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學的發展,人類在海洋上的科學研究和經濟活動範圍不斷擴大,有關海洋的國際法律法規日益增多。這壹領域的法律法規已經發展成為壹個相對完整和獨立的新的國際法部門或分支——海洋法。海洋法是各種海域的法律地位,各國在各種海域的航行、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科學研究等活動,以及海洋環境保護的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的總稱。
具體來說,海洋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1.各種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根據1982《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海洋包括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和國際海底。這些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2.國家在不同海域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海洋法還包括各國在利用海洋方面的合作和應遵守的規則,以及爭端的解決。
7月5日,1993,中國遠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所屬貨輪“銀河”號從天津港裝載700多箱貨物,駛向中東。8月1日,美國謊稱該貨船運輸化學武器前體,公然派軍艦和飛機對該船進行騷擾,致使“銀河”號正常航行受阻,在公海漂流20多天,使中遠遭受嚴重經濟損失。美國政府的行為踐踏了國際關系準則,違反了“公海自由”的國際海洋法規。
所謂公海,是指“不包括在該國專屬經濟區、領海、內水或群島國群島水域之內的壹切海域”。也就是說,公海不屬於任何壹個國家的領海,而是為世界各國所有。因此,任何國家都不能聲稱對公海擁有權利或據為己有。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沿海國家和內陸國都享有公海自由的權利。
“公海自由”是19世紀以來公認的習慣國際法規則,是公海制度的基礎。相關國際文件有明確規定。英國法學家奧本海默說:“‘公海自由’壹詞意味著公海不屬於也永遠不可能屬於任何國家的主權。因此,由於公海不是任何國家的領土,任何國家通常不在公海的任何部分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或警察權利。”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島和設施的自由、捕魚自由和科學研究自由。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壹項古老而普遍的原則。這是國際航行和世界貿易的必要條件,也是沿海國家和內陸國同樣享有的航行自由權。船舶只受船旗國管轄,外國無權在公海設置任何會妨礙航行自由的禁區。但在航行過程中,遇到其他船舶時,必須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安全避讓,承擔國際救助公約規定的義務,救助海上有生命危險的人。
飛越自由是指所有國家的飛機都享有海上飛越自由。這是航行自由向空中的擴展。但是,空中飛行必須遵守國際航空規則,以確保飛行安全。
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也是國際法主體的權利之壹。隨著“海洋世紀”的到來,人類進入了信息時代,逐漸實現了經濟全球化。光纜通信和管道運輸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重要載體,各國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是時代發展的需要。但是,當電纜和管道通過沿海國管轄的大陸架時,其路線必須得到沿海國的批準,沿海國有權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管道造成的汙染,同時也應適當註意已鋪設的電纜和管道的安全不應受到妨礙。
捕魚自由是由來已久的傳統自由。由於高科技捕撈,漁業資源將日益枯竭,國際競爭空前激烈。國際社會必須挺身而出,對其享有的自由施加嚴格限制。1996年8月4日,以協商壹致方式通過了《執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和管理跨界魚類和高度洄遊魚類的規定的協定》,這實際上宣告了公海自由捕魚時代的結束,世界捕魚進入了按協定捕魚的新時代。
建造國際法允許的人工島和其他設施的自由是公海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海洋科學技術的發展,對海洋的探索和研究日益廣泛。《公約》增加了這種自由,各國可以在海上建設用於和平目的的人工島和設施。但是,在沿海國的大陸架上進行建設必須得到該國的批準,海上航行和經濟活動不應受到阻礙。在1972年5月生效的《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放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條約》中,各締約國承諾不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放置任何核武器或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以及專門用於儲存、試驗或使用此類武器的建築物、發射器和其他設備,體現了和平利用公海的宗旨。
科學研究自由是《公約》為進壹步促進全球海洋開發利用,便利海洋科學研究的進行和發展而新確立的各國所擁有的壹種自由。但是,未經沿海國家同意,不能在這些國家的大陸架上進行這種科學研究活動。此外,科學研究必須為和平目的進行,並使用符合《公約》要求的科學方法和工具。它還應遵守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法律制度,不幹涉其他合法的海洋活動。從上面可以看出,公海是自由的,但自由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只有從公海是人類的共同遺產和確保人類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的角度來開發和利用海洋,才能正確行使各種自由權利,確保海洋事業健康持久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