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中國北方礦山生態保護與恢復應當遵循節約優先、保護為主、自然恢復為主的原則,堅持統籌規劃、嚴格監管、誰損害誰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城市和北方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北方礦山生態保護與恢復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礦山生態保護與恢復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北方礦山生態保護與恢復工作的領導,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和衛輝市、輝縣市、鳳泉區人民政府建立聯辦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礦山生態保護與恢復的重大問題。
北礦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信息共享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協調推進礦山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北礦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巡查礦山生態保護和恢復情況。
北部礦區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礦山生態保護和恢復,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六條北方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北方礦山的生態保護和恢復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北礦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旅遊、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北礦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北方礦山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和投訴,並為舉報人和投訴人的個人信息保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提供北方礦山生態保護與恢復重大違法案件關鍵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依法對破壞北方礦山生態環境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第二章保護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北方礦山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並納入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第九條編制或者調整北方礦山生態保護與恢復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並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條北方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北方礦山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制定本地區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在衛輝市、輝縣市、鳳泉區的下列區域,禁止新建礦山項目:
(1)南太行旅遊度假區規劃區內;
(2)新鄉市山水林田湖草綜合生態城規劃區內;
(三)按照規定劃定自然保護區、居民區周圍和重要交通幹線、江河湖泊可視範圍內;
(4)特定生態保護紅線內。第十二條北礦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第十壹條規定的區域內的重要地段和部位設立界樁和標識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界樁、標誌。第十三條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開展建設和運營管理,科學制定礦山開采計劃,制定采礦勞動定員、火工品消耗和能源消耗定額方案,采用先進、高效、節能的采選設備、技術和工藝,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減少對北方礦山生態環境的破壞。第十四條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欄、覆蓋、清掃、灑水等措施,防止粉塵汙染。第十五條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設置運輸車輛清洗場所,防止車輛帶泥上路。
運輸砂石、土方、砂漿等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並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時段行駛。
鼓勵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或礦產運輸企業使用新能源汽車。第十六條實行封山育林。北礦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部門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要求,確定適宜封山育林的區域,提出封山育林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三章修復第十七條中國北方礦山生態修復實行誰開發誰修復、誰破壞誰治理的責任機制。修復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依法批準的開發建設活動對北方礦山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修復;
(二)因違法行為造成北礦生態環境破壞的,由造成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修復;
(三)主體責任不能確定的,由北礦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修復。
因違法行為造成北礦生態環境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礦山生態修復責任的,由北礦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修復,所需費用由造成北礦生態環境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