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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的規範性文件;落實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州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推動建立全州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公務員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負責依據公務員法對行政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的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免、培訓、辭退等工作進行綜合管理。
指導和協調州政府各部門和縣市政府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制定特殊人才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榮譽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公務員績效考核。
(四)負責促進就業,制定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就業援助制度,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建立統籌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體系;牽頭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做好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和按規定實施社會保障的監督工作。
(六)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指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和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負責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支付標準、診療項目、用藥範圍和服務設施、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費用結算審核、基本醫療保險醫療管理和監督、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等管理辦法和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醫療體制改革相關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制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標準;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政策;制定企業和職工工資收入的宏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參與州級企業勞動模範評選。
(九)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率先深化專業技術人員評價和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和培養;負責我州人才引進項目和聘請外國專家的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和勞動關系協調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受理人事勞動信訪事項,協調有關部門處理與人事勞動保障有關的重大信訪事項或突發事件。
(十四)負責泉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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