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第三條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證質量、暢通無阻、保護環境、節約用地、建設、改造和養護並重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促進公路事業發展。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主管部門)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監督管理工作。
國道、省道由設區的省、市公路管理機構監督管理,具體分工由省人民政府確定。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機構具體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道由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鄉道的路政管理由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長江三角洲區域經濟壹體化發展的需要,建立公路管理壹體化工作機制,推進公路規劃、養護、管理和服務壹體化,實現區域間相互聯動、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第二章公路規劃第七條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公路總體規劃的要求,根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江三角洲區域經濟壹體化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需要進行編制,並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其他交通方式發展規劃相協調。第八條公路規劃分為長期規劃、中長期規劃和近期規劃。計劃內的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項目應當符合公路規劃,未納入公路規劃或者不符合公路規劃的公路建設項目不得批準。
經批準的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經科學論證後,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編制公路建設用地計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障公路用地需求,符合公路技術等級標準,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合理利用土地。已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公路建設用地應當依法控制。第十條規劃建設村莊、集鎮、開發區、廠礦、學校、集貿市場、交易場所等新建建築物時,建築物外緣與公路用地界外的最小距離,國道、省道不少於200米,縣道不少於100米,鄉道不少於50米,並應避免在公路兩側進行,防止公路成為街道,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規劃和新建道路應當合理避開前款所列建築物。第十壹條擬建鐵路、河流、渡槽、管道等設施跨越、穿越或者與擬建公路平行的,應當征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並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的幾何尺寸和凈空要求。第三章公路建設第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加強對公路建設程序、投資、質量、進度和安全的監督管理。第十三條新建道路應當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現有國道、省道應當逐步改造為二級以上技術等級的公路,縣道應當逐步改造為三級以上技術等級的公路,鄉道應當逐步改造為四級以上技術等級的公路。第十四條公路建設資金應當多渠道、多方式籌集,努力增加財政投入,積極運用市場機制,可以通過以下渠道和方式籌集:
(壹)財政撥款,包括依法征收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轉化而來的財政撥款;
(二)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的貸款和贈款;
(三)國內外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投資和捐贈;
(四)依法轉讓公路收費權的收入;
(五)開發經營高速公路的公司依法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
(六)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
籌集公路建設資金不得強行攤派。
公路建設資金應當依法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