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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美公共政策的形成、構成及其主要差異。

我自己寫的。給我就是。。伊薩·肖驍

公共政策由不同的部分組成。壹般來說,公共政策在橫向結構上由立法決策、行政決策和司法決策組成,在縱向結構上由中央政策(國家政策)、地方政策和基層政策組成。但是,由於世界各國政治制度的不同,公共政策的形式和構成也有所不同。

(壹)美國:公共政策=立法決定+行政決定+司法決定。

美國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因為國家決策體系和政治體系是同構的,這就決定了美國公共政策的形式是立法決策+行政決策+司法決策。

美國公共政策的基本形式是國會立法。國會在憲法的“授權”和“默示”範圍內行使立法權。壹個法案提出後,經過重重關卡,最終通過成為法律,即政策在制定過程完成後正式出臺。

美國總統是壹個強有力的直接決策者。總統決策包括以下類型:①立法動議。總統每年向國會發表國情咨文、預算演說和經濟演說,並就國防、科技、能源、環保、民權、福利等問題發表專題演說。作為立法建議,這些國情咨文實際上決定了國會的主要議程,並最終成為國會的主要立法。②立法否決。國會通過的立法在成為法律之前必須由總統簽署。如果總統不同意國會通過的法案,他可以通過否決文件或擱置法案來否決立法。否決意味著不做決定,不采取行動的決定意味著制定政策。③委托立法。在當代美國,國會授予總統的“授權立法”涵蓋範圍很廣。④外交決策。總統在外交事務中處於主導地位,對外決策既可以行使憲法所列權力和隱含權力,也可以行使壹個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力”。⑤國防政策。總統作為武裝部隊總司令,有權采取壹切必要行動“保衛國家”,有權在世界任何地方部署軍隊,有權下令軍隊作戰。此外,國會經常給予政府機構正式的權力來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選擇。

美國最高法院也是公共政策的直接制定者。司法決策的形式主要包括:①司法審查。美國最高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這種正式的權力使最高法院能夠裁定國會通過的法律違憲,因此該法律無效。(2)推翻原判決。司法判決的壹個非正式規則是維持先前判例的效力。但如果法官作為政策分析者,能夠找到適合當前問題的科學或理性的政策,他們就會推翻原來的裁決,做出新的裁決。(3)司法命令。在審理案件時,法院可以發布司法命令,規定糾正不公正的方式。司法命令以憲法或法律為基礎,適用範圍廣,與其他形式的公共政策壹樣,對美國社會、經濟和政策產生巨大影響。但是,在美國,政黨政策不屬於公共政策。

(B)中國:公共政策=黨的政策+人大決定+行政決定。

1.政黨政策

就組織的結構和功能而言,當代中國的* * *生產黨組織更接近於壹般政府,而不是壹般政黨。也就是說,* * *生產黨組織實際上已經成為壹種社會公共權力,是各種社會公共權力組織的領導核心。因此,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過程“是指當代中國以中國黨組織為首的壹切行使公共權力的組織的決策和執行過程”。

在當代中國的現行政治體制中,黨的政策以兩種形式成為公共政策;(1)直接形式。黨的歷次代表大會和中央全會通過的政策文件,如十壹屆三中全會公報(1978 65438+2月22日),黨的主要領導人發表的壹些重要講話,如鄧小平南巡講話(1992 18-2月2 65438)。(2)間接形式。黨的十三大以來,壹直強調“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和推薦重要幹部對國家政權的領導。黨對國家事務實行政治領導的主要方式是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誌。”

把黨的政策變成國家意誌的法定程序有三種:壹是中央政府和國家機構聯合發布政策計劃。比如《中央國務院關於森林保護和林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1981 3月8日)《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1982 2月9日)等等。這種政策宣示方式在中國政治生活中屢見不鮮。二是中共中央提出政策倡議,國家機關據此制定具體政策方案,並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如1982年10月中旬,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討論精簡國家機構問題,鄧小平作了題為《精簡機構是壹場革命》的講話,提出了機構改革的政策要點。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擬定了《國務院機構改革初步方案》、《國務院各部委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國務院直屬機構改革方案》,經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982年3月)、第二十三次會議(同年5月)、第二十四次會議(同年8月)審議通過。第三,政府決策以黨提出的政策原則為依據。比如全國人大的刑事立法,就是基於黨的寬嚴相濟政策。總的來說,把黨的政策以國家政策和政府政策的形式賦予,使之定型化、規範化、法律化,是黨更有效地實現對國家和政府機構的領導,把思想貫徹到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基本途徑。

2.人大決策

人民代表大會不是與其他國家機關平起平坐,而是高於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享有最高立法權,其立法權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立法是人大的首要職權。人大的決策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體質。根據現行憲法1982,全國人大有權修改憲法並監督憲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並監督其實施。憲法的每壹次修改和解釋都意味著中國公共政策的重大變化。

(2)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和國家機構的其他基本法律。憲法只是確定了國家制度各個方面的基本原則。要保證國家制度真正體現憲法精神,按照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原則來構建,這些基本原則必須以基本法的形式體現出來。

(3)法律。這裏指的不是壹般的法律,而是現行憲法規定的具體法律,其確切含義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為準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其他不屬於基本法律性質的法律。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國是單壹制國家,地方立法通常只是執行和補充國家立法的結果。根據憲法關於立法體制的規定,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施行, 並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省或者自治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四項權力,即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作為人大決策權行使的結果,是決議、決定、命令、法規的制定和頒布。具體來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包括:壹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憲法明確列舉的決定權的那些行為。憲法條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和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計劃和預算,決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決定戰爭狀態的宣言;決定全國總動員或地方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的戒嚴。很明顯,這些決策權的行使,意味著國家正在做出重大決策。第二,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憲法明確列出的人事任免權。人事任免權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罷免、罷免和罷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及其組成人員的權力。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人和其他組成人員的範圍內行使這壹權力。

第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憲法明確規定的監督權的行為。人大監督權的對象是指由人大及其常委會產生並對其負責的那些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監督主席、副主席和中央軍委。既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那麽政黨、社會團體和企業組織也屬於其監督權指向的對象。人大的監督權不僅是壹種了解情況、檢查監督的權力,而且具有壹定的處置權,可以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強制措施。很明顯,決定行使處置權,采取強制措施,就是國家在做決定。四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除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以外的所有決定。

3.行政決策

(1)行政法規。現行憲法規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此外,國務院還可以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

(2)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從國務院立法的情況來看,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決定、命令在實質要件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形式上有所區分,即行政措施、決定、命令以國務院文件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的形式發布。(1)和(2)統稱為“國家法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中央和國務院發布的文件被視為政策文件,而不是法規。

(三)部門規章。現行憲法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有權“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在立法實踐中,主管各種專門業務的國務院直屬機構也行使類似國務院部委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的權力。

(4)地方性法規。根據現行憲法和地方政權組織法,在各級地方政府中,只有法律明確授權的地方政府才有權制定規章,即: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③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這三類地方政府制定的規則具有不同的層級效應: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的規則高於二、三類政府制定的規則。此外,“在經濟管理權限上,經國務院批準的計劃單列市政府與省級政府是平行關系。基於這壹推論,計劃單列市市政府制定的經濟管理法規與省級政府制定的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五)地方性行政措施、決議和命令,憲法和地方政權組織法授予壹定立法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制定地方性法規外,有權“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其他未被授予立法權的,雖不能制定規則,但有權“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縣級以下的政府,即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被地方政權組織法規定為有“發布決議和命令”的權力。

(3)縱向結構:中央政策(國家政策)、地方政策和基層政策。根據決策者即公共當局的層級或垂直結構,公共政策可分為中央政策(國家政策)、地方政策和基層政策。地方政策和基層政策是地方政權和地方政權體系中最基層的國家政權即基層政權所作出的決策。地方各級政府和基層政府只能在各自管轄的特定地理範圍內行使權力,地方政策和基層政策是地方政府和基層政府行使權力的基本表現。所以,地域性是地方政策、基層政策、中央政策(國家政策)的根本區別。這裏的地域性是指這壹政策的效力只能在制定這壹政策的地方政府和基層政府所管轄的特定地理範圍內有效,壹旦超出這壹空間範圍,就完全失去效力。

第壹,根據現行憲法,當代中國作為單壹制國家,有權制定基本政策,地方政策必須在中央政策指導下制定,其目標、方向和行為規範由中央政策決定,所以地方政策只是中央政策的具體化。正如劉少奇所指出的,“中央的政策只有在切實忠實地執行的前提下才能具體化,決不允許以‘特殊情況’和‘因地制宜’為借口而任意修改甚至拒絕執行”。這是當代中國中央與地方政策關系的第壹個也是最基本的特征。

其次,從形式上看,當代中國地方政府有二、三、四級:(1)直轄市→區(地級);(2)直轄市→區(縣)→鄉(鎮);(3)省(自治區)→縣(市)→鄉(鎮);(4)省(自治區)→市(地級或副省級)、自治州(地級)→縣(市、區、自治縣)→鄉(鎮)。但從地方政府權力體系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在直轄市可以視為三級制,因為壹市壹區兩級架構中也隱含了街道辦事處(縣級)。

與地方政府層級壹致,地方政策可分為省級政策、市級政策、縣級政策和農村政策。鑒於最基層的鄉鎮政府不具備制定政策的職能,或者說決策職能不全,但基本上是執行政策,我們從地方政策中得出鄉鎮政策,也稱“基層政策”。所謂基層政策,就是鄉鎮政府根據本轄區的具體情況,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做出的決策。這樣,我國的地方政策是指省、市(地)、縣(市)三級分別制定的政策。三級地方政策的制定必須以中央政策為指導,它們之間存在層級關系:省級政策決定市級政策,市級政策決定縣級政策。

第三,在實行單壹制國家結構的中國,地方政策和基層政策仍然具有壹定的主動性。這種主動性表現為:第壹,地方政策和基層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質量,對中央政策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政策效果,實現政策目標具有重要影響。整體是由部分組成的。如果地方政策和基層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質量普遍較低,那麽中央政策是不可能達到預期目標的。第二,在制定中央政策的過程中,壹定要整合地方政策和基層政策中具有普遍性的、體現壹個政策問題民族特色的內容。“有些中央政策本身就是在群眾經驗的基礎上吸收地方政策的內容形成的。”

第四,在今天的國家(領土小、人口少的國家另當別論),無論采取什麽樣的國家結構,它們的中心政策(民族政策)只能是壹些原則和規定,以適應全國各地,可以稱之為宏觀政策。與這個宏觀政策相比,地方政策明顯是中觀導向的。這種中觀性主要表現為:對於中央政策而言,地方政策是中央政策的具體化,是落實中央政策的重要措施和形式;對地方政府管轄的部門和下屬單位也是壹種原則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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