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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有什麽聯系和區別?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政府采購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同時,第四條還規定,政府采購項目適用招標投標法。說明兩種方法既有密切聯系,又有很大區別,是並行而不矛盾的。

首先,從條文上理解:

1.《招標投標法》只適用於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活動(或程序),但招標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動和管理也應受《政府采購法》管轄,否則就與政府采購的範圍相沖突。

2.本法所稱項目僅指建設項目,不包括信息、環保、水電項目。

其次,從立法過程來看:

該項目是否被列為政府采購的對象,在立法過程中壹直爭論不休。最後,支持將項目納入采購法調整範圍的理由是:

第壹,政府采購法屬於實體法,招投標法屬於程序法。中國采取兩法並存的立法模式,不能導致兩法相互排斥;

二是是否納入政府采購範圍,取決於采購主體和資金來源,而不是采購對象;

第三,在實踐中,政府投資項目是政府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項目支出占政府采購支出的比重相當高。如果將項目排除在外,不僅調整範圍不完整,入世談判也將缺少壹個重要的籌碼,政府采購制度的意義將大打折扣。

因此,我們認為這兩個定律是平行的,但並不矛盾。

從兩部法律的關系來看,招標投標法和合同法壹樣,可以說是政府采購法的配套法律,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和各國立法經驗。

同時,在處理兩法關系時,應遵循“後法優於前法”和“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當《政府采購法》的規定與《招標投標法》不壹致,或者《政府采購法》有其他特殊規定時,應當遵循《政府采購法》。

因此,招投標與政府采購制度相關,但兩者不能劃等號;《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有所重疊,但並不矛盾,而是相互協調、相互補充的。

這兩種方法的主要區別在於:

(壹)主要規範不同

政府采購法的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主體沒有限制,我國任何主體(強制或自願)進行招標活動,包括私營企業和其他非法人組織。而且《招標投標法》不僅規範招標(采購)主體,還規範招標(銷售)主體,這與《政府采購法》的主體有很大不同。

實踐中,《招標投標法》的許多規定是針對強制招標(工程建設項目及相關貨物和服務),不適用於當事人自願招標。

(二)規範的行為性質不同。

《政府采購法》規範政府采購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包括招標,還包括詢價、競爭性談判和單壹來源采購。

學術界往往將其視為壹種行政行為,認為政府可以利用采購政策幹預采購市場。

《招標投標法》對招標投標行為進行了規範。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或邀請投標的方式公開選擇賣方的壹種交易方式。

僅指“買盤”,不包括“賣盤”。是民事行為。

同時,從行為的過程來看,政府采購行為比招投標行為更長、更復雜。

(三)對不同法律責任的強調

《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雖然都涉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但側重點不同。

因為政府采購法屬於行政法的範疇,它規範的是政府機關如何管理和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所以它強調的是行政責任;

招投標法屬於民法和經濟法的範疇。招投標行為是壹種民事行為,所以強調民事責任。

(四)管理體制和運作模式的區別

1,管理系統。

政府采購是由行政部門統壹財務管理、監督、審計和分工監督的制度。最高領導機關是財政部。

招投標是發展改革協調指導、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集中監管的制度。最高領導機關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執行模式。

政府采購采取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方式,采取強制委托和自願委托的形式。

招標投標實行分散采購(包括分散委托和自行組織)模式,招標人自願委托。

3.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政府采購按照預算隸屬關系,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或授權部門制定並公布。

招標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4.采購方法的批準

非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方式由市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批。

邀請招標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政府批準。

5.供應商(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政府采購除了技術要求和能力要求,對供應商資質也有政策要求,比如納稅、環保、社保、就業等等。

政府采購除邀請招標外,允許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但不允許公開招標;但在招投標中是允許的,比較常見。

以聯合體形式的,聯合體各方應具備政府采購中壹般供應商的資格,只需其中壹方具備特定資格;招標要求聯合體各方都具備,按照資質最低的壹方確定資質等級。

6.救濟程序(質疑和投訴)不同。

政府采購中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是指供應商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的損害,可以向采購機構和財政部門申訴和監督的行為。

按規定查詢和受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是采購組織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盡的職責和法定義務,否則供應商可以有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招標投標法》中的異議和投訴,是指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只要認為招標活動不符合本法規定,就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投訴人和投訴事項寬泛,不需要提供確切的證據,不會造成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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