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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考核規定

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幹部管理和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壹)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壹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壹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上級領導幹部兼任壹個部門或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實際上是分管該部門或單位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

第三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因職務關系,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第五條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根據幹部管理和監督的需要,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領導幹部任期內進行,也可以在領導幹部不再擔任職務時進行。

第六條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

地方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同級黨委和上壹級審計機關協商後,由上壹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

審計署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國務院總理批準後實施。

第七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幹涉或者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八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保障審計機關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需的機構、人員和經費。

第二章組織與協調

第十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與同級審計機關設立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合署辦公,負責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由同級審計機關副職領導或同級領導擔任。

第十壹條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經濟責任審計相關政策和制度,監督檢查、交流和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二條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起草與經濟責任審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總結推廣經濟責任審計經驗,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組織部每年提出下壹年度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後,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經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後,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領導幹部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幹部遵紀守法和履行職責為重點,以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任職期間的真實、合法、效益為依據,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地方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要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對直接主管部門的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黨政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本部門(系統)、本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大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對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十八條對上述主要內容進行審計時,應當關註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情況: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遵守有關經濟法規,貫徹黨和國家關於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重大經濟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相關的管理和決策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遵守廉潔從政(聘用)等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幹部由上級領導幹部兼任並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審計內容限於該領導幹部兼任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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