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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轉讓程序

要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沒有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被轉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職工安置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經批準或決定後,轉讓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轉讓標的企業進行資產核實,根據資產核實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轉讓清單,並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資產損失的認定和核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因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清產核資,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開展業務。企業和個人不得幹涉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在資產核實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備案後,將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並經相關產權轉讓審批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轉讓方應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類或財經類報刊及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發布,公開披露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求受讓方意見。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目標企業的產權構成;

(三)產權轉讓的內部決策和審批;

(四)轉讓標的企業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的評估、核準或備案;

(六)受讓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在征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受讓方壹般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通過公開征集方式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以拍賣或競價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通過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通過招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完成後,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並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通過公開征集方式僅產生壹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

協議轉讓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涉及的相關事宜,草簽產權轉讓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名稱和住所;

(二)目標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轉讓目標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

(五)轉讓方式、轉讓價格、支付價款的時間和方式以及付款條件;

(六)產權交付事項;

(七)轉讓涉及的相關稅收負擔;

(八)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

(九)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十)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11)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方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改制方案,包括同等條件下優先安置被轉讓企業職工的方案。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

原則上,轉讓價款應壹次性支付。如果金額較大,壹次性付清確實有困難,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付款不低於總價款的30%,並於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資金提供合法擔保,延期支付期間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給轉讓方,支付期限不超過1年。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更或者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國家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文件:

(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有關決議;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

(三)轉讓方和目標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受讓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六)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壹般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轉讓目標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論證;

(三)經企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目標企業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方案,包括所欠職工的債務;

(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的處置方案;

(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方不再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附債權債務金融機構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議、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等。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目標企業、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審批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壹)未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

(二)轉讓方和目標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和審批程序,或者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

(三)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瞞應當納入評估範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轉讓方及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所欠職工債務、繳納所欠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六)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目標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讓債權或逃避償債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為擔保的,未經被擔保方同意,轉讓國有產權的。

(七)受讓方采用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和產權轉讓合同的簽訂;

(八)受讓方在產權轉讓招標、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對轉讓方和標的企業在上述行為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受讓方應當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本辦法自2004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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