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擔保的法律關系是什麽?
擔保法律關系涉及三方當事人、三份合同和三種法律關系。
1.擔保的法律關系涉及三方:
(1)債權人:主合同的權利人,擔保合同的受益人;
(2)債務人:保證合同的委托人,主合同的責任人;
(3)保證人:對保證合同負有責任的人。
2.擔保法律關系涉及三個合同:
(1)主力合約;
(二)擔保合同;
(三)委托合同。
3.擔保法律關系涉及三種法律關系:
(1)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
(3)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保證關系。
二、擔保的法律關系有哪些?
(壹)主體
擔保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接受擔保的當事人和提供擔保的當事人。
1,接受擔保的壹方
在擔保貸款合同的糾紛中,接受擔保的壹方是貸方,通常是本案的原告。
2.提供擔保的壹方
在擔保借款合同糾紛中,提供擔保的壹方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質押擔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壹般都是訴訟的被告。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有資格限制,在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
(1)擔保人。民法典第683條
不得作為保證人的主體、範圍、機關和法人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轉貸的除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
(2)抵押人。抵押人必須是可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人、處分權人或所有權人授權的人;依法不能抵押的財產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人不能作為抵押人。在這裏,承包人既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沒有土地的處置權,而只是土地的使用權。但是,經業主授權,承包方可以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產權人的授權同意應視為抵押權的轉讓,實際上是處分權的轉讓。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由於產權人不是抵押人,不能成為被告,但案件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應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實踐中需要註意的是,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無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既然不能作為保證人,就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為他人借款設立抵押。也就是說,抵押人是借款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時,應當受上述保證人資格的約束。當然,允許這些單位以自己的財產為自己的貸款設立抵押。
(三)出質人。出質人必須是動產質押的權利人、質押權利證書中的債權人、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和股份的持有人、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人。
(2)對象
擔保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擔保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在保證中,對象是行為;抵押擔保中,客體是抵押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及不動產上的權利,如土地使用權;質押擔保中,客體既可以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也可以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股票、股份,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無形財產權。
(3)內容
擔保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於擔保方式不同,權利義務內容也不同。
如果公民和單位在向他人提出貸款請求時能夠提供擔保人,那麽毫無疑問,此時的債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護。對於這種有擔保的情況,債權人會分別與債務人和擔保人簽訂債權合同和擔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