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立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本地區進出口化妝品的監督管理。第四條進出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化妝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二章進口化妝品的檢驗檢疫第五條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我國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和我國與出口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議定書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對進口化妝品實施檢驗檢疫。
我國未制定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的,可以參照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國外相關標準進行檢驗。第六條進口化妝品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便利貿易和進口檢驗的需要,指定其他檢驗場所。第七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進口化妝品收貨人進行備案。進口化妝品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化妝品流向,記錄期限不少於2年。第八條進口化妝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報檢,並提供收貨人備案編號。
首次進口的化妝品應提供以下文件:
(壹)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正常使用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聲明;
(2)產品配方;
(三)已獲得國家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者備案證明;
(四)國家未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物質的相關安全評估材料;
2.允許在生產國(地區)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或者原產地證明;
(五)除前四項外,銷售包裝化妝品還應當提交中文標簽樣本、外文標簽和譯文;
(六)未包裝銷售的化妝品成品還應當包括產品名稱、數量/重量、規格、產地、生產批號和有效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添加包裝的目的地名稱、添加包裝的工廠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七)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提供上述文件復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原件。第九條進口化妝品在取得檢驗檢疫證書前,應當存放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讓、銷售或者使用。第十條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後,對進口化妝品實施檢驗檢疫,包括現場檢驗、采樣留樣、實驗室檢驗、發證等。第十壹條現場檢查的內容包括貨證相符、產品包裝、標簽版式、產品感官性狀、運輸工具、容器或者儲存場所的衛生狀況。第十二條進口化妝品的標識應當符合中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化妝品標簽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進行審查,並對質量相關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檢驗。第十三條進口化妝品的抽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樣品數量應當滿足檢驗、復驗和備查的需要。在下列情況下,應加緊取樣:
(壹)首次進口的;
(二)出現過質量安全問題的;
(三)進口量比較大。
檢驗檢疫機構抽樣時,應當出具印有編號並加蓋檢驗檢疫業務印章的《抽樣/采樣證明》,由抽樣人和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雙方簽字。
樣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合格樣品自抽樣後保存4個月,特殊用途化妝品合格樣品自證書簽發後保存1年,不合格樣品保存至保質期結束。案件調查所涉及的樣品應當保存至案件終結。第十四條需要進行實驗室檢驗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確定檢驗項目和要求,並將樣品送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應按要求進行檢驗,並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