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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國際私法立法改革體現在哪些方面?

中國現行的國際私法植根於計劃經濟的土壤,與時代和中國改革開放的要求相差甚遠。世紀之交,中國即將加入世貿組織,中國國際私法的改革面臨著歷史性的機遇。本文著眼於中國國際私法的特點,分析其不足,提出完善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具體構想。

關鍵詞:中國國際私法特征;立法缺陷;立法趨勢

在當代中國的整個法律體系中,實體法、程序法和沖突法三位壹體構成了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整體,但它們的發展極不平衡。其中,作為國際私法核心的沖突法立法,長期以來嚴重滯後於司法實踐和我國改革開放的實踐。然而,在中國法律發展的歷史長河中,國際私法立法有過輝煌的昨天。中國的國際私法歷史悠久,可以追溯到7世紀繁榮的唐朝。《唐永會法》“名例”中關於“變外國人為對方”的法律沖突規定,在立法技術上是壹流的,這說明中國是最早制定國際私法的國家之壹。但由於唐代以後封建王朝的閉關鎖國政策,唐代形成的中國古代國際私法的種子未能持久,中國的國際私法立法沈寂了壹千多年,直到北洋政府於1918年頒布了《法律適用條例》。新中國成立後,由於歷史原因,我國國內立法步履蹣跚,尤其是國際私法立法,長期缺乏成文的國際私法。直到改革開放的第七個年頭,中國特色的國際私法規範才正式進入立法階段。

在新世紀的轉折點上,在中國即將加入世貿組織之際,回顧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曲折歷程,正確評價和分析立法現狀,對於完善中國國際私法立法,促進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協調發展,確保中國按照世貿組織規則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壹、當代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特點

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私法作為壹種“舶來品”,屬於國際通行的“遊戲規則”,與壹般的國內法有很大不同。國外壹些國際私法同行總是以懷疑的眼光看待中國的現行立法,不相信中國也有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私法規範。除了偏見,他們對中國的國際私法缺乏更多的了解,國內的壹些學者也很傲慢,總認為中國的國際私法沒用。當然,從總體上看,中國目前的國際私法落後於國際社會國際私法發展的平均水平。但是,與其他國家的國際私法相比,相當壹部分法律規定各有優勢,有些規定甚至是創新性的,與國際私法立法水平先進的國家相比並不遜色。在短短的十五年時間裏,中國國際私法實現了從無到有、從少到多的歷史性轉變,中國特色的國際私法法律框架初步形成。與其他國家的國際私法相比,中國的國際私法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第壹,立法起步晚,但起點很高。國際私法的壹些規定借鑒了現代國際私法立法的先進經驗和國際私法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

國內學者普遍認為,新中國國際私法的成文立法始於1985年3、4月,當時我國先後頒布了《涉外經濟合同法》和《繼承法》,分別規定了涉外合同和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但嚴格來說,中國當代國際私法的成文法律規定最早出現在1983年國務院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條例》第15條規定:“合營企業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解決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這雖然是單方面的沖突規範,但其意義非同尋常,它標誌著中國告別了缺乏成文國際私法的時代。我國國際私法雖然起步較晚,但客觀上為我國立法借鑒和移植外國和國際國際私法的最新立法成果創造了條件。如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制度采用當代國際私法最新理論最密切聯系原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采用特征履行理論,對正常情況下如何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推斷十三種合同的法律適用作出具體規定。其中壹些條款直接移植自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於1985年通過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這種區分不同類型合同並分別確定準據法的方法,體現了合同準據法的發展趨勢。再如,《民法通則》第148條對扶養關系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以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而不是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作為涉外扶養關系的準據法。第146條將當事人的國內法和住所地法作為侵權債法律適用的補充原則。這些規定不僅在立法上頗具創新性,而且體現了當代國際私法立法所倡導的保護弱者利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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