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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過渡費補償標準

壹般來說,拆遷房屋的單價和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房的價格相結合,計算拆遷後應支付給自建房的補償。那麽過渡性安置費的補償標準怎麽算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壹、搬遷過渡安置費補償標準

(壹)選擇貨幣安置的,壹次性獎勵8000元/人。

(二)選擇貨幣安置或現有建(構)築物安置,並在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給予獎勵;20天內簽訂安置協議並移交舊房的,獎勵1000元/人;超過20天不予獎勵。

(三)選擇現(建)房安置需要過渡的,過渡費支付至每人每月200元。安置人員未在農村房屋拆遷單位安置通知時限內入住的,停發過渡費。

(4)壹個安置戶中有人選擇貨幣化安置、有人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住房戶人均面積為基數,對選擇貨幣化安置的,按規定給予獎勵。

(五)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農村住房宅基地使用證原件記載的人均面積不足35㎡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相關標準進行結算。在被征地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壹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被征地單位可以按50%的折扣結清補差款。

農村居民配偶住房安置和已婚育齡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具有五城區和高新區非農業戶口、持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未參加房改或經所在單位證明在其他地方無房的農村居民配偶,計入住房安置人數,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實行貨幣安置的,以農村住房宅基地使用證載明的主房面積為結算依據:原房屋人均面積不足35㎡的,按人均進行補償,不足部分按相鄰地區保障性住房標準價格扣除300元/平方米結算;原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 m2的,征地單位按照300元/m2補償超出部分。

(二)安置現有(已建)房屋的,以其持有的農村住房宅基地使用證所載的主體房屋面積結算:原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平方米的,由征地單位按照最高不超過300元/平方米的建築成本價補償超出部分;原住房面積已達到人均35 m2,但安置的住房低於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照600元/m2給予補貼;原住房面積低於人均35㎡的,按人均35㎡安置,超出部分按900元/平方米購買;安置住房超過人均35㎡的,超出部分由職工按照當時當地商品房指導價購買。

(三)征地公告發布後,合法婚育人口必須在征地範圍內有常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安置和房屋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

二、臨時安置費和過渡安置費的區別

臨時安置補助費是指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過渡期間可能發生的費用的補助,通常稱為過渡費。補貼對象為被拆遷人或承租人,由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拆遷過渡費指的是過渡安置費,而臨時安置補助費指的是對過渡期間可能發生的費用的補助,通常稱為過渡費。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拆遷過渡安置費支付標準

國務院發布的《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拆遷過渡安置費的支付標準沒有具體規定,只是壹個原則性的規定。但在地方根據條例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中有規定。

例如,浙江省規定:

(壹)搬家費應當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壹次性支付。使用臨時周轉房,搬到正式安置房的,應重新發放。

(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應當支付過渡安置費,過渡安置費按照與被拆遷房屋同面積、同地段的平均租金價格確定,計算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出被拆遷房屋之日起至安置後四個月止。拆遷人未在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內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標準的兩倍支付拆遷過渡安置費。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逾期未進行安置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還需支付規定標準的拆遷過渡安置費。

(三)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

拆遷安置補償費可以是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也可以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以上就是我給大家詳細介紹的關於搬遷過渡安置費的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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