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
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能夠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的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和人體結構上喪失或某些組織和功能異常,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的全部或部分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制定。
文章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
第四條
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殊幫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和外界障礙的影響,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了中國殘疾人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殘疾人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與殘疾人保持密切聯系,聽取他們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擴展數據:
《殘疾人保障法》解讀;
1,關於歧視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安全法》第3條
解讀:“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是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的壹大亮點。這壹變化的主要原因是,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的範圍比禁止歧視殘疾人的範圍更廣。
我國政府簽署的《殘疾人權利公約》明確規定,締約國應禁止壹切基於殘疾的歧視,並確保殘疾人獲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護,免受基於任何理由的歧視。基於殘疾的歧視包括壹切形式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便利。
2.關於就業
國家實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人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安全法》第33條
解讀: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將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納入國家體系。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比例”具體是指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最低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5%。
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不低於1.5%)。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用人單位達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此外,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或者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依法從事個體經營的用人單位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管理、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3.關於社會保障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受各種社會保障的權利。政府和社會采取措施改善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他們的生活。-《安全法》第46條
解讀:殘疾人作為中國公民,當然享有作為中國公民的壹切社會保障權利。同時,殘疾人作為壹個特殊群體,也享有壹些特殊的社會保障權利。
為此,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在第46條總則的基礎上,對社會保險補貼、社會救助、護理補貼、政府扶持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