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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什麽要尊重和保護人權?

私有財產權——加強國家權利保護與公共利益優先的結合。

這項憲法修正案加強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權不受侵犯。“不受侵害,包括不受私人財產權主體以外的個人和其他組織的侵害,也包括不受國家公權力的侵害。只要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就受國家保護。在建國到改革開放的漫長歷史時期,由於受經濟體制和意識形態的影響,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保護長期被忽視,因此有必要在憲法中加強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但是,我們不能走向另壹個極端,把“私有財產權”上升到神聖至高無上的高度。現代憲政史的壹個基本特征就是私有財產權從神聖到非神聖,從至高無上的權利到相對的權利。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是壹種法定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但不是最高位的權利,不能用來排斥公民的其他權利。相反,當公民的私有財產權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沖突,與人的生存權、生命權、平等權和人格尊嚴發生沖突時,也必須做出適當的讓步。生存權和發展權是我國人民的首要人權。當人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與他們的生命權、平等權、人格尊嚴權和私有財產權發生沖突時,國家應優先保護前者,並對後者進行必要的限制。《憲法》關於社會權利的規定體現了這壹基本理念。這次憲法修正案在加強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權的同時,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在給予補償的條件下,可以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

少數群體的權利——國家實行積極的差別待遇。

這裏所說的少數群體也可以表述為弱勢群體,主要指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華僑、歸僑、僑眷等。中國的少數民族群體與相應的多數民族群體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家庭等方面應享有同等權利,其社會理念得到全國人民的廣泛認同。同時,我國憲法和法律也有明確規定。然而,由於歷史原因,少數人和多數人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著真正的差距,這將妨礙他們享有實際的平等權利。因此,為了幫助少數民族在各方面享有實際的平等權利,中國對他們的權利給予特殊保護,實行積極的差別待遇。以國家對少數人權利的特殊保護和積極差別待遇為例。在政治權利方面,中國各少數民族和漢族人民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各級地方事務,少數民族參與管理國家的權利得到特別保障。國家還十分重視保障少數民族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真正實現,實行積極扶持政策,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社會和文化事業,動員和組織漢族發達地區支援少數民族地區。國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發展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文學、藝術和體育活動。國家還保護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華僑、歸僑及其親屬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國有企事業單位在裁員時不能裁華僑、歸僑、僑眷。對於老人、兒童和殘疾人,中國有尊老愛幼、扶貧濟困的文化傳統,國家有深厚的文化基礎支持對他們的權利進行特殊保護。

救濟權——強化人大職能,擴大司法救濟範圍

我國所有國家機關都有“尊重和保護人權”的責任,也有在不同層次和不同方面向被侵權者提供救濟的責任。當前,我國的權利救濟應著眼於兩個方面:壹是強化人大職能,二是擴大司法救濟範圍。強化人大在人權救濟中的職能,最重要的是強化我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職能。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認真履行對人權保護和人權救濟的監督職責。這裏可以分為兩個方面。第壹個方面是對各級政府行政行為的監督責任。我國人民生存權、發展權和社會權的實現需要國家采取相應措施予以保障。這裏的國家主要是指承擔日常行政事務的各級政府。如何監督政府采取相應措施保障人權的實現?公民直接提起司法訴訟是不現實的,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過度侵犯。用司法判決代替政府政策的制定對於司法任意性來說具有潛在的危險。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認為,國家維護生存權、發展權和社會權的政策和行動是不可訴的。但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責任敦促政府采取必要的政策和措施,保護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和社會權。必要時,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由各級政府執行。第二個方面,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當然不可能對侵犯人權的具體案件承擔救濟職責,但選擇典型案件,對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質詢,甚至依法組成調查委員會,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並作出決定,也是必要的方法。壹些西方國家對影響較大的侵犯人權案件,特別是涉及政府的案件,由議會直接組織調查的方法值得借鑒。為了擴大我國人權司法救濟的範圍,將公民的民主權利和政治權利納入司法保護的範圍勢在必行。如果中國公民的民主權利和政治權利受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犯,除少數情況外,我國的司法保護基本是空白。我國選舉法規定,在人民代表直接選舉中,選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經申訴程序後,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國的刑法和選舉法也規定了對破壞選舉的處罰措施。此外,司法保護幾乎沒有進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領域。

比如,我國憲法規定了基層自治制度,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是基層自治組織,其成員由居民民主選舉產生。我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自治組織只是指導與協助的關系,而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構不能撤換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成員,但實際上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在首都北京,發生了鄉政府罷免村委會主任的事件。被非法免職的村主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政治權利,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均未被受理,主任的合法權利喪失。目前,中國正在積極準備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政治權利是壹種可訴、可救濟、可訴的權利,得到了世界各國的廣泛認可。因此,我們應該從保障人權和履行國家義務的角度認真對待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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