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協會於1966年通過的《赫爾辛基規則》是最早和最常被引用的國際淡水文件之壹。第四條提出的基本原則承認國際流域的每個國家都有權合理、公平地使用流域內的水。除公平利用原則外,第10條還規定,各國不得在國際流域造成任何新形式的汙染或加重水的現有汙染程度,這可能對流域內另壹國領土造成嚴重損害。該國應采取壹切合理措施減少現有的各種汙染,以免在該流域的另壹國領土上造成損害。然而,這壹規則受到了批評,因為它沒有明確規定如何使用和消耗水資源,沒有約束力。然而,《赫爾辛基規則》在其他國際會議上被廣泛引用和發展。
1972年斯德哥爾摩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提出的宣言中,原則2——“為了這壹代人和後代人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中的代表性標本,必須通過周密的規劃或妥善的管理加以保護”,原則3——“在保護地球水資源方面應加強國際合作”,《裏約宣言》更為重要。這壹方面說明國際社會對淡水危機的認識進壹步加深,同時也說明人類面臨的淡水危機越來越嚴重。
65438-0977年,第壹屆聯合國水資源大會在阿根廷馬德普拉塔召開,通過了《馬德普拉塔行動計劃》。大會建議研究可用於管理* * * *所享有的水資源的方法,制定同樣的計劃並實施必要的機制來協調水資源的利用,並提出“關於* * * *所享有的水資源的使用、管理和開發,所有國家都應考慮到每個國家的權利...以便平等利用這些權利。”
1972斯德哥爾摩宣言指出“地球生產非常重要的可再生資源的能力必須得到維持,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得到恢復或提高”,為保護全球淡水資源提供了方向,會議行動計劃呼籲開展國際合作與協作,防止淡水汙染,保護整個水資源。
(建議51-55)。此後,1982的《內羅畢宣言》和1992的《裏約宣言》也重申了對淡水資源的保護。1992年6月3日至6月4日在裏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通過了影響深遠的《21世紀議程》。《21世紀議程》在其第18章“保護淡水資源的質量和供應:采取綜合辦法開發、管理和利用水資源”中,就水資源的綜合開發和管理、水資源評價以及保護水資源、水質和水生態系統提出了詳細的建議和規定,以期滿足所有國家在實現可持續發展中對淡水的需求。
《21世紀議程》規定,必須以綜合方式規劃和管理水資源,這必須涵蓋各種相關的淡水水體,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時必須適當考慮水的數量和質量。水資源綜合管理的基本思想是,水是生態系統的組成部分,是壹種自然資源、社會商品和有價值的商品。水資源的數量和質量決定了其使用性質。
對國際河流生態系統最有力的保護是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1981年,負責國際法發展和編纂的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開始制定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1990通過了國際水環境保護條款。1997年5月5日,根據國際法委員會的規定,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這壹框架公約包括四類條款:適用於所有國際水道的壹般規則(第5-10條),執行這些規則的程序規則(第11-19條和第29-32條),以及關於淡水保護、養護和管理的實質性條款(第20-28條)。根據該公約,水道國應在各自領土內以公平合理的方式使用國際水道,以最適當和可持續的方式使用國際水道,從而充分保護國際水道。此外,水道國應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參與國際水道的利用、開發和保護,並有義務在國際水道的保護和開發方面進行合作。各國有義務采取壹切適當措施,防止對其他水道國造成重大損害。任何造成這種損害的國家都應與受影響的國家協商消除或減少這種損害,並在必要時討論賠償損失的問題。《公約》要求水道國保護、保全和管理國際水道及其水質,特別是保護水道的生態系統。《公約》倡導的措施包括:a .確定相同的水質目標和排放標準,對集中式和分散式汙染源采用適宜的技術和方法,確定應禁止、限制或監測的物質清單。b .保護水道的生物資源應是汙染防治的目標。c .關於水道的管理,《公約》要求建立壹個共同管理機制。
國際淡水資源保護的高潮是2003年的國際淡水年。2003年3月,第三屆世界水論壇在日本京都舉行,來自165個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 * * 1000人參加了會議。根據《21世紀議程》的有關規定,大會決定2003年為國際淡水年。會議廣泛討論了水危機的嚴重性和采取積極行動遏制水危機的緊迫性。討論的主題包括供水、水與氣候、水與交通、水與文化多樣性、水與衛生設施、水汙染與衛生、水與能源、水與食品、水與性別平等、水與環境、水信息與管理、水與扶貧等。,目的是讓更多的人獲得足夠的水和飲用水。自20世紀60年代末以來,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或歐洲委員會等區域性國際組織制定了壹些關於國際河流的文件,這些文件壹般不具有約束力。在1990年代,這些文件中提出的原則轉化為條約。
歐洲作為壹體化相對發達的地區,在區域淡水保護方面走在前列。早在1968年5月6日,歐洲理事會就通過了《歐洲水憲章》。今天,其中提出的大部分原則都是公認的事實。此後不久,在9月1968,16日,歐盟理事會主持通過了《關於限制在洗滌產品中使用某些洗滌劑的歐洲協議》。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也發布了壹些關於保護水資源的建議,包括1970關於保護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石油和石油產品影響的建議。在1980至1990的十年間,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水小組起草了壹系列關於邊界水合作的文件。總之,政治、經濟、文化高度融合的歐洲和歐盟,在淡水資源的區域性保護方面為世界樹立了榜樣。
(1)歐洲保護和利用跨界河流和國際湖泊公約
1992 3月17日,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在赫爾辛基通過了《保護與利用跨界河流和國際湖泊公約》,又稱《赫爾辛基公約》,適用於整個歐洲、加拿大和美國。該公約已經生效,並已成為今後關於多瑙河和歐洲其他區域河流的協定的範本。
赫爾辛基公約不是壹個正式的框架公約,它要求歐洲和北美對河流采取壹致的方法。在某種程度上,它融合了兩種國際法規則:關於跨界汙染的規則和專門防止河流汙染的規則。《赫爾辛基公約》締約方於1999年6月通過了《倫敦水與健康議定書》。該議定書的目標是在各個層面促進對人類健康的保護,改善水資源管理,包括保護水生態系統,並確保所有人都能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獲得飲用水和清潔水。
(2)歐盟淡水管理-指令模式
作為壹個準聯邦實體,歐洲聯盟(歐洲聯盟的前身)將成員國的領土視為壹個整體,而不僅僅是跨界水域。歐洲最重要的水汙染控制指令是針對向歐洲水環境(包括領水和內水)排放壹些危險物質造成的汙染(指令76/464)。1979 17年2月17日,歐盟通過了另壹項專門針對地下水的指令80/68:關於保護地下水免受某些有害物質汙染的指令。兩個重要說明附有相關列表。歐洲國家制定的水汙染指令要麽規定排放標準,要麽進行質量控制,要麽兩者兼而有之。此外,歐洲聯盟還通過了許多其他指令,規定了不同水源和不同用途的質量標準。壹個多世紀以來,有許多關於國際河流或湖泊的條約,但起初,這些水域不是為了保護淡水資源,而是為了航行、捕魚和防洪。雖然壹些國家之間簽訂的解決邊界問題的條約中有防治水汙染的條款,但以保護淡水為主要目標的國際條約卻很少。自1960年代以來,各大洲的國家之間締結了許多專門保護國際河流或湖泊的條約。
在歐洲,對萊茵河的保護由來已久,為保護萊茵河制定了重要的條約體系。專門從事萊茵河利用和保護的國際組織有兩個,壹個是成立於1815的萊茵河航海中心委員會,另壹個是成立於1963的萊茵河國際委員會。前者制定了壹些具有約束力的法規,防止河水的碳氫化合物汙染,禁止或限制某些危險品的運輸,並在1996中制定了《萊茵河航行廢物收集和處理公約》。後者於1998年10月22日通過了《保護萊茵河公約》,進壹步發展了1976年《保護萊茵河免受化學汙染波恩公約》。從整體上考慮萊茵河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將河流、河流沿岸和河流影響區壹起考慮,不僅適用於萊茵河,也適用於與之相連的地下水。2001和1年“萊茵河部長級會議”通過的新《萊茵河協議》取代了《波恩公約》,成為萊茵河沿岸國家和東歐國家相互合作的基礎。其他相關的歐洲公約也建立了類似的機制來控制國際河流汙染。1990年,德國、捷克斯洛伐克和歐盟成立了保護易北河國際委員會。三方協議的目的是使河流得到利用,特別是在提供飲用水和農業用水方面,盡可能實現物種多樣性的自然生態系統,減少易北河流域對北海的汙染。1994年6月11中東歐國家和歐洲國家通過了《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多瑙河合作公約》(以下簡稱《多瑙河公約》),該公約旨在實現可持續和平衡的水資源管理,包括保護、改善和合理利用江河流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在現有的保護陸地水環境的條約中,《多瑙河公約》是最先進的,因為它采用了壹種全面的方法。1994年4月,法國、荷蘭、比利時簽署了兩個適用於默茲河和蓋爾代特河的協議,頗具特色。這兩項協定的獨特之處在於它們區分了水系和河流流域。
在北美,已經建立了兩個關於陸地水域的條約制度,壹個關於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邊界水域,另壹個關於美國和墨西哥之間的邊界水域。英美兩國於1909年簽訂了《美加邊界水及相關問題條約》,其中有壹條規定美加邊界水不得被汙染的條款,但該條款的執行情況並不盡如人意,五大湖仍然受到嚴重汙染的困擾。20世紀60年代,美國和加拿大重新努力履行義務,分別於1972和1978簽署了《大湖水質協議》,重申了對大湖水系的相關規定。1987年,兩國簽署了《美國和加拿大大湖水質協議》,旨在“恢復和維持大湖流域生態系統水域的化學、物理和生物的統壹”,這不能不說是對淡水資源保護認識的進壹步提高和新發展。美國和墨西哥之間的邊界也存在與水資源有關的嚴重環境問題。為解決水資源分配問題,兩國分別於1906和1944年締結了《格蘭德河灌溉公約》和《科羅拉多河、蒂華納河和格蘭德河河水利用條約》。條約關註水的分配,卻忽視了水環境的保護。從65438到0983,美國和墨西哥簽署了新的框架協議,同意在邊境環境問題上進行合作。這是兩國首次承認他們有義務防止邊境汙染。該協定的四個附件中有兩個是關於邊界水域的利用和保護。
在亞洲,人們在采用全流域方法方面取得了進展。南亞水管理方面跨國合作的例子包括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間的印度河流域水資源共享協定、印度和孟加拉國之間受到稱贊的"水資源共享條約"、印度-不丹水電開發合作以及印度-尼泊爾跨國河流管理合作。然而,關於亞洲國際河流和湖泊的條約主要是關於水的利用而不是保護。1992年孟加拉國與印度的《恒河流域條約》和1996年印度與尼泊爾的《馬哈卡利河綜合開發條約》就是很好的例子。其主要目標是澄清締約方享有的水量。1995《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關於約旦河兩岸和加沙地帶的臨時協定》主要是關於水資源的享有。在保護亞洲陸地水域方面比較重要的條約是柬埔寨、老撾、泰國和越南在1995年通過的《湄公河流域可持續發展合作協定》。該協議采用流域法,因此適用範圍廣,但缺少河流上遊國中國的參與。
在非洲,實施了壹項新的政策改革,即轉向水資源綜合管理(IWRM)。水資源綜合管理不限於國家壹級,還包括兩個或更多國家共享的流域管理。1963尼日爾河流域協定規定,沿岸國將合作研究和實施任何可能對河流系統的某壹方面、其支流和次支流、水域的衛生條件和動植物的生物特性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1978《岡比亞河協定》也有類似規定。1994年,肯尼亞、坦桑尼亞和烏幹達簽署了維多利亞湖三方環境管理規劃籌備協議。在此基礎上,1995建立了全球環境基金基金項目,其重點是漁業管理、汙染控制、雜草入侵控制和流域地區的利用管理。1995年,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通過了《共享河流系統議定書》,確立了利益壹致、密切合作的原則。1999頒布的“尼羅河流域草案”是尼羅河流經的10個國家之間的聯合項目,旨在確保可持續資源的開發、安全、合作和經濟聯盟。
在拉丁美洲,阿根廷和烏拉圭在1975年制定了烏拉圭河憲章,目的是通過條約設立的委員會協調兩國采取適當措施,防止生態失衡,控制合理和集水區域的雜物和其他有害物質。1995,阿根廷、玻利維亞和巴拉圭成立了壹個三方委員會開發皮科馬約河流域。這個機構將監督河水的質量,並提出具體汙染物的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