的混合體。同時與美國民主政治相結合,發展成為具有鮮明美國特色的英美法系代表。其主要表現如下:
第壹,美國檢察制度是政府行政權的衍生物,具有明顯的行政性質。
美國檢察制度行政化的表現之壹是美國聯邦檢察機關和聯邦司法部合二為壹。美國聯邦司法部長是聯邦司法部長,聯邦司法部副部長是司法部副部長。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和偵查指揮權。在美國,刑事案件的調查主要由警察和檢察官進行,整個調查由總檢察長統壹指揮。美國刑事案件的主要調查活動由聯邦調查局承擔,該局不僅維護社會治安活動,還調查涉及聯邦政府和聯邦刑法的重要案件。美國聯邦調查局由司法部長,即總檢察長管轄。因此,總檢察長有權動員和指導美國聯邦調查局及其在全國各地的分支機構的活動。同時,負責案件準備的檢察官有權指揮和向調查案件的警察發布命令。美國檢察制度行政性的第二個表現是,決定是否指控刑事犯罪的權力由行政機關控制。美國公開標榜自己是“三權分立”的民主憲政國家。司法權完全獨立,只能由法院行使。為了相互制衡,政府最高首腦和參議院有權任命和確認最高法院的法官,但壹旦任命,高等法院的法官是終身制的,除非有明顯罪行,否則不能罷免。這樣的形式可以保證司法獨立,同時也可能帶來司法的隨意性。為了避免司法腐敗和隨意性,行政機關通過控制刑事起訴權來加強對司法權的制約,決定是否對刑事犯罪進行指控的權力由行政機關掌握,具有明顯的行政性質。所以美國檢察官只是行政官員,不具備類似法國檢察官的司法保護。當然,他們的檢察權只能是行政權。美國檢察制度行政性的第三個表現是,美國檢察機關承擔著向政府提供法律咨詢的職能。由於美國聯邦檢察官最早是政府的法律官員,所以向總統或政府提供咨詢服務是他最早的職責。在聯邦檢察系統中,聯邦總檢察長(司法部長)是政府內閣成員,他承擔向政府和各部提供法律咨詢和起草法律草案的相關職能。在州檢察系統中,許多州的檢察機關的名稱非常不同,如法律部、法律事務部、法律事務局、檢察辦公室等。,而檢察官在許多國家被直接稱為法律顧問,他們還承擔提起和參與民事和行政訴訟的責任。
第二,美國檢察制度是公訴權的集中體現,不具備法律監督功能。
作為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行使的權力,美國的檢察權是檢察官代表政府、以公益代表的名義起訴刑事犯罪的集中體現。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指揮調查,接受指控並決定是否起訴,決定是否親自出庭支持起訴。這壹系列權力是刑事公訴權的集中體現。它不承擔監督司法審判和司法判決的職能。在美國,刑事案件沒有自訴案件,實行檢察機關和陪審團起訴制度。美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的重要職責是起訴犯罪。但美國的刑事公訴權並非檢察機關專屬,而是由大陪審團和檢察官或檢察官的委托人分別行使。在美國,重大刑事案件必須由依法組成的陪審團決定是否批準檢察官的起訴書。事實上,大陪審團行使審查起訴權,限制了檢察官的調查起訴權。大陪審團負責調查聯邦法院管轄範圍內的重罪案件。重罪案件由大陪審團起訴,輕罪案件由檢察官直接起訴。現在,在當前的刑事訴訟中,由於大陪審團審查案件的復雜性和形式主義,其使用越來越受到限制。檢察官承擔了真正的刑事追訴權,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提起公訴後,有決定是否親自出席庭審的自由裁量權。目前,由於大陪審團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越來越低,美國聯邦刑事訴訟中的刑事起訴主要由聯邦檢察官承擔,以取代大陪審團起訴。當然,在州的檢察系統中,起訴刑事犯罪的方式和權力主要由大陪審團和州檢察官做出,但在某些州,檢察官的權力更大。
第三,美國的檢察體系是分散的,沒有統壹的檢察體系。
美國的檢察制度具有“三級雙軌、相互獨立”的特點。所謂“三級”,是指美國的檢察機關建立在聯邦、州、鎮三級政府之上。所謂“雙軌制”,就是美國的檢察職能分別由聯邦檢察系統和地方檢察系統行使,兩者並行,互不幹涉。美國的檢察機關無論“級別”大小,都是相互獨立的。由於美國沒有建立統壹的檢察權制度,其檢察官在行使職權時通常以政府的名義獨立調查和指控犯罪行為。其分散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美國是壹個聯邦制國家,因此有三套檢察權制度:壹套是聯邦檢察制度,對所有涉及聯邦的犯罪行為行使起訴權;美國的聯邦檢察系統由聯邦司法部的檢察部和聯邦地區檢察官辦公室組成。其主要職能是調查和起訴違反聯邦法律的行為,並在聯邦為壹方當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聯邦政府參與訴訟。壹般情況下,他們自行決定調查和起訴,但必須遵守聯邦司法部長制定的原則和政策。在壹些特殊案件中,如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和政府官員的重大腐敗案件,他們往往會尋求司法部刑事司的支持和幫助,只有得到聯邦總檢察長或主管刑事司工作的助理總檢察長的批準,他們才能提起公訴。另壹個是國家檢察系統,它對各自管轄範圍內的所有犯罪行為行使起訴權。美國的地方檢察系統以州檢察機關為主,由州檢察長和以州檢察官為首的機構組成。州檢察長名義上是壹個州的首席檢察官,但他們大多不承擔公訴職能,也很少幹預檢察官辦公室的具體事務。在大多數國家,州檢察長和州檢察官保持著協商和指導的關系。他們是各州刑事案件的主要檢察官,通常被視為所在縣的執法行政人員。壹般來說,地方警察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中會接受檢察官的指導甚至指揮。另壹套是市檢察系統。城鎮檢察機關是獨立於州檢察系統的地方檢察機關,但美國並不是所有的城鎮都有自己的檢察機關。有些州的城鎮沒有檢察官,所有檢察工作都屬於州檢察官。在那些有自己檢察機關的城鎮,檢察官員無權起訴違反聯邦或州法律的行為,而只能調查和起訴違反市政法律法規的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被稱為“輕微犯罪”,多與賭博、酗酒、交通、公共衛生等有關。美國的聯邦和州體系中沒有完整統壹的執行檢察權的機構。美國的聯邦檢察系統沒有像法國檢察系統那樣的統壹組織。相反,它在各級法院設立了檢察官辦公室,作為行使檢察權的檢察官辦公室。但各州檢察系統名稱不同,機構設置方式不同。美國檢察官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他檢察官的指揮或檢察機構的制約。都是作為公益代表獨立發起犯罪的指揮。獨立檢察官制度是美國檢察機關的顯著特征。
此外,為了適應獨立檢察官制度的需要,美國對檢察官的資格條件作出了嚴格的規定,體現了高質量的標準。在美國各州,幾乎普遍要求檢察官必須具有較高的法學博士或碩士學位和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並且是律師或精通法律的人。事實上,壹個人只有在他自己的州獲得了開業律師執照並加入了任何州的律師協會,才被認為有資格成為檢察官。壹些國家還規定,檢察官必須有幾年的法律從業經驗。為了使檢察官能夠依法公正行使職權,美國制定了相關制度,確保檢察官獲得足夠的經濟收入和物質待遇。其主要標誌是實行高薪制,檢察官收入比較豐厚,收入高於普通行政官員,與法官基本持平。1973的調查顯示,中國十大城市轄區首席檢察官年薪在華盛頓州西雅圖為30300美元,紐約州布法羅為48998美元。還有其他優厚的待遇,比如:更長的假期,優先的住房保障和醫療服務,豐厚的養老金。上述經濟保障對消除檢察官的後顧之憂,努力工作,公正執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綜上所述,美國的檢察制度以公訴權為主要內容和基本職能,獨立檢察官承擔分散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本質上是行政權的衍生品,是行政權在司法體系中的集中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