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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2012年9月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七個方面:完善調訴銜接機制;進壹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完善簡易程序;加強法律監督;完善審判監督程序;完善實施程序。

引人關註的是,新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

近年來,環境汙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斷發生,壹些NPC代表和有關方面多次建議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公益訴訟制度。為此,新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立小額訴訟制度,實行壹審終審制。

新民事訴訟法首次規定建立小額訴訟制度。

很多民事案件都是簡單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民事訴訟法》規定,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完善簡易程序對於提高審判效率、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為及時解決大量民事糾紛,根據壹些地方的試點探索,借鑒國外好的做法,新法對部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確立了“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的小額訴訟制度。這些案件要經過壹審和終審。

根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數據,2011年,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41799元,大部分省區市超過12000元。同時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第壹次規定了行為保全問題。

新民事訴訟法進壹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對行為保全作出規定。

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行為保全。在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中,有時需要禁止當事人做某件事或要求其做某件事來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損害擴大。《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法律都做出了相關規定。

新法在財產保全的基礎上,增加了這方面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對方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適合調解的民事糾紛,應當先行調解。

新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矛盾凸顯期,各類民事糾紛日益增多。充分發揮調解的作用,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地方,對於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新法完善了調解與訴訟的銜接機制,增加了事前調解的規定。

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簡單、方式靈活、自覺履行率高等優點。沒有經過人民調解的糾紛,如果訴諸法院,可以先調解;糾紛經人民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訴至法院的,也可以先進行調解。為此,新法增加了上述規定。

進壹步完善審前準備程序。

新民事訴訟法進壹步完善了審前準備程序。

根據審判實踐並借鑒國外好的做法,新法在審前準備程序中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與當事人無爭議且符合監督程序要求的,轉入監督程序;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應當及時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明確爭議焦點。

公眾可以查閱生效的判決裁定。

新民事訴訟法完善了裁判文書公開制度。

裁判文書公開是公開審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提高審判質量和釋法服刑具有重要作用。新法增加了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規定,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同時進壹步明確規定,判決、裁定應當寫明判決、裁定的結果和作出判決、裁定的理由。

賦予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的權利。

新民事訴訟法賦予了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的權利。

根據審判實踐和各方面意見,新法增加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新法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新法根據當事人有權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原則,增加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對簡易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

新法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可以傳喚當事人、證人,送達訴訟文書,以簡易方式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增加檢察建議的法律監督模式

新法增加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方式。

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是保證依法行使審判權和法律正確實施的重要制度,對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現行民事訴訟法只規定抗訴是壹種監督方式。根據近年來壹些地方的試點探索,新法增加了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形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規定。

這部法律還規定,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的法官違法行為,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將民事執行活動納入法律監督

新民事訴訟法擴大了監督範圍,將民事執行活動納入法律監督範圍。

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能否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和調解活動進行檢察監督。針對部分當事人在執行活動中惡意串通,通過調解協議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情況,新法將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行使法律監督權改為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行使法律監督權,將民事執行活動納入法律監督範圍。

同時補充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時,因需要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有些案件可以向壹審法院申請再審。

新法補充規定,當事人人數較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此次修改的考慮是,審判監督程序對於糾正錯案、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認為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有些案件當事人眾多,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有利於查明事實,就地解決糾紛。

同時,這部法律還完善了再審案件中止執行的有關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中止執行,但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等案件不得中止執行。”

申請再審的期限縮短至六個月。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兩年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發現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這個規定,第壹,申請再審的兩年時間太長,不利於法律關系的穩定;二是三個月內提出的再審理由過於狹窄。

為此,新法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申請再審;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訴。

證人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新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產生的交通、住宿、餐飲、誤工費等必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應當預交費用;當事人不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支付。

該法還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而無法出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增加專家出庭參加訴訟的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鑒定人提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發表意見。

這個規定的考慮是,醫療事故、環境汙染、知識產權等案件專業性很強。為了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審理過程中需要專家提供專業意見。

明確二審的審理條件。

新法修正案進壹步明確了二審程序的審理條件。

現行民事訴訟法對二審民事案件是否必須開庭審理的規定不夠明確。實踐中,很多民事案件都沒有當庭書面判決。因此,應當進壹步明確二審法院審理的條件。

這部法律將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

與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

新民事訴訟法統壹了人民法院對申請撤銷和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條件,規定了“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仲裁法》規定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條件,其中規定“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人民法院對申請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比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更寬泛,更不合理。因此,應根據我國仲裁的實際情況統壹審查標準。

新法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

增加案外被害人救濟程序。

新法還增加了案外被侵權人的救濟程序。

目前當事人通過惡意訴訟等方式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對於惡意訴訟,除了適用拘留、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等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外,還應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對案外被害人的救濟渠道。

為此,新民事訴訟法增加了關於第三人的規定。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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