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中有三種關系:壹種是自己與代理人的關系;二是代理人與第三方的關系;第三是我自己和第三人的關系。本節主要介紹我和我的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我和我的代理人對第三人的關系將在第三節詳細介紹。
我和我的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壹般是合同關系,屬於我和我的代理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壹般情況下,我和我的代理人通過訂立代理合同或代理協議建立代理關系,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代理人的權限範圍和報酬。
本人和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在大陸法系國家主要規定在民商法典中,在英美法系國家主要由判例法確定。但是,各國法律對本人和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基本相同。介紹如下:
壹、代理人的義務
(壹)代理人應當勤勉履行代理職責。
代理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在為其辦理事務中有過失,給他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代理人應當誠實守信,忠於自己。
1.代理人必須向我披露他所掌握的關於客戶的所有必要信息,以便我考慮並決定是否與客戶簽訂合同。
2.除非事先征得我的同意,代理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與被代理人訂立合同。代理人未經第三方特別許可,不得同時作為第三方的代理人,以向雙方收取傭金。如《德國民法典》規定:“代理人除經特別許可外,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與自己作為法律行為”,也不得作為第三人的代理。這種行為是對代理權的濫用,是對代理人義務的違背。因此,當發生上述情況時,本人有權隨時解除代理合同或收回代理權,並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3.代理人不得收受賄賂,不得合謀謀取私利,不得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自己的利益。代理人不得在自己獲得的傭金或報酬之外謀取任何私利。如果代理人接受賄賂,我有權向代理人索回,我有權不經事先通知而終止代理關系,或者撤銷代理人與第三方訂立的合同,或者拒絕支付代理人在賄賂交易中的傭金。我也可以起訴受賄代理人的受賄第三方,要求他們賠償他因受賄合同造成的損失。即使代理人在收受賄賂或謀取私利時不影響自己的判斷或給我造成損失,我仍然可以行使上述權利。根據英國1906《反腐敗法》的規定,行賄代理人和行賄第三方均有刑法上的犯罪行為,情節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
(3)代理人不得泄露其在代理業務中獲得的保密信息和資料。
在代理協議有效期內或代理協議終止後,代理人不得將代理過程中獲得的保密信息或資料透露給第三方,也不得利用這些資料與自己進行不正當的業務競爭。另壹方面,代理合同終止後,除雙方約定的合理的貿易限制外,我不得不不當限制代理人使用其代理期間獲得的技術、經驗和信息。因為根據壹些國家關於限制性商業慣例的法律,這種限制是無效的。[第頁]
(4)代理人須向其本人申報賬目。
代理人有義務保持所有交易代理人的正確賬目,並應根據代理合同的規定或應我的要求向我申報賬目。所有代理人替我收的錢都要全額付給我。但如果我欠代理人傭金或其他費用,代理人可能會對我給他占有的貨物有留置權,或者用我手裏擁有的錢來抵消我欠他的錢。
(5)代理人不得將其代理委托給他人。
代理關系是壹種信任關系。因此,壹般情況下,代理人不得將自己授予的代理權委托給他人,讓他人代為履行代理義務。但是,如果客觀情況需要,或者貿易習慣允許,或者本人同意,則不需要這種限制。
第二,我的義務
(1)傭金的支付
我必須按照代理合同的規定支付代理傭金或其他約定的報酬,這是我最重要的義務之壹。在洽談代理合同時,壹定要特別註意以下兩點:1,在沒有代理人介紹的情況下,直接從代理人代理的地區收到訂單,直接與第三方簽訂銷售合同,我是否還需要向代理人支付現金;2.代理介紹的買家以後連續下單還需要交傭金嗎?這些問題應該在代理合同中明確規定,因為有些國家對此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完全看代理合同的規定。
根據美國和英國法院的判例,如果我與第三方達成的交易是代理人努力的結果,代理人應該有權獲得傭金。所以,如果經過代理和買家的協商,買家最終直接從我這裏下單,或者代理把買家推薦給我,雖然買家開出的價格低於標示的價格,但我還是接受了這個更低的價格,代理可以要求提成。但是,如果我在代理區域內,不經過代理人的介紹,直接與買家達成交易,代理人壹般無權索要傭金。但是這些法律規則往往可以通過雙方的約定或者行業習慣來改變,尤其是在指定區域的獨家代理協議中,通常會規定代理商可以獲得代理區域所有訂單的傭金。代理商介紹的買方再次向其訂貨時,代理商是否有權索要傭金的問題,主要看代理合同的規定。尤其是代理合同終止後,買方再次向我訂貨後是否仍向代理商支付傭金,如果代理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往往會引起我和代理商之間的糾紛。因為代理合同終止後,我仍然可以利用代理人為他建立的商業信譽和工作成果。根據英美法院的判例,如果代理人沒有指定期限,只要我在合同終止後收到買方的重新訂單,我還是要向代理人支付傭金的;如果代理合同規定了壹定的期限,在期限屆滿和合同終止後,代理人不能要求我給買方重新訂貨的傭金。但是,即使代理商有權要求再訂購的傭金,代理商也只能要求對再訂購傭金損失進行貨幣補償,而不能對以後的每壹筆訂單要求傭金,否則這筆傭金將成為代理商取之不盡的收入來源。[第頁]
大陸法處理這些問題的方法與英美法不同。壹些法國大陸國家對商業代理人獲得傭金的權利和傭金的計算方法有詳細的規定。例如,根據某些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在指定地區享有獨家代理權的獨家代理人,有權就其在指定地區與第三方達成的所有交易索取傭金,無論該代理人是否參與其中。《德國商法典》第87條還有壹個強制性規定,即商事代理人壹旦成立,就有權獲得傭金,即使不履行訂單或履行方式與約定不同,代理人也有權獲得傭金。但如果由於不可歸責於本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則不能適用上述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不能索要傭金。此外,為了保護商業代理人的利益,壹些大陸法系國家還在本國法律中規定,當我解除商業代理合同時,商業代理人有權就其在代理期間為我建立的商業信譽要求賠償。
(二)償還代理人履行代理義務所發生的費用。
壹般來說,除合同規定外,代理人執行代理任務所發生的費用不能向其主張,因為這屬於代理人的正常業務支出。但是,因其指示的任務已經發生費用或者遭受損失的,有權要求其賠償。例如,我必須負責根據我的指示,賠償代理人在當地法院對違約客戶提起訴訟時所遭受的損失或費用。
(3)我有義務讓我的代理人檢查和核對他的賬簿。
這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的。壹些法國大陸國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代理商有權查自己的賬戶,以便檢查我付給他的傭金是否準確。這是強制性的法律,雙方不得在代理合同中作出相反的規定。
三。我和我的代理以及第三方之間的關系
根據代理的壹般原理,代理人代替自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或其他法律行為。合同壹旦訂立,他的壹切權利和義務都屬於他,他應該直接對第三人負責,代理人壹般不為此承擔個人責任。但實際情況並沒有這麽簡單,尤其是我自己和我的代理人以及第三方的關系往往很復雜。最重要的是要搞清楚:第三方是和誰訂立的合同?
代理關系是壹種三角關系,既包括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系,也包括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因此,從第三人的角度來看,最重要的問題是要弄清楚他是否與代理人或自己訂立了合同。即與他訂立合同的對方是代理人還是自己?這個問題在外貿業務中經常出現。比如,我國外貿企業與外商訂立合同時,無論是雙方或其中壹方作為代理人還是“自己”簽訂合同,誰應對合同負責?這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有時對方不聲明自己是代理人,更不用說指明誰是他的委托人(自己),但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壹個人出來要求我們直接和他壹起執行合同。所以,了解這個問題是非常必要的。對於這個問題,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不同的處理方式。[第頁]
(1)大陸法
在確定第三人是否與代理人或其本人訂立合同時,民法采用的標準是看代理人是否作為代表人或以其個人身份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代理人作為代表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該合同是第三人與自己之間的合同,合同的當事人是第三人與自己。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屬於他,他對第三人直接負責。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在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可以表明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不表明姓名,而只聲明受他人委托進行交易。但無論如何,代理人必須表明自己作為代理人簽訂了合同,或者可以根據簽訂合同時的情況表明這壹點,否則將被認為是代理人本人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代理人應對合同承擔責任。如果代理人以個人身份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無論代理人事先是否得到自己的授權,該合同都將被認為是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代理人必須對該合同承擔責任。本案中,我原則上與第三人沒有直接的法律聯系。
基於上述標準,大陸法系將代理分為兩種,壹種稱為直接代理,壹種稱為間接代理。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即以本人名義,作為代表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影響到本人,則稱為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但為了自己的算計,以後再通過另壹個合同將自己的權利義務轉移給我,就叫間接代理。
在大陸法系國家,直接代理稱為商事代理(德國稱Handels vertretor,法國稱Agent Commercial),間接代理稱為Kommissionor,Commissionaire。行紀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但並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而是以代理人本人的名義簽訂合同。因此,本合同的當事人是代理人和第三人,而不是本人和第三人,本人不能僅憑借本合同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只有當代理人將其從本合同中獲得的權利轉讓給我時,我才能向第三方主張權利。《德國商法典》第392條規定,行紀人的交易行為所產生的債權,必須轉讓給委托人(即本人),委托人才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所以,在間接代理的情況下,我需要經過兩個合同程序來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第壹種是間接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二種是代理人對本人合同相關權利的轉讓。根據德國、瑞士、日本等國的法律,經紀人的業務僅限於買賣動產或有價證券,而法國法律沒有這種限制,經紀人可以訂立各種類型的合同。
(2)英美法
英美法不同於大陸法。英美法沒有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的概念。英美法的標準是誰應該為第三人承擔義務,即所謂的義務標準。英美法在回答這個問題時,區分了三種不同的情況:(1)代理人在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時特別指出自己的姓名;(2)代理人表明其代理身份,但不表明其姓名;(3)代理人實際擁有代理權,但在簽訂合同時未披露代理關系的存在。這是英美法中特有的制度。現在分別介紹如下:[page]
1.代理人在簽合同時已經註明了自己的名字。
如果代理人已經表示以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下,合同是自己與第三人之間的,由本人承擔合同責任,代理人不承擔個人責任。簽訂合同後,代理人從合同中退出。他既不能從合同中獲得權利,也不能為合同承擔義務。
2.代理人在簽訂合同時表示存在代理關系,但未註明姓名。
如果代理人在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表明自己是代理人,但未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在這種情況下,該合同仍被認為是自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由本人對該合同負責,代理人不承擔個人對該合同的責任。根據英國判例,代理人僅在信封擡頭或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後加上“經紀人”或“經理”字樣,不足以排除其個人責任,而必須明確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如“買方代理人”或“賣方代理人”。至於他所代表的買方或賣方的名稱或公司的名稱,可以不在合同中寫明。
3.代理人在簽訂合同時根本不透露代理關系的存在。
如果代理人得到自己的授權,但在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完全不披露代理關系,即不披露自己的存在,更不用說是誰,這在英美法中稱為隱名代理。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是否與自己或其代理人訂立了合同,他們中的哪壹方應該對合同承擔責任,這是壹個復雜的問題。毫無疑問,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應該對合同承擔責任,因為他在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時沒有披露代理關系的存在,所以他實際上是把自己放在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位置上,所以他應該對合同承擔法律責任。問題是,在這種情況下,未公開人原則上可以直接取得權利,承擔本合同的義務。具體來說,有兩種方式:
(1)未公開人有權介入合同,必要時可直接向第三人索賠或對第三人提起訴訟。如果他行使幹涉權,他將使自己對第三方承擔責任。
(2)第三方發現自己後有選擇的權利。他可以要求自己或代理人承擔合同義務,也可以對自己或代理人提起訴訟。但是,壹旦第三人選擇了要求自己或其代理人承擔義務,就不能改變主意,起訴其中的另壹方。
根據英國法律,未公開人在行使幹涉權時有兩個限制:壹是如果未公開人行使幹涉權會與合同的明示或默示條款相沖突,則不能對合同進行幹涉;第二,如果第三方基於代理人的能力或償付能力與代理人訂立合同,未披露人不能介入合同。[第頁]
與大陸法相比,上述英美法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上面提到的第壹種和第二種情況,即代理人在簽訂合同時表明自己的姓名或表示代理身份但不表明姓名的情況,與大陸法中的直接代理相同,而英美法中的第三種情況,即代理人不披露自己存在的情況,表面上與大陸法中的間接代理相似, 但我的未公開人在英美法中的法律地位與大陸法中間接代理的被代理人(本人)的法律地位是壹樣的。 根據大陸法,間接代理關系中的委托人不能憑借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但代理人必須與他訂立合同,將前壹合同的權利轉讓給他,才能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即間接代理關系中的委托人需要兩個合同關系才能與第三人發生直接法律關系。但根據英美法,未公開人是有權幹涉的,未公開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而不需要通過代理人將權利轉讓給他。第三方壹旦發現未公開人,也可以直接起訴。這是英美法與大陸法的壹個重要區別,也是英美代理制度的壹個主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