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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後世影響最大的是它的註解而不是法律吧?

不對。

《唐律略論》原名《唐律》、《永徽律》,是唐高宗在永徽年間撰寫的壹部法律經典,對後世影響深遠。讓我們壹起來看看邊肖有趣的歷史吧。

隋唐時期的立法工作在中國古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形成了由“法定格式”四種形式組成的法典體系。其具體含義是“法以正刑定罪,令以立範制,案以禁違正邪,風以順理成章”。

總的來說,“法”是懲罰犯罪行為的刑法典,“令”是積極的規定,“格”主要相當於法律的補充和變通,地位不如前兩者,“式”是各種章程和補充令。

壹、唐律的發展及具體內容

到了唐朝,法律經過多次修改。高宗即位後,在唐律的基礎上又頒布了壹部《永惠法》。後來,他請宰相孫昌戊己等人對其進行註釋和解釋,並撰寫了30卷的《法書》,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

後來的兩部著作壹起出版,即《唐律略論》,這是中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在法律史上占有極高的地位。

所有條款和具體目標如下:

①法律的名稱,指壹般法律,主要內容是針對宮廷守衛和邊防。

(2)官制法,旨在官政。

(3)戶婚法,針對戶籍土地、稅收、婚姻等。

(4)穩定倉庫法,用於牲畜和倉庫的儲存。

⑤善於宣傳法律,以征兵和工程建設為目標。

⑥賊盜法針對的是盜竊、搶劫等重大犯罪行為。

⑦打架訴訟法,針對打架殺人事件,描述刑事訴訟程序。

(8)弄虛作假,以欺詐偽造為目的。

⑨觸犯監獄法,規定審判監禁等事項。

⑩規定追捕犯人的《捕死法》。

此外,還有雜法,其主要作用是填補空白,針對上述條文未能涵蓋的內容。這種分類起源於北齊,壹直影響到明初。

第二,五刑

《唐律》所載刑罰具體名稱有五種,稱為“五刑”,即摑、棒、徒、流放、死刑。接下來,我們將逐壹描述它們。

鞭刑10到50不等,鞭刑60到100不等,都是用棍子打身體。監禁就是派人去政府當軍官,時間從壹年到五年不等。

流放就是流放到外地,分三檔,2000、2500、3000裏。都是服役滿壹年,服役後是本地戶口。死刑有絞殺和斬首兩種,斬首是最重要的。

三,唐律的儒家倫理特征

可見,《唐律》的內容體現了儒家的定罪標準。比如法律上的“十惡”第壹條單子,就是不可饒恕的十大罪。

其中,具體內容包括謀反、謀大謀反、惡大謀反、不道德、不敬、不義、內亂等十大罪名。它們的性質要麽是危害君權,要麽是破壞家庭倫理關系,都是嚴格禁止的。

罵人的話,不構成犯罪,但是侮辱長輩父母的話,會以不孝論處,嚴重的可能會被執行死刑。再比如,壹般人通奸罪定罪只有壹年半,兒孫與長輩通奸是內亂,是死罪。

除此之外,為了孝敬貴族官僚,還有議親、議過去、議聖賢、議能力、議功德、議勤、議客的“八議”法。凡犯八議死刑者,必奏、審、流罪減——而其他唐律深受宗法制論影響。

以喪儀中的五服作為量刑定罪的重要參考標準,親屬關系由近及遠可分為五類:斷親、起親、立親大、立親小、除親。

以上內容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對後世影響深遠。另外,唐律本身的壹些特點主要體現在壹些定罪量刑的標準上,對後世的法律制定有指導作用。

第四,法律的格式

唐代法律、法令、形式、表格的全貌已經失傳,只剩下壹些遺存。唐太宗頒布法令30卷,1590條。幾經修改,開元二十五年(737年)整理成27條,1546條,包括官貨令、幕僚令、選令、場令等。現在能看到的有700多篇。

現存手稿700份,編成《貞觀閣》18卷,以《尚書省二十四司》為書名。下面把永輝皇帝的情況分成兩部分。曹思站是“離案”,存放在署裏使用,天下* * *者則“分配”到各縣。

網格的範圍比較廣,雖然主要內容是禁止性規定,但也有壹些其他積極的具體工作規則,類似於公式,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唐太宗年間《貞觀體》二十卷三十三篇,以尚書二十四司、殿監命名。後來朝廷幾經修改頒布,只是內容有所變化,內容不變。大概就是把各種規章制度按照工作性質集中起來,由相關機構分別掌握和執行。

唐歌和體散而比較完整,主要見於敦煌文獻,如《散刑體》、《水體》。法、序、式、形成為唐朝的法律,在帝國中占有重要地位。

《唐律》系統總結了以往的法律實踐經驗,具有立法審慎、內容透徹、解釋準確的優點。影響不僅僅是中國本土,還影響到後世,日本、朝鮮等東亞國家,在法律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時至今日,《唐律》的光輝並沒有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褪色,它的許多內容對現代也是極具啟發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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