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做醫療損害鑒定
1.雙方協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 * *書面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醫患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填寫鑒定委托書,並分別簽字。
(2)醫療代理人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以備查驗,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提供代理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備案。
(三)患者和/或其代理人應當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出示患者身份證或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托書,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和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證,以備查驗,同時將患者身份證、授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相關證明原件提供給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備案。
2.衛生行政部門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首次書面移交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
3.司法機關委托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司法機關直接轉送。
二、醫學鑒定費怎麽交
1.雙方* * *委托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雙方協商預付。
2.衛生行政部門轉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應當預交鑒定費。
3.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報告後,應當轉送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司法部門委托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費由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支付。
5.根據鑒定後的鑒定結果,鑒定費用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或者由衛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決定。
6 .由醫學會財務部門根據物價部門的定價規定收取鑒定費,並出具收據。
三、省醫學會如何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在確認鑒定費用已支付後,醫學會向委托鑒定各方發出書面受理通知(郵寄信件或送達回執),受理日期以付款日期為準。
2.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以交費日為準),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醫療機構提交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住院患者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等原始病歷;
住院病人的原始病歷資料,如住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實驗室檢查(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
搶救危重病人並在規定時間內填寫的原始病歷;
封存的輸液、註射用物品、血液、藥品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的檢驗報告;
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有病歷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由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機構未建立病歷的,由患者提供。
3.當事人應當在接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郵戳為準或者以收到日期為準),提交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材料、書面陳述和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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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提交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相關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住院患者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原始病歷資料;(2)住院病人的原始病歷資料,如住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實驗室檢查(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三)規定時間內急診患者的原始病歷;(四)封存的輸液、註射用物品、血液、藥品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的檢驗報告;(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