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儀式;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無論法治恢復多久,總會有漏網之魚;無論法治的調整範圍有多廣,總有我們力所不及的地方。從這個意義上說,凡是法治失靈的地方,都是德治可以用的地方,法治不能完全代替德治。1]德治是指道德自律、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設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性和運用。法治和德治在社會治理中應該是相輔相成、相呼應的,即法律和道德相結合,“綜合治理”。中國古代的法律實際上是壹種雙軌制,即兩種制度或法源和形式並存。壹個是國家制定的法律,壹個是“禮法”和“道德法”。這兩種社會調整方式相互配合,將各種社會現象納入其調整範圍。然而,中國當代社會法是社會調節的唯壹手段,作為另壹種調節手段的道德嚴重缺位。這種單壹的法律體系急需調整。因此,有必要研究中國古代“禮”與“法”的關系,吸取其合理內核,建立德治與法治的二元法律體系。
首先,考察了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的關系。
“德”在西周時期是壹個集道德、政治、信仰、謀略於壹體的綜合概念。它要求統治者尊天孝順父母,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使用刑罰,但使用時壹定要慎重。儒家對“德”的繼承和發展,壹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義,主要包括寬仁,認為“德”是治理國家、贏得民心的主要方法;壹方面,它提高了“道德”的地位,認為“道德”高於君權和法律,是行政和司法的指導原則,即主張“以道德為刑罰的主體”。[2]這種儒家的德治是建立在“禮”的基礎上的。“禮者,績也,故物受神之福”。(3)禮的起源與宗教、祭祀、宗法制度有關,體現了社會中的宗法制度。同時,古代中國作為壹個身份社會,也促成了禮的泛濫,兩者相互支撐。但禮儀的範圍很難界定,無所不包,無處不在。它可以是個人生活的基本信念,也可以是治國的根本綱領。它是對他人作出道德判斷和法律判斷的最終依據,也是社會所有制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壹方面對人的行為做出詳細的規定,另壹方面對社會的方方面面做出理論上的抽象。再說說“法”,“刑”平如水;嘿,所以如果妳摸不直,那就走吧。”[4]“平如水”就是公平正義的意思。因此,為了正確理解禮與法的關系,我們必須把它放在中國的古老土壤中,從中國傳統的角度來審視它。
(壹)道德法律化
所謂道德法律化,主要是指立法者借助立法程序,將壹定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規範或規則以法律和國家意誌的形式表達出來,並使之規範化、制度化。
1,周公制禮,入法。
周公的禮制度是對夏、殷的禮進行整理、補充和修訂,使禮的規範進壹步系統化,使禮的原則趨於法律化。“禮,通國,定國,令民,益子孫。”[5]“道德義,非禮勿視;教訓常見,非禮不備;爭論和訴訟,非禮;上下,父子兄弟,非禮;官秀才,非禮;班超治軍,百官行法,不雅威嚴不好。”[6]“夫之禮,天之經,地之意,民之行。”〔7〕
李周設定的基本原則是“親吻”和“尊重”。親尊的壹致性,表現了氏族權力和王權的統壹。“事無禮則不成事,國無禮則不安生。”[8]禮與刑,性質相通,適用互補。違禮即違法,違法即違禮,禮即罰。但是,禮儀和懲罰的適用對象是不同的。俗話說,“妳不能對庶人客氣,但妳不能對醫生客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