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機關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本機關實施執法責任制的工作。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主要負責人對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負直接責任。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同級人民政府實施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二章執法主體資格第六條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第七條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取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組織,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同壹法律、法規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且需要明確各自職責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其執法責任。第九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的規定,取得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第三章執法制度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法律知識學習和考核制度,提高執法人員依法決策、辦事、辦案的能力和水平。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任命的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崗前法律知識考試;上任後還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法律知識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執法人員任免和獎懲的依據之壹。第十壹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法律知識普及宣傳制度,宣傳相關法律知識。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執法公示制度,向社會公布執法部門和執法崗位的執法依據、職責、程序、條件、時限和收費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對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應當進行行政決策聽證。行政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和公眾自由參與的原則。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追究的範圍、責任劃分、責任形式和程序。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問責制度,對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影響行政秩序和執法效率,或者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執法情況的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於每年2月10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上壹年度本機關執法情況和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的書面報告。第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法制工作機構對行政許可、行政裁決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核制度,規範性文件發布前審查制度,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組織行政許可聽證、行政裁決聽證、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和行政執法爭議調解制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第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建立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第四章執法職責第二十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明確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職責,正確履行執法職責。第二十壹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擾、阻礙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應當依法高效履行法定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履行法定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
(二)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包括超越管轄範圍、沒有法律依據,以及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規定時限履行執法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