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誰負責單位的內部安全工作?

誰負責單位的內部安全工作?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對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安全保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主管部門和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分工,履行對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檢查職責。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和國有林區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業、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內部治安工作。公安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單位內部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公安機關監督檢查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監督檢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壹)單位按照《條例》的規定制定並落實內部安全制度;

(二)單位主要負責人落實內部治安保衛責任制;

(三)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立和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的配備;

(四)出入境登記、警衛看護、巡邏檢查、重要部位重點保護、安全隱患排查處理等內部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公共安全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維護;

(六)內部公安機構和治安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七)單位管理範圍內的人員遵守單位內部安全制度;

(八)單位內部保安人員接受相關法律知識和保安業務、技能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公安機關對治安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檢查,除執行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監督檢查下列事項:

(壹)公安機構的設立和人員編制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二)確定公共安全的重要部位;

(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公共安全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實行重點保護;

(四)制定本單位內部突發公共安全事件處置預案並組織演練;

(五)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對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壹)要求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就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二)查閱、調取、復制與公安工作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三)現場檢查本單位治安保衛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檢查本單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範設施的建立和運行情況;

(四)利用監控設備檢查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落實情況;

(五)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方式。監督檢查可以采取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檢查等方式進行。,警察人數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

第七條監督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發現的治安隱患,交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核對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對記錄有異議的,應當允許其說明理由;拒絕簽字的,檢查民警應在《檢查筆錄》上註明。

第八條單位違反《條例》規定,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處以警告。責令單位限期整改治安隱患時,應當制作《責令限期整改治安隱患通知書》,詳細說明具體隱患和相應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責令限期整改治安隱患通知書》應當自檢查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被檢查單位。安全隱患整改期間,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確保安全。

第九條單位認為有正當理由未在整改期限內完成安全隱患整改的,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前向發出《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延期整改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延期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並送達《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安全隱患通知書》。整改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條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安全隱患的,應當自整改期限屆滿或者延長整改期限的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並自復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並送達復查意見通知書。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屆滿前,單位認為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的治安隱患已經提前完成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提前復查治安隱患整改情況的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單位申請的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查整改情況,並在審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並送達《審查意見通知書》。

經審查,由於客觀原因,安全隱患整改難以達到規定要求,且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眾* * *安全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通知上壹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整改情況無正當理由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逾期不整改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治安隱患,並可以根據需要在壹定範圍內予以通報,督促單位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壹條單位違反條例規定,有下列治安隱患之壹,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眾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對單位處以65438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的罰款。 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者公私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65438元以上0萬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建立和落實主要負責人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實內部安全制度的;

(三)未設置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的;

(四)未根據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治安保衛人員的;

(五)內部保安人員未接受相關法律知識和保安業務、技能及相關專業知識培訓和考核的;

(六)內部保衛機構和保衛人員未履行《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職責的。

第十二條單位違反《條例》規定,有下列安全隱患之壹,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仍未整改,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元+0萬元、3萬元的罰款。 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者公私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制定和實施內部安全措施的;

(二)治安重點單位未配備治安保衛機構和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

(三)治安重點單位未確定本單位治安重要部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必要的技術防範設施,對治安重要部位實施重點保護的;

(四)治安重點單位未制定內部治安應急處置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實,造成本單位管理範圍內人員嚴重違反內部治安制度,治安問題突出的。第十三條單位違反《條例》規定,有第十壹條規定的,

第十二條治安隱患之壹,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照各條規定處罰外,還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按規定制作和送達法律文書,超過規定時限審查本單位整改情況和檢查群眾舉報、投訴情況,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行為,經指出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被責令限期整改治安隱患的單位,未經復查或者經復查治安隱患仍未整改,並已作出復查合格決定,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和公私財產損失的;

(三)故意刁難單位或者當事人的;

(四)在監督檢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五)違法處罰;

(六)故意泄露國家秘密和參與監督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的;

(七)有其他失職行為的。第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機關、團體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內部公安機構沒有責任在該單位周圍進行巡邏和檢查。

法律依據: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安全保衛條例》第十壹條單位內部安全保衛機構和安全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治安宣傳教育,落實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安全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進出的物品和車輛;

(三)開展本單位範圍內的治安巡邏和檢查,建立治安隱患巡邏、檢查和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秩序,制止單位內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案件立即報警,並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處置工作;

(五)監督內部安全設施建設和維護的實施。

  • 上一篇:大唐都繁榮了嗎?
  • 下一篇:【網上代理記賬】確認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權轉讓的效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