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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消防條例(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滅火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第三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本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第四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研究和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和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派出所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消防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工作。第七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消防宣傳教育基地,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校、高等院校和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培訓,每年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第八條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並將消防專項規劃納入國家空間規劃。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者變更消防專項規劃。第十條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專項規劃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的土地用途。確需調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審批。第十壹條供水單位負責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的建設、遷移、維修、拆除和維護,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定期對公共消防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存在缺陷、無法正常供水的,應當書面通知供水單位進行維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公共消火栓。第十二條規劃危險化學品聚集區和大型石化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項目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市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第十三條牌匾、電子顯示屏、橫幅等。設置在建築物外墻上的,應當采用不燃、不燃材料或者采取防火措施,並不得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

城市管理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消防安全的戶外廣告時,要征求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消防救援機構應及時作出答復。第十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項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審查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第十五條專項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對其他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能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第十六條國務院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應當停止建設。第十七條建築工程的外保溫和外墻裝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材料。

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築和高層建築的建築立面,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物業服務人或者建築管理人、業主、物業使用人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確需在有外保溫材料的墻體和屋面上進行焊接、鉆孔等施工作業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施工完畢後,應及時保護外露的外保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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