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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企業和個體戶有什麽區別?

個體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1,法律地位不同

個體工商戶

從個體工商戶的定義可以看出,個體工商戶在法律性質上還是自然人。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民法通則中關於個體工商戶的規定在第二章“自然人”的標題下。更多的是個體工商戶以公民個人的名義進行合法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

顧名思義,個人獨資企業首先屬於“企業”。在民事、行政、經濟和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壹種形式,可以以企業本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

2.不同的投資者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是自然人或家庭。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是自然人(必須18周歲以上)。

3.不同的管理主體

個體工商戶

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家庭。如屬家庭經營,則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的姓名須同時存檔。

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可以自行管理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請他人管理事務。可見,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可以分離的,更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特點。

4.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嗎?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因為本質上是自然人,所以不能設立分支機構。所以雖然2011修訂了《個體工商戶條例》,去掉了個體工商戶的雇工人數(以前只有壹兩個幫工,三五個學徒),但是由於不能設立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規模普遍較小。

個人獨資企業

《獨資企業法》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所以壹般來說,個人獨資企業的規模要大於個體工商戶。

5.投資者能改變嗎?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雖然可以使用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但並不意味著自然人之外出現了新的主體,因此不存在個體工商戶轉讓或變更投資人的可能性。如果原出資人通過轉讓營業執照的方式允許家庭成員以外的第三方實際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關於“規定,外地註冊經營者需要與實際經營者* * *承擔民事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改變其投資者。

6.不同的清算要求

個體工商戶

由於個體工商戶本質上是自然人而非企業,當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時,可以不經過清算程序,直接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

與個體工商戶不同,《個體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可以辦理個人獨資企業的註銷手續。但需要註意的是,根據《個體工商戶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五年內,債權人要求原投資人償還其存續期間的債務的,由原投資人承擔償還責任。

7.不同的征稅方法。

個體工商戶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辦法》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就其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營業收入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年經營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的納稅人為其投資人,應在每月或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次年3月31前結清收入。根據是否符合《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建賬標準,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方式分為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

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同的是,《個人獨資企業法》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的納稅方式是以查賬征收為原則,除非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查賬征收的條件。

希望以上回答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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