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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公園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公園建設和管理,加快公園發展,改善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公園的管理和保護以及歷史文物和古樹名木的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景觀良好、配套設施完善,具有改善生態、美化環境、遊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防災避災等功能的公共綠地,包括綜合性公園、社區公園、相關專類公園和遊園。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公園的公益性質,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園事業發展所需資金。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管理和保護。第五條市、縣(區)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水利、生態環境、文化和旅遊、教育體育、財政、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園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區城市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使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公園的建設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公園的日常巡查、監管和考核工作。第六條公園實行目錄、分類、分級管理。公園名單、類別和等級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城管部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市、縣城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組織編制公園體系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經同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編制公園體系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時,應當召開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眾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第八條編制城市公園體系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時,應當結合人口分布和公眾多樣化需求,科學規劃綜合性公園、社區公園、特色公園和遊樂園的數量、位置和面積,做到布局合理、覆蓋均衡、體系完整、功能多樣,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應當按照每15萬常住人口不低於1人的標準,規劃建設綜合性公園;

(二)按照15分鐘生活圈不低於5萬平方米、10分鐘生活圈不低於1萬平方米、5分鐘生活圈不低於4000平方米的標準,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務設施集中的地方規劃建設社區公園;

(三)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結合本市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資源保護,優先規劃建設具有紅色文化、運河文化、楚漢文化、孝文化、名人等主題元素的特色公園,突出蘇州文化和蘇州特色;

(四)結合城鄉建設,合理規劃建設道路兩側和道路交叉口的園林;本市城市建成區房屋拆遷形成的凈用地面積小於10畝,原則上用於園區規劃建設;

(五)結合水環境管理,合理規劃建設城市水系沿線公園;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變更城市公園體系建設和保護的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不得減少公園面積。第九條對景觀要求高的綜合性公園、歷史公園等公園,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會同同級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公園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公園周邊建築高度、密度等控制指標和體量、造型、色彩等設計指導原則。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園體系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按照規劃期限屆滿完成建設的要求,制定公園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園體系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相關規範的要求,編制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建設單位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並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同級城管等相關部門的意見。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審查批準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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