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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論文

壹直以來,道德與法律問題都是中外學者研究的熱點。它們之間既有外在的聯系,又有內在的* * *特征。它們是社會調節的兩大手段,其作用和意義更加明顯。以下是我的道德與法律論文,供大家參考。

道德與法律範文1:大學生法律道德幸福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法律的完善越來越體現人性化和道德化。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在新時期得到了進壹步的闡釋和完善。同時,法律與道德的不可分性反過來又有助於提高人們對生活的幸福體驗,也就是最近所謂的幸福在法律與理性的夾縫中得到了更好的提升。作為新時代的大學生,我們應該帶頭學習、理解和遵守法律,在道德和法律的世界中尋求幸福。

關鍵詞:法律道德大學生幸福

摘要:隨著改革開放的進壹步深化和延續,我國經濟發展逐年大幅度增長,社會各個層面都在不斷改善和提高。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中國正在加速融入法制社會。對於未來社會的每個人來說,沒有法律是不可能生存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所有市場主體都必須遵循統壹的規則或制度。在這個高度管制的社會,法律手段?會越來越廣泛地應用於我們的現實社會關系中。這就意味著,從個人的日常生活行為到偉大成就的創造,都離不開壹定的法律知識或法律技能。當我們以考慮發展、關愛生命的態度來評判實踐的視界時,自然會發現,必備的法律素養已經成為現代公民尤其是青年學生立足社會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

首先,我們來看看道德和法律的關系。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壹個值得不斷探討和研究的問題。早在古希臘奴隸制時代,畢達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應該由少數賢能之士治理國家。這是牛津法律指南對道德的定義嗎?道德和倫理與習俗、社會風俗、法律、習慣和輿論的含義重疊。壹般來說,人們可以說道德是社會以及生活在其中的階級所接受的行為準則?壹般來說,法律是確認和強化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行為;在這個社會中,法律控制是否證明和懲罰不道德的行為?法律和公認的道德並不完全壹致。所謂道德,並不是法律條文或原則性規定的壹部分,而是描述良心和社會控制良好行為的力量的名稱,有時還是自然法的代名詞?。可見,法律不是國家制定的,而是人與人之間或者人與社會之間自然形成的關系規範。但是,法律和道德是兩個層面。法律屬於制度範疇,道德屬於社會意識形態範疇。從唯物主義的觀點來看,道德根植於壹定的社會物質條件,即所謂物質決定意識的原理。恩格斯說:壹切以前的道德理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而社會直到現在還在階級對立中前進,所以道德永遠是階級道德。?這說明道德是建立在壹定的經濟基礎上的,階級社會的道德具有階級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都是為壹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途徑,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動力,是法律的有益補充。沒有道德的法律是冰冷的枷鎖。它只會規定人類應該做和不應該做的各種事情,依法懲罰犯錯的人。這樣的法律註定是人民不能接受和認可的,也是會被人民推翻的。同樣,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最原始的意義,對任何人都不構成警惕和約束,所以國家不能依法治理人民。因此,真正的法律並沒有完全拋開道德的範疇,它以道德為基礎,用手段提高人們對道德的認識。這樣,法律和道德才能相輔相成。

但是,壹個成功的人不僅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質,還要有相當的法律意識。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壹個人的道德品質就無法真正實現。只有心中有法,人才會對做人有所顧忌,不做超越法律界限的違法之事。

現代社會的法律也在朝著人性化發展和完善,法律不再是過去不看事情的真相而只是推理。正是因為法律的道德性,人們的幸福感才與日俱增。在提倡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雖然物質條件的改善帶來了很多新事物,但同時也出現了很多新的社會問題,人們的幸福感日益降低。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有太多的事情要擔心,搶劫和盜竊是常見的,有些人甚至患有恐懼癥。這在壹定程度上需要國家完善相關法律。

前不久看的壹部電視劇《我的青春誰做主》中,主人公十年前觸犯了法律,卻因為害怕受到法律的懲罰而隱瞞了十年的真相。十年後,他再也無法承受良心的譴責和不安,主動向警方自首。他以為等待他的是無盡的牢獄之災,但最終因證據不足被釋放。這個案例系列並沒有告訴我們法律的不公平,只是從側面告訴我們法律的人性化。他犯了罪。雖然他沒有受到法律的懲罰,但這十年來,他所受到的痛苦和折磨,遠遠超過了法律帶來的。他受到了自己和社會各界的道德譴責。在這個層面上,他經歷了他自己?監獄?。在這個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化是完美的。正如劇中人所說,現行法律也是合理的,體現了新時代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題和要求。法律的底線是道德自律。也許正是因為某些人的道德涵養不夠,才需要壹種強制力來調解社會矛盾,而法律恰恰起到了這樣的強制作用。因此,法律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被稱為壹種信仰。個人認為,法律應該是壹種信仰。?公眾法律信仰的生成至關重要,是壹個國家法治的關鍵要素。正因為如此,波爾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壹定要信,否則沒用?會不會廣為流傳,成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都深信不疑的真理原理。?

有了法律和道德的雙重保護,幸福感也會迅速上升。有了法律和道德的互動,社會才有可能出現家家戶戶晚上不用關門的和諧現象。在法律人性化的旗幟下,人們會更加肯定社會主義旗幟的正確性,進而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充滿信心。當人們致力於建設壹個屬於自己的美好時代時,無論做什麽都是有意義的,都能感到幸福。幸福的定義是什麽?我們不是說壹定要生活富足,手裏有錢。我們說的幸福應該上升到精神層面。幸福就是人的心理得到了滿足,人對生活充滿了希望和憧憬,至少有了為美好未來奮鬥的動力。這就是幸福。

最後說說大學生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道德義務。毫無疑問,大學生是我們國家未來的棟梁,中國的未來將由這些特殊的人來創造。所以,作為大學生,我們肩上有很大的勇氣。思想道德修養當然很重要,但遠遠不夠。我們也必須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在守法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中華民族幾千年傳承下來的優良道德。我們要學法、懂法、守法,在法制的軌道上做壹個道德品質良好的人。

參考文獻:道德與人類幸福;法律知識是幸福生活的保障;法律的道德性;讓妳更加自信。

道德法律範文2:法律需要道德抽象嗎?關於法律和道德問題討論最熱烈的是實證主義法學家哈特和自然法學家富勒之間的爭論,這場爭論持續了17年。實證主義法學派堅持法律與道德的分離,即法律與道德的分離論或分離命題,而自然法學派則主張法律與道德的不可分性,即法律與道德的不可分論或結合命題。但僅憑這壹定義,並不能反映辯論雙方的現實意識和態度。本文試圖分析富勒《實證主義與對法律的忠誠》壹文背後的現實意義――答哈特教授。

關鍵詞法律道德實證主義,善法與惡法

中國圖書館分類號:D90文獻識別碼:A篇號:1009-0592(2010)02-001-02。

壹、哈特:爭論的焦點

在哈特教授發表《實證主義與法律和道德的分離》這篇影響深遠、爭議很大的論文之前,實證主義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關於什麽法律永遠存在的爭論,從奧斯汀的?法律命令說?再到邊沁,實證主義法學派在對法律發展做出不同定義的同時,總是面臨著自然法學派的批判。然而,在哈特教授之前,兩個學派的爭論從未深入發展,而只是陷入了表面的概念之爭。富勒教授認為原因在於?我們遇到了壹系列定義命令。法治是,也就是說,法治是真的,但永遠是,君主的秩序,法官制定的規則,對未來國家權力範圍的預測,官員的行為模式等等。當我們問這些定義的服務的目的是什麽時,我們得到的答案是:除了準確描述對應的服務之外,為什麽還要有目的?法律?這個詞的社會現實,這些定義沒有目的。當我們問:但是在我看來,法律不是這樣的。這個時候,我們得到的答案是:嗯,在我看來就是這樣。在這壹點上,辯論必須停止。?①

可見,在實證主義法學學者看來,沒有必要過多停留?法律是什麽?這種純粹概念上的判斷層面,對於壹個實際上正在發揮作用的事物,並不需要花費太多的精力在它的定義上,問題總是出現在我們面前。而且,即使沒有對法律的定義進行深入的討論和辯論,法律仍然是作為壹種不斷發揮作用的現實事物而存在的,過多的形而上之爭也不利於現實問題的解決。

但由於哈特教授觀點的出現,使得實證主義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原本平淡無奇?對抗?這種關系發生了質的變化。?多虧了哈特教授的論文,這場討論開啟了壹個新的、充滿希望的轉折點。現在很明顯,雙方都承認壹個主要問題是:我們怎樣才能最好地定義忠於法律的理想並為之服務?法律作為值得人們忠誠的東西,必須表達壹些人類的成就;它不可能是壹種簡單的權力命令,或者在國家官員的行為中可以識別出壹種可重復的行為模式。?(2)富勒教授認為,哈特教授的論文及其學術思想坦率地提出了壹個可供實證主義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討論的論點,即忠於法律的問題。說得更明白壹點,就是惡法是不是法,惡法的效力有沒有依據,人們有沒有遵守惡法的義務的問題。

2.富勒:以納粹政權為例,批判實證主義法學。

在各種有爭議的文章中,批評對方錯誤的最好方法就是用壹個明確的、令人信服的例子來反駁。富勒教授在他的書中也采取了這種方法,以德國納粹政權的暴政為例。因為在德國法西斯時期,無論是希特勒上臺,還是後來通過的很多反人道的立法,都遵循了當時的法律程序,在中國也是被最廣泛遵循的。富勒教授認為,當時納粹立法之所以猖獗,是因為從中崇拜實證主義法學關於忠於法律的觀點。?舉報者案?就是壹個很好的證明,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給出納粹時期的立法?正確的和積極的法律的有效性?那麽很多利用這個法律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就會得到正當的理由,可以犯罪。同時在整個納粹統治時期,納粹頻繁使用壹種美國立法者並非不知道的手段,即制定具有追溯效力的法律來糾正過去的法律違規行為。這壹追溯性法律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應用發生在1934年7月3日?羅姆清潔公司?之後。③

顯然,在納粹時期,由於立法權和立法程序的異化,確實產生了許多刑事法令,並由這些法令引發了無數的犯罪行為,但這些呢?法律?之所以在當時被稱為法律,被賦予法律的效力,並不是像富勒教授所批評的那樣完全受到實證主義法學的影響,而是背後有更深層次的原因。

德國納粹主義的興起首先有著深刻的哲學基礎。在納粹盛行之前,德國國內哲學的主流是黑格爾哲學,其穩重、踏實的學術思想凝聚了日耳曼民族最優秀的智慧,為世界做出了無與倫比的貢獻。恩格斯曾稱贊黑格爾是奧林匹亞山上的宙斯。但由於當時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深刻的社會變革,黑格爾的哲學在周圍環境的影響下,逐漸不適合原本就不發達、日益浮躁的德國人民。所以黑格爾的思想最終被拋棄,取而代之的是叔本華的哲學思想,這在黑格爾時期原本是不為人知的。這是壹種相當激進和暴力的哲學。雖然當時叔本華已經去世,但他老人家沒想到,他在去世多年後面臨絕望時寫下的這本書,最終成為國家的主導意識形態。後來叔本華的思想被尼采繼承,並在激進的程度上被放大。同時,德國崛起?概念法?其實這是壹種起源於德國的法律思想,只是形式上類似於奧斯汀的實證主義法學派的思想,那麽後來呢?概念法?其中大部分被視為奧斯汀實證主義法學的傳承,這也給實證主義法學蒙上了壹層陰影。富勒教授在引用納粹的例子時顯然接受了這壹觀點。

事實上,富勒教授所舉的納粹例子雖然具有代表性,但其局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他認為,壹部好的法律如果能得到廣泛的支持,就必須有壹個值得人們敬佩的好的道德,這樣才能防止惡法的產生。雖然納粹德國的例子確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惡法的締結和遵守所帶來的嚴重後果,但眾所周知,經驗和歷史需要放在它們發生的語境中去理解,僅僅放大其意義的壹個方面是斷章取義的行為。

哈特教授認為,如果我們堅持將道德註入法律,就很難避免邪惡的道德滲透到法律中。道德的善惡有歷史局限性。事實上,我們很難斷定納粹時期制定的法律真的完全背離了當時民眾共同的道德價值觀,甚至種族滅絕等暴行都是源於所謂的?優等種族?德國人普遍* * *了知識的價值,從而使演員避免了良心的焦慮。而且記錄顯示,當時的德國並沒有處於恐怖和混亂的邊緣,相反,國力呈上升趨勢。並且會在二戰初期被知曉?良法之治?英法被逼到了敦刻爾克的邊緣。因為德國的戰敗,其在納粹時期的立法成為明顯的反例,受到許多自然法學者的批判。但如果二戰結果以德國勝利告終,其在納粹政權下的立法其實起到了強大的推動作用。這又回到了實證主義法學派關於忠實於法律含義的領域。

因此,富勒教授關於法律需要內在道德支撐的觀點無法避免惡道德被註入法律的情況,也很難確定是否存在普遍的善道德觀。即使是,這種良好的道德是否能對社會起到有益的作用還是個未知數。基於現行惡德的法律是否只起到助紂為虐的作用,也很難判斷。因此,富勒教授對納粹事例的引用和論證在出發點上存在缺陷。?法律的終極理由是社會的福利?(4)如果這裏的福利如卡多佐所說是更廣泛的含義,那麽基於這種福利來檢驗相關法律是否值得忠誠是有建設性的。

第三,道德還是經驗

值得肯定的是,盡管富勒教授從善良和道德的角度對忠實法的含義的闡述存在壹些缺陷,但顯而易見,他的態度是壹種?實證?而不是。自然?。在整篇文章《實證主義與對法律的忠誠――答哈特教授》中,我們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富勒教授的現實主義心態。顯然,他和哈特教授之間的學術辯論,並不局限於概念對概念的智力層面的對抗,而是基於現實的真正的辯論。兩個人都想通過,對吧?法律是什麽?什麽是良法?惡法是法嗎?這壹系列概念的闡述,達到影響實體法運行的目的,從而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這種學術態度無疑是非常寶貴的。

富勒教授的自然法和法的道德觀具有現實意義。如果按照他的理論來反思或建構現行的法律制度,無疑會對社會層面產生積極的作用。但如果更進壹步,我們能否以務實的態度貫徹自然法的道德理念?使用?還是?解釋壹下?無疑,可以取得更好的結果。

這裏引用壹個國內案例來論證。1999 9月10日,遼寧省沈陽市頒布《沈陽市行人、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辦法》明確規定,因行人交通違法行為造成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不承擔責任,行人負全責。隨後,全國20多個大中城市做出類似規定。

條例草案提出後,法律界不斷有批評。質疑的核心是該法案違反了最基本的立法原則,即權利的價值位階。總的來說,根據憲法,人的生命權是最高的權利,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相關權利不能與之抗衡,成為司機犯罪的理由。如果用自然法學派所倡導的道德來衡量該法案,它無疑是壹部惡法,因為它侵犯了人類最根本的自然權利——生命權。這些批評既有現實的說服力,也有道德的說服力,該法案在壹片譴責聲中於2003年底被廢止。顯然,從法案出臺之初,其命運就不會有壹個圓滿的結局。這件事從發生到結束,看起來並沒有什麽令人驚訝的地方,但有壹些方面值得反思。

我們完全可以想象當初制定條例草案時,立法者的原意。很簡單,就是規範行人違法過馬路的行為。由於道路有限的承載能力和車輛無節制的擴張之間的矛盾,中國大部分較大的城市都很擁堵。這個時候,交通法規對於緩解交通壓力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對機動車違章行為進行制裁並不難,但大部分行人都有違章的習慣,處罰往往難以操作,所以在某些情況下,道路擁堵是由於行人不遵守交通信號燈造成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沈陽?白打了?該法案最早出臺,目的是規範行人違章行為,疏導交通。如果只看立法目的,很難直接得出這個法律是惡法的結論。因為畢竟沒有直接剝奪部分個人的正常權利,行人不是違法橫穿馬路的選項。事實上,他們在做出違法的決定之前,權衡了守法和違法的成本,他們的意誌是自由的。自由意誌支配下的行為,自然要承擔相應的後果,這裏的後果是,可能是?白色腫塊?。那麽,從哪裏?白打白殺?從實際的立法目的和邏輯結構來看,這部法律並不是純粹意義上的惡法,也具備了良法的基本特征,如邏輯嚴密。法律畢竟只是提供了壹個當事人已知的預測結果,但並不意味著行為壹定要發生。我們更有理由相信,行人在這種法律的約束下,權衡利弊,考慮結果後,會做出理性的選擇。因此,違規行為可能會得到糾正。

然而,從法案的出臺到最終被廢除,聽到的反對聲音大多來自於等級,即所謂自然法的道德批判,很少有人能從實踐的角度去看待它,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誠然,該法違憲,也與* * *常識嚴重不符,但譴責廢除之後,似乎就沒有下文了。最終沒有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也沒有出臺建設性的法案。在這整個過程中,法律的道德性只是作為壹種批判的武器,其核心的現實意義並沒有得到發揮。因此可以說,在當前的環境下,對法律道德的批判僅僅停留在否定的層面,並沒有走向否定之否定的趨勢。這種情況非常令人擔憂。

四。結論

作者不支持諸如?白打了?像這樣的法案,並不支持把好的道德從法律的基礎和特征中驅逐出去,而是希望把兩者結合起來。以自然呼應普通大眾善良與傳統心理的道德特質,支持實在法的有效運作。如上所述,雖然廢除原有立法勢在必行,但問題亟待解決。因此,可以修改法案的內容,用其他權利的喪失來代替生命權。比如規定了機動車無過錯責任原則,雖然允許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但官方會宣布其免責,對受害人的行為做出負面評價,從而使違法者在道德和信用上處於劣勢,承受痛苦。同時,在頒布法律法規時,應給予法律解釋,以產生公信力,使公眾相信兩權憲法平等並自覺遵守,從而取得良好的實踐效果。

總之,富勒教授與哈特教授的學術論爭,不僅是知性的,而且是文化的、現實的,對當今中國的法治建設有很大的啟發作用。

註意事項:

1,2,3【美】郎?富勒。實證主義與對法律的忠誠――答哈特教授。知識@Ideo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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