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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債權但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

法律主觀性:

壹、最高額抵押合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額債權內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設立前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讓給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

二、最高額抵押有什麽特點?

(壹)最高額抵押是限額抵押。抵押設立時,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抵押財產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無論未來實際債權如何增減,抵押權人只能在最大債權額內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實際債權超過最高額限制的,以抵押設立時約定的最高額債權優先受償,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實際債權額低於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額為準。

(二)最高額抵押是為將要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將要發生的債權”是指設定抵押權時尚未發生而在抵押期間將要發生的債權。

(3)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最高額是確定的,但實際金額是不確定的。最高額抵押設立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未來債權的履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確定最高額保證額,在該最高額保證額內對債權進行擔保。

(四)最高額抵押是為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壹定期間”不僅指債權發生的期間,也指抵押擔保的期間。“連續債權”是指發生的債權數量不確定,且接連發生。“為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是指在所擔保的最高額債權範圍內,為壹定期間內重復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例如,如果最高債權額為654.38+0萬元,保證期間為壹年,則無論壹年內發生多少債權,只要債權總額不超過654.38+0萬元,這些債權就可以在抵押財產上優先受償。

三、最高額抵押的構成是什麽?

(壹)承包合同的原因。因果聯系合同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為壹定時期內債權債務的連續發生而訂立的壹般合同,也是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壹系列債權債務的概括。它具有連續和不特定兩個特征,但不是特定的、具體的債權債務關系。

(2)最大金額。最高額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最大範圍,也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必要條件。因為最高額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的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額,而被擔保的債權在決算前是未來可能的、不確定的,如果沒有最高額,就沒有抵押擔保的最高額;

(3)決算期。最終清償期是指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的時間。因為最高額抵押在設立時只定義了壹個範圍,在壹定期間內,債權數額可以在最高額抵押的範圍內隨時變動,所以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數額並不是抵押所擔保的實際數額,所以需要設定壹個最終清償期限。學者形象地將最高額抵押擔保稱為框架或合子控制權,認為:“由於最高額的存在,有人也稱之為框架或合子控制權。框架被最大限度包圍,基礎關系產生的債權可以從框架的入口進入,所以特定的債權能否進入框架,是有擔保的債權,即受當事人約定的基礎關系(入口)控制。”不無道理,其中框框所圍的範圍為最高額,基礎關系產生的債權為原因溝通合同,框框入口關閉時為最高額抵押的確定時間。

綜上所述,我國民法典對最高額抵押權做了很多規定,也出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可以極大地促進經濟發展,方便經濟往來,提高經濟效率。希望對妳有幫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20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壹定期間內將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內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設立前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讓給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21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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